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南面第十八

韓非子·南面第十八

古代君主臨朝議政時,南面而立,表示尊貴。本文以“南面”為題,論述君主治國的幾項原則。一是明法。君主不能靠未被任用的人去監督已任用的臣子,而是要彰明法度“以制大臣之威,使他們不得相互吹捧、違法專權、假借忠信之名來”惛主壞法“。二是責實。君主要防止被臣下的言論所蒙蔽,或被他們辦的事情所誘惑,而要循名責實,要求他們發表的言論和實際功效相符,還要他們明確表示贊成什麼,反對什麼,既不能亂說,也不能沉默。三是變古。韓非列舉歷史上的許多著名事例,說明變法的重要,批判”無變古,毋異常“的保守觀點。這些都反映了韓非講求實效、主張變革的思想。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韓非子·南面
  • 外文名稱:Han Fei Zi
  • 創作年代:前475-前221
  • 作品出處:韓非子
  • 文學體裁:文言文
  • 作者: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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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注釋

原文段一

人主之過,在已任臣矣,又必反與其所不任者備之,此其說必與其所任者為仇(1),而主反制於其所不任者(2)。今所與備人者,且曩(nǎng)之所備也(3)。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4),無道得小人之信矣(5)。人主釋法而以臣備臣(6),則相愛者比周而相譽(7),相憎者朋黨而相非(8)。非譽交爭,則主惑亂矣(9)。人臣者,非名譽請謁無以進取(10),非背法專制無以為威,非假於忠信無以不禁(11)。三者,惛主壞法之資也(12)。人主使人臣雖有智慧型,不得背法而專制;雖有賢行,不得逾功而先勞(13);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此之謂明法(14)。

段一注釋

(1) 為仇:作對。
(2) 制:控制。這句的意思是:君主的過失,在於已經任用了的官吏,又總是反而和未被任用的人一起去防備他,這樣未被任用的人的意見一定和已被任用的人作對,君主反而為被任用的人所控制。
(3) 曩(nǎng):以前,過去。這句的意思是:現在和君主一道防備人的人,也就是君主過去所要防備的人。
(4) 明法:彰明法度。
(5) 道:由,從。小人:指一般民眾。這是韓非對民眾的輕蔑性的稱呼。
(6) 釋:放棄。
(7) 比周:緊密勾結,結黨營私。譽:稱讚,吹捧。
(8) 非:通“誹”,誹謗,指責。
(9) 這兩句的意思是:君主放棄法紀而用臣子去防備臣子,關係親密的人就會緊密勾結而相互吹捧,互有仇怨的人就會各自結成私黨而相互攻擊。誹謗和吹捧鬥爭不止,君主就迷惑混亂了。
(10) 謁:求見。請謁:指暗中托人說清。進取:指取得更高的官位和爵祿。
(11) 假於忠信:借忠誠信實為名。
(12) 惛:糊塗,蠢笨。惛主:使君主惑亂。資:憑藉,條件。
(13) 勞:慰勞,賞賜。
(14) 這兩句的意思是:做臣子的,不互相吹捧和私人請託就不能得到更高的官位爵祿,是使君主惑亂、法紀敗壞的手段。君主要使臣下雖有智慧和才能也不得違法專權,雖有賢能的行為也不能在立功之前得到賞賜,雖有忠信的品德也不能放棄法紀而不加約束:這就叫做彰明法度。

原文段二

人主有誘於事者(1),有壅於言者(2),二者不可不察也(3)。人臣易言事者(4),少索資,以事誣主(5)。主誘而不察,因而多之(6),則是臣反以事制主也。如是者謂之誘,誘於事者困於患(7)。其進言少,其退費多,雖有功,其進言不信(8)。不信者有罪,事有功者不賞,則群臣莫敢飾言以惛主(9)。主道者(10),使人臣前言不復於後(11),後言不復於前,事雖有功,必伏其罪(12),謂之任下(13)。

段二注釋

(1) 誘:誘惑。
(2) 壅:壅塞,蒙蔽。
(3) 這句的意思是:君主有事情被誘惑的,有言論被蒙蔽的,這二者不可不注意。
(4) 易:輕易
(5) 誣:欺瞞。
(6) 多:稱讚,誇獎。
(7) 這三句的意思是:像這樣的情況叫做誘,被事情所誘惑的就會被禍患所困窘。
(8) 信:誠實。
(9) 飾言:修飾言辭。這兩句的意思是:他對君主說需要的代價很少,下去辦事時花的代價卻很多,事情即使辦成了,他講的話不誠實。
(10) 主道:當君主的原則。
(11) 復:複合,應驗,有一致的意思。
(12) 伏其罪:受到他應得的懲罰。
(13) 任:任用,使用。這句的意思是:事情即使辦成了,也一定要求他受到應得的懲罰,這就叫做使用臣下的方法。韓非指出君主必須循名責實,要求臣下言行一致,這是“術”的思想的重要內容。

原文段三

人臣為主設事而恐其非也(1),則先出說設言曰:“議是事者(2),妒事者也。”人主藏是言,不更聽群臣(3);群臣畏是言,不敢議事。二勢者用(4),則忠臣不聽而譽臣獨任。如是者謂之壅於言,壅於言者制於臣矣(5)。主道者,使人臣必有言之責,又有不言之責。言無端末辯無所驗者(6),此言之責也;以不言避責持重位者,此不言之責也(7)。人主使人臣言者必知其端以責其實(8),不言者必問其取捨以為之責(9),則人臣莫敢妄言矣(10),又不敢默然矣,言、默則皆有責也(11)。

段三注釋

(1) 設:籌劃,安排。
(2) 是:這個。
(3) 更:再。
(4) 勢:形勢,局面。
(5) 這四句的意思是:臣下為君主籌劃事情而恐怕別人非議,就預先放風說:“議論這件事情的人,就是嫉妒這件事情的人。”君主信了這種話,不再去聽取群臣的意見而專門任用那些徒有虛名的臣子。像這樣,就叫做被言論所蒙蔽,君主被言論所蒙蔽,就被臣下所控制了。
(6) 端末:開頭和結尾。
(7) 這兩句的意思是:做君主的原則是,應使臣下一定負說話不當的責任,又要負該不說不說的責任。說話無頭無尾、辯詞無從驗證的,這就是說話不當的責任;用不說話來逃避責任、保持重要權位的,這就是該說不說的責任。
(8) 端:頭緒,原委。
(9) 取捨:贊成和反對。
(10) 妄言:亂說。
(11) 這句的意思是:君主對說話的臣子,一定要他了解自己說話的來龍去脈,從而責求他的實效,對不說話的臣子,必須問他贊成還是反對,從而明確他的責任,那么臣子就不敢亂說,又不敢不說了,說話和不說就都有責任。

原文段四

人主欲為事,不通其端末,而以明其欲(1),有為之者,其為不得利,必以害反。知此者,任理去欲(2)。舉事有道(3),計其入多(4),其出少者(5),可為也。惑主不然,計其入,不計其出,出雖倍其入(6),不知其害,則是名得而實亡。如是者功小而害大矣。凡功者,其入多,其出少,乃可謂功。今大費無罪而少得為功,則人臣出大費而成小功,小功成而主亦有害(7)。

段四注釋

(1) 以:已。
(2) 這兩句的意思是:君主想做某件事,沒有掌握全部情況,就把自己想法表示出來,這樣做的話,不但沒有好處,反而一定會受害。懂得一些,就會順應客觀事理,去掉主觀欲望。
(3) 道:原則。
(4) 入:指所得的利益。
(5) 出:指付出的代價。
(6) 出雖倍其入:付出的代價雖然成倍地超過所得的利益。
(7) 這句的意思是:現在耗費大的卻沒有罪,收效少的卻是有功,臣子就會以大的耗費去取得小的事功,小的事功即使取得了,而對君主確實有損害的。這裡反映了韓非地主階級功利主義,他認為君主辦事必須計算利害得失,講求實際效果,並以此作為對臣下“責實”的根據。
(8) 無:通“毋“不要。古:主要指古代的社會制度。
(9) 易:更改。常:陳規,舊俗。這句的意思是:不懂的治理國家的人,一定會說:不要改變古法,不要更改常規。

原文段五

不知治者,必曰:“無變古(1),毋易常(2)。”變與不變,聖人不聽(3),正治而已。然則古之無變,常之毋易,在常古之可與不可(4)。伊尹毋變(5),太公毋變(6),則、武不王矣(7)。管仲毋易(8),郭偃毋更(9),則桓、文不霸矣。凡人難變古者,憚易民之安也(10)。夫不變古者,襲亂之跡(11);適民心者(12),恣奸之行也(13)。民愚而不知亂,上懦而不能更,是治之失也。人主者,明能知治,嚴必行之,故雖拂於民(14),必立其治(15)。說在商君之內外而鐵殳(shū)(16),重盾而豫戒也(17)。故郭偃之始治也,文公有官卒;管仲始治也,桓公有武車:戒民之備也(18)。是以愚戇(Zhuàng)窳(yǔ)墮之民(19),苦小費而忘大利也,故夤(yín)虎受阿謗(20)。而小變而失長便,故鄒賈非載旅,狎習於亂而容於治,故鄭人不能歸。

段五注釋

(1) 無:通“毋“不要。古:主要指古代的社會制度。
(2) 易:更改。常:陳規,舊俗。這句的意思是:不懂的治理國家的人,一定會說:不要改變古法,不要更改常規。
(3) 聖人:指理想中實行法治的傑出人物。
(4) 可:可行,適宜。這兩句的意思是:古法常規變與不變的說法,聖人是不聽的,正確的治理就行了。既是這樣,古法常規的不加改變,,在於他們可行還是不可行。
(5) 伊尹商湯的相,曾幫助湯滅掉夏朝,建立商朝:商朝從盤庚起遷都到殷,所以商又稱“殷”。毋通“無”。下同。
(6) 太公:指姜太公,名尚,字子牙,也叫呂尚,曾幫助周武王伐商,建立周朝。
(7) 王:稱王,即統治天下。
(8) 管仲:字夷吾。春秋時齊國人,齊桓公時任相。他嚴明賞罰,實行政治改革,使桓公成為霸主。
(9) 郭偃:春秋時晉國大夫,曾幫助晉文公改革法制,建立霸業。更:改變,改革。
(10) 憚:害怕,畏懼。這句的意思是:凡是難以改變古法的人,是由於害怕改變民眾安於舊傳統的習慣。
(11) 襲:沿襲。跡:走過的腳印,引申為途徑。
(12) 適:適應,迎合。
(13) 恣:放縱。這句的意思是:不改變古法,是重蹈亂國的覆轍;迎合民心,是放縱奸邪的行為。
(14) 拂:違背。
(15) 這句的意思是:當君主的,英明而能懂得治國的辦法,嚴厲而堅決地實行它,所以即使違背民眾的願望,也一定要確立治國之法。
(16) 說在:這種說法表現於……。商君:即商鞅法家代表人物,曾幫助秦孝公變法圖強,因功封於於、商,故稱商君。當他主持變法時,出門常跟著兵車,載著兵甲,戒備森嚴。內外:內處和外出。一說,內外指《商君書·外內》篇。見羅根澤《商君書探源》。殳:古代一種長柄兵器,一頭有棱。
(17) 重:層層。盾:防護的兵器。豫:同“預”,預先。
(18) 這兩句的意思是:例如商鞅在內處和外出時,都用鐵殳和層層盾牌做戒備。所以郭偃開始治國時,晉文公身邊有衛兵;管仲開始治國時,齊桓公身邊有武裝的戰車:都是防備民眾的措施。自第一句起文字的體例近於《內、外儲說》。
(19) 戇:魯莽。墮:通“惰”。窳惰:怠惰。
(20) 夤虎:疑是人名。夤虎受阿謗:當是一個故事。這句的意思是:所以愚蠢魯莽而閒散懶惰的人,總是斤斤計較個人的小損失而忘卻國家的長遠利益,故夤虎受到阿謗。從這裡開始至篇末,原文有錯亂,意思不清楚,無法一一注釋。

通篇譯文

君主的過失,在於已經任用臣子了,卻又總是顛倒回來,和未被任用的人一起去防備他,這樣一來,未被任用的人的意見一定和已被任用的人的意見作對,君主反而受制於他所不用的人。現在偕同君主防備他的人,也就是君主過去所要防備的人。君主不能彰明法令來控制大臣的威勢,就無從得到平民百姓的信任了。君主放棄法紀而用臣子去防備臣子,彼此喜歡的人就會緊密勾結而相互吹捧,彼此憎恨的人就會拉幫結夥而相互誹謗。誹謗和吹捧交相爭鬥,君主就迷惑昏亂了。做臣子的,不吹捧請託就不能得到更高的官位爵祿,不違法專權就不能建立自己的威勢,不假借忠信之名就不能逃脫法禁;這三項,是惑亂君主、敗壞法紀的手段。君主要使臣下雖有智慧和才能,也不得違法專權,雖有賢能的行為,也不能在立功之前得到賞賜,雖有忠信的品德,也不能放棄法紀而不加約束;這就叫彰明法度。
君主有被事情誘惑的,有被言論蒙蔽的,這二者是不可不注意的。臣子中把事情說得很輕易的人,要求的代價少,用事情來欺騙君主。君主受到誘惑而不加考察,因而誇獎他,臣下就反過來用事情控制了君主。像這樣的情況就叫做誘惑,被事情所誘惑的就會被禍患所困窘。臣下對君玉說,辦事需要的代價很少,下去辦事時花的代價卻很多,即使辦成了,他講的話仍屬不誠實。不誠實的人有罪,事情即使辦成了也不給賞賜,群臣就不敢用花言巧語來蒙蔽君主了。做君主的原則是,如果臣下先前講的話和後來辦的事不一致,或者後來講的話和先前辦的事不符合,事情即使辦成了也一定要使他受到應得的懲罰,這就叫做使用臣下的方法。
臣下為君主籌劃事情而恐怕別人非議,就預先放風說:議論這件事的人,就是嫉妒這件事的人。君主信了這種話,不再聽取群臣的意見;群臣害怕這種話,不敢再議論。這兩種局面起了作用,君主對忠臣的話就不會聽取而專門任用那些徒有虛名的臣子。像這樣的情形,就叫做被言論所蒙蔽,被言論所蒙蔽了,也就受制於臣下了。做君主的原則是,應使臣下一定負起說話的責任,又要負起不說的責任。說話無頭無尾、辯詞無從驗證的,這就是說話的責任;用不說話來逃避責任,保持重要權位的,這就是不說的責任。君主對說話的臣子,一定要顯露出來龍去脈,從而責求他的實效;對不說話的臣子,必須問他贊成還是反對,從而明確他的責任。那么臣子就不敢亂說,又不敢不說了,說話和沉默就都有了責任。
君主想做某件事,沒有掌握全部情況,就把自己的想法表露出來,這樣做的話,不但沒有好處,反而一定會受害。懂得這些,就會順應客觀事理,去掉主觀欲望。做事有個原則,就是算來利益多、代價少的,就可以做。昏君不這樣,只算得利,不算代價,代價即使成倍地超過利益,也不知它的危害,這就是名義上得到而實際上失去。像這樣就是功勞小而危害大了。大凡功勞,它的利益多,它的代價少,這才可以叫做功勞;現在耗費大的無罪,而收效小的有功,臣子就會以大的耗費去取得小的收效,小的收效即使取得了,而君主仍是遭受了損害。
不懂治理國家的人,一定會說:“不要變改古法,不要更改常規。”變與不變,聖人不管,只管正確地治理。既然如此;那么古法變不變,常規改不改,只在於它們可行還是不可行。伊尹不變改殷法,姜太公不變改周法,商湯、武王就不能稱王了。管仲不更改齊法,郭偃不改革晉法,桓公、文公就不能稱霸了。凡是難以改變古法的人,是害怕改變民眾的習慣。不改變古法,是重蹈亂國的復轍;迎合民心,是放縱奸邪的行為。百姓愚蠢而不懂什麼叫亂,君主懦弱而不能進行改革,這是治理國家的過失。做君主的,英明足以知道如何治國,嚴厲是為堅決實行,所以即使違背民心,也一定要確立治國之法。例如商鞅內處或外出,都用鐵受和層層盾牌預先作戒備。所以郭倡開始治國時,晉文公帶有衛兵;管仲開始治國時,齊桓公跟有戰車,這些都是防備百姓的措施。所以愚蠢魯莽而閒散懶惰的人,總是斤斤計較個人損失而忘卻國家利益。(最後幾句史實不詳,多不能解)

作者簡介


韓非(約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戰國末期韓國(河南新鄭)人,出身於貴族世家。他和秦始皇的宰相李斯都是荀況的學生,是秦王朝統一全國前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曾建議韓王採用法家主張,實行變法以圖自強,但未被採納。後來韓非的著作如《孤憤》、《五蠹》等傳到秦國,秦始皇讀後十分欣賞韓非的才識,說:“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為此秦始皇使用兵力威逼韓國,韓王命韓非出使秦國。韓非到秦後,不久遭到李斯的陷害,在獄中服毒而死。但韓非的政治主張卻為秦始皇所實踐。韓非思想主要保留在《韓非子》一書中。
韓非生活於戰國末期,這時期經歷了春秋以來約300年的戰爭動亂局面,結束了奴隸制的統治,封建主義的經濟基礎已經鞏固,封建主義的上層建築也初步確立。要求出現一個統一的安定發展的政治局勢,成為全國人民一致的願望。韓非的哲學就是這一偉大歷史轉折時期的產物。他總結了法家在長期變法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繼承了苟況的唯物主義哲學路線,改造了《老子》的哲學,為建立統一中央集權封建國家提供了系統的世界觀、認識論和社會歷史觀。
韓非像韓非像
韓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後,後人輯集而成的。據《漢書·藝文志》著錄《韓子》五十五篇,《隋書·經籍志》著錄二十卷,張守節《史記正義》引阮孝緒《七錄》(或以為劉向《七錄》)也說“《韓子》二十卷。”篇數、卷數皆與今本相符,可見今本並無殘缺。自漢而後,《韓非子》版本漸多,其中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尤為校注詳贍,考訂精確,取捨嚴謹;梁啟雄的《韓子淺解》尤為簡明扼要,深入淺出,功力深厚。

作者思想

《韓非子·南面·第十八》選自《韓非子》
韓非雖死,但他的思想卻在秦始皇、李斯手上得到了實施。韓非著作吸收了儒、墨、道諸家的一些觀點,以法治思想為中心。他總結了前期法家的經驗,形成了以法為中心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被稱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韓非著重總結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融為一本。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時指出,申商學說的最大缺點是沒有把法與術結合起來,其次,申、商學說的第二大缺點在於“未盡”,“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法”。(《韓非子 定法》)韓非按照自己的觀點,論述了術 法的內容以及二者的關係,他認為,國家圖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必須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韓非的“術”主要在“術以知奸”方面有了發展。他認為,國君對臣下,不能太信任,還要“審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韓非特彆強調了“以刑止刑”思想,強調“嚴刑” “重罰”。
尤可稱道的是,韓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是對中國法制思想的重大貢獻,對於清除貴族特權、維護法律尊嚴,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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