《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國家標準實施辦法

《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國家標準實施辦法,新版ISRC編碼僅在錄音節目和音樂錄像節目(如演唱會、MV、卡拉OK等)上使用,變製品登記為單曲登記,電影、電視劇等錄像節目不再使用ISRC編碼,只使用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ISBN)。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國家標準實施辦法
  • 新出政發:19號
  • 新聞出版總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附屬檔案: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
  • 屬於:規範性檔案
新聞出版總署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登記者,第三章 ISRC編碼申領,第四章 ISRC編碼分配,第五章 公告與查詢,第六章 ISRC編碼攜載,第七章 附 則,

新聞出版總署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下發《〈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國家標準實施辦法》和《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出政發〔201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科技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全國各音像電子出版、製作、複製和發行單位:
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簡稱ISRC,即“版號”)自1993年使用以來,對規範音像出版活動起到了較大作用。但隨著音像載體的不斷變化,特別是數字壓縮技術和網路的發展,為了與國際接軌,2010年2月我國修訂實施了新版《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國家標準。新版ISRC編碼僅在錄音節目和音樂錄像節目(如演唱會、MV、卡拉OK等)上使用,變製品登記為單曲登記,電影、電視劇等錄像節目不再使用ISRC編碼,只使用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ISBN)。
為保證新版ISRC標準的順利實施,規範ISRC編碼以及新版ISRC編碼實施後ISBN的申領及管理工作,新聞出版總署聯合有關單位起草了《〈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GB/T 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辦法》和《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現將兩個辦法印發,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相關表格
1.中央出版單位用表格表樣
2.省局用表格表樣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GB/T 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GB/T 133962009)國家標準(以下稱新版ISRC標準)的實施,規範錄音製品及音樂錄像製品的出版或傳播,保護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我國音像產業相關標準與國際接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版ISRC標準適用製品的範圍包括錄音製品和音樂錄像製品。
本辦法所稱的製品,是指錄製完成的錄音或音樂錄像節目,與該節目的載體無關。
本辦法所稱的錄音製品,是指已錄製加工完成的聲音成品,或每一可獨立使用的曲目篇節。
本辦法所稱的音樂錄像製品,是指由音頻信號和視頻信號錄製的製品,其中構成該表演性音樂製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為音頻信號,主要包括MTV、MV、卡拉OK、演唱會等。
第三條 每一可獨立使用的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均須分配一個單獨的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以下稱ISRC編碼)。該編碼只標識被編碼對象,不能作為出版物標識。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是ISRC標準實施的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和監督ISRC標準的實施工作。
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中心(以下稱中國ISRC中心)作為ISRC編碼的註冊管理和標準實施的技術服務機構,由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二章 登記者

第五條 ISRC編碼的登記者應當是向中國ISRC中心申請並獲得登記者碼的機構或組織。
登記者就錄製完成的錄音製品和音樂錄像製品向中國ISRC中心申領ISRC編碼。
第六條 申請成為ISRC編碼登記者,應當向中國ISRC中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登記者碼申請表;
(二)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音像製品出版許可證》、《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中國ISRC中心應當自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發放登記者碼並予以公告,同時分配中國ISRC編碼申領信息系統的賬戶、密碼及登錄工具。
登記者應制定ISRC編碼申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ISRC編碼申領賬戶、密碼及登錄工具,設專人負責ISRC業務,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的損失由登記者自行承擔。
第八條 依據《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GB/T133961996)國家標準已獲得出版者碼的機構或組織,沿用原有的出版者碼作為登記者碼,無須再另行申請,如中國唱片總公司仍沿用A01登記者碼(出版者碼)。
第九條 登記者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中國ISRC中心進行備案: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經辦人;
(四)聯繫方式;
(五)其他應當變更備案的情況。

第三章 ISRC編碼申領

第十條 登記者在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錄製完成後,通過依據本辦法第七條分配的系統賬戶線上填報製品元數據信息表,並提交符合規定的製品,申請獲得製品的ISRC編碼。
第十一條 登記者應保證其填報的申領信息和所提交的製品真實、準確、完整,製品必須與填報的元數據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製品的內容和著作權授權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製品內容違法或著作權侵權而產生的後果由登記者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未取得登記者資格的出版機構或組織,因業務需要申領ISRC編碼的,可直接向中國ISRC中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申領ISRC編碼:
(一)按要求填寫的真實、完整、準確的製品元數據信息表;
(二)符合規定的製品;
(三)申領者的相關資質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申領者擁有錄製者權或經錄製權擁有者授權的證明材料;
(五)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檔案取得的批准檔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需要提交書面材料的,應當在中國ISRC中心網站下載使用統一制定的模板,按照要求填寫並加蓋公章或簽名。
提交的各種書面材料應當用中文填寫。證件和證明檔案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申領ISRC編碼的檔案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210mm(長×寬)紙張。
第十五條 從外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口的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已攜帶有符合ISO3901:2001《信息與文獻——國際標準錄音製品編碼(ISRC)》規範的ISRC編碼的,無須再向中國ISRC中心申領。未攜帶ISRC編碼或攜帶的ISRC編碼不符合規範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ISRC編碼。

第四章 ISRC編碼分配

第十六條 自登記者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ISRC編碼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中國ISRC中心予以分配製品ISRC編碼。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ISRC中心有權要求登記者補正申請材料,登記者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退回申請:
(一)製品元數據填寫不完整、不規範的;
(二)製品元數據信息與製品內容不一致的;
(三)需要補充提交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正的情況。
自申請材料補正之日起開始計算受理時限。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配ISRC編碼:
(一)已經分配新版ISRC編碼的;
(二)申請分配ISRC編碼的製品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登記者撤回申請的;
(四)其他不予分配ISRC編碼的情形。

第五章 公告與查詢

第十九條 製品分配ISRC編碼後將在中國ISRC中心網站進行基本信息的公告,可通過中心網站查詢。公告的製品內容如下:
(一)節目名稱;
(二)語種;
(三)時長;
(四)登記者;
(五)製作者;
(六)表演者;
(七)ISRC編碼;
(八)基本描述。

第六章 ISRC編碼攜載

第二十條 用於出版的錄音製品和音樂錄像製品,均應按照新版ISRC標準的規範要求攜載ISRC編碼。
前款所稱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網路出版。
第二十一條 以數字形式製作的錄音和音樂錄像製品,ISRC編碼應當對應於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永久性地載入到所有複製品中,通過計算機設備可以識別和讀取。
第二十二條 ISRC編碼應當在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的所有複製品中明確標識。
以實物為載體的,ISRC編碼應當標識在所有複製品載體或附帶資料上。
音樂錄像製品,還應當在複製品內容中的片頭位置對應載入可播放顯示的ISRC編碼。
配合書、刊等本版出版物出版的,應在本版出版物或其附帶資料中明確標識相關ISRC編碼信息。
本條所稱附帶資料,是指製品出版所隨附的資料,包括節目介紹、歌詞插頁、電子文檔、製品檔案屬性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出版的,ISRC編碼應以製品檔案的屬性信息方式予以顯示。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載入及標識的ISRC編碼應當清晰、完整。示例如:ISRCCNF12110072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按照《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GB/T 133961996)國家標準已進入出版生產環節的,可繼續進行該製品的生產和銷售。自2013年1月1日起,上述製品尚未生產或售出的,不得繼續生產、銷售。所有再版、重新複製和新版的音像製品中涉及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的,均須申領、攜載新版ISRC編碼。
第二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含以硬碟、優盤、存儲卡等形態出版的移動存儲類電子出版物)涉及音樂作品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新聞出版署關於實施〈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的通知》中所附《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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