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群鳳

韓群鳳

韓群鳳,女,曾是某銀行大堂經理,為照顧因早產而腦癱的兩個兒子,不得不辭職在家,耗盡家財為兒治病。13年後因家庭經濟困難,韓群鳳於2010年11月20日晚 ,溺斃了雙子後服毒欲自殺未遂。2011年6月28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韓群鳳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韓群鳳
  • 國籍:中國
  • 職業:曾任大堂經理
  • 主要事件:溺死2個腦癱兒子後服毒自殺
個人經歷,照顧兒子,溺死兒子,案前狀態,民眾反應,審判過程,審理結果,認罪,宣判,溺子心理,量刑,

個人經歷

照顧兒子

曾經絕不放棄 租房七八年給兒做按摩
石婆婆是韓群鳳的鄰居,她回憶道:韓群鳳和黃先生1996年9月20日結婚。1998年6月5日,韓群鳳生下雙胞胎兒子。因為早產,兩個孩子腦部缺氧成了腦癱。
兩個孩子三四歲時,韓群鳳聽說石碣鎮有個按摩師技術很好,為舒展孩子的筋骨,她在石碣租了一個房子,請了保姆,專門日夜照看。兩年前,孩子11歲,已經1.5米高,很胖很重。“以前照顧他們的兩個保姆,年紀大了,要回家了”,這讓韓群鳳萬分焦急。
韓群鳳曾經工作過的銀行同事說,兩年前,韓群鳳提出辭職回家照顧孩子,“她說找不到保姆,她要回家照顧孩子”。
“七八年前,按摩一個月的費用就要5000多元。”石婆婆估算,“為這兩個孩子,他們至少花了100萬元了”。曾經拒絕再生孩子 她想全心照顧兩個孩子
韓群鳳的丈夫和親友曾經再三勸她再生一個孩子,“她堅決不肯,說如果生了,怕對這兩個孩子不好,她就想全心全意照顧好這兩個孩子。”石婆婆說。
2011年4月初,韓群鳳的丈夫黃先生給法院寫了一封求情書,請大家簽名支持。“簽了有10張紙,超過1000人簽了名。”黃先生說。

溺死兒子

法院工作人員透露,案發前兩天,韓群鳳突然有了將兩個兒子殺死、然後自己服藥自殺的念頭。她謊稱自己失眠,從鄰居處要了安眠藥,她又準備了老鼠藥、農藥、遺囑、新睡衣。
當晚,為了避免丈夫回家後發現不妥,她把毒藥倒進杯子裡、扔掉了裝毒藥的瓶子,還刻意給丈夫發簡訊說“不要打擾睡覺”。第二天,丈夫才發覺慘劇。
韓群鳳在審訊中說,她不想兩個孩子走得痛苦,因此才想用孩子睡著後溺亡的辦法。毒藥都是留給自己的,只是沒想到,她吞下了所有的毒藥後居然沒死。“真的不是想殺他們的,13年來一直都沒有放棄過治療,這次只是想兩個兒子及家人解脫,沒想到我被搶救過來了,現在生不如死。”

案前狀態

從權威部門採訪獲悉,經心理測試,韓群鳳被確認案發前患有抑鬱症。
根據診斷書,被鑑定人此前一直在銀行工作,工作得比較開心,辭職之後在家炒股。為人好勝、要強,婚前性格比較開朗,脾氣好,大方,話較多;育有兩子後就常發脾氣,人容易暴躁,容易與人吵架,而且樣樣事情都斤斤計較,但未有特別的暴躁行為。日常對兒子無微不至,希望兒子能自己走路、自理等等,但偶有打罵兒子。近幾年因兒子問題與親戚關係疏遠,聯繫較少,平時主要與房東及身邊一些朋友聯繫。至2010年7月份,被鑑定人的兒子病情仍未有改善甚至走下坡路。此時,被鑑定人出現心境低落,常唉聲嘆氣,產生消極想法,心情煩躁,情緒易激惹並衝動,興趣減少,存在孤獨感、絕望感及自殺的念頭,“想抱住那兩個兒子一起死”。
結合上述系列特徵,韓群鳳在案發時存在明顯抑鬱症狀群。
據此,診斷書認為,韓群鳳被認定為“案發時其行為辨認能力正常,控制能力明顯削弱,對本案應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民眾反應

上千村民、同事、親友都選擇了原諒,他們簽下了10頁紙的求情書,請求法官同情一個母親。

審判過程

“慈母溺子案”審理
2011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韓群鳳溺子案將在社會的廣泛關注之下公開開庭審理,近二十家媒體聚集在石龍鎮見證韓群鳳受審過程。韓群鳳的丈夫黃先生也成為媒體關注焦點。撥打黃先生電話發現,他將電話呼叫轉移到一位陌生人的手機上面。除了韓群鳳親友、鄰居的求情書之外,社會公眾和團體也發出了求情簽名信,最新數據顯示,已經收到558個簽名請求對韓輕判。
韓群鳳韓群鳳
法院微博全程直播庭審
東莞市第一法院稱,該院受理韓群鳳故意殺人一案後,十多家媒體紛紛致電要求採訪庭審活動,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並依法保障庭審的正常進行,法院要求媒體記者需要攜帶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和記者證才能採訪。
另外,法院還針對當事人韓群鳳的特殊情況進行了特別安排。由於韓群鳳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了減輕對她的精神壓力,法院確定由中國網路電視台進行現場同步視頻直播,東莞陽光網進行庭審錄播,並由專人進行攝影提供給媒體使用。
據悉,第一法院還將在該院微博對庭審進行同步圖文直播
廣州悲情媽媽為其求情
韓群鳳的代理律師夏良恆2011年5月30日通過廣州市揚愛特殊孩子家長俱樂部,找到了黃媽媽。來自廣州的黃媽媽與韓群鳳情況相近,她有一對11歲腦癱孖仔。她答應韓群鳳的辯護律師,出庭“為韓群鳳說幾句話”。
我希望公眾能夠從我身上,理解韓群鳳的苦衷。她的行為,應該得到社會的寬容和理解。更希望法院能夠酌情審理,今天韓群鳳的悲劇,難道真的只是她個人的責任?難道社會能夠將全部罪過都推到她身上而不作反省?”黃媽媽直言,社會對腦癱家庭、殘疾人家庭的理解和尊重遠遠不夠。“我希望能夠以此喚醒社會的良知,也許,成千上萬的殘疾人家庭能夠獲得幫助。”黃媽媽在電話里哀嘆“不要再出現第二個韓群鳳。”
黃媽媽直言,自己已經作好不能出庭作證的準備。如果得不到特批,她將靜靜地坐在旁聽席上,給韓群鳳無聲的支持。“也許韓群鳳對判刑已經置之度外了,我們這群到場的媽媽,依然想要給她生的勇氣。”
中山大學性別教育論壇的主創人柯倩婷說,經發起網路簽名,有上百名母親提出希望到法庭旁聽,並表示即使在場外也支持韓群鳳並為其求情。

審理結果

認罪

2011年6月2日,溺死雙胞胎腦癱兒子案公開庭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機關認為本案被告人故意殺人,行為已經觸犯刑法232條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作案時控制能力明顯削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韓群鳳表示清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意見,當庭表示認罪。

宣判

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時親手溺死腦癱雙胞胎的東莞媽媽韓群鳳,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的宣判。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五年。
法院判決書內容
本案中,作案人特殊的作案動機和家庭背景,本院在認定犯罪情節較輕時均已予考慮,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尤其是造成兩條人命被非法剝奪的後果,本案不宜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提出的此點建議本院不予支持。
綜合被告人韓群鳳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人韓群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南方日報 劉冠南
事後法官釋法
對於韓群鳳為何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薛楓艷回答,這是合議庭對韓群鳳案件綜合審議得來的結果。韓群鳳殺害孩子源於多年累積的壓力,並非單純為了擺脫生活困難,所以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相對其他兇殺案,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較輕,應判3-10年有期徒刑,但合議庭考慮到韓群鳳殺死兩名兒子,違反了孩子的生命權和生存權,不適合判處緩刑。案發時其控制能力弱,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酌情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溺子心理

1、 生活壓力太大,已超出她所能承受的極限。
2、精神已經崩潰,對孩子和自己的將來充滿絕望,選擇溺死孩子,然後自殺,以此來尋求解脫。

量刑

2011年6月28日上午,引發全國輿論關注的母親溺死兩名腦癱雙胞胎兒子一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落錘。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韓群鳳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韓的家人認為判決過重,並表示考慮為韓群鳳抗訴。
韓群鳳案被認為是一個典型的情法衝突案例,它的話題性恰恰在於它的沉重:因為不忍心看到兩個腦癱兒子受苦,也不願再拖累家人,傾其所有堅持救治孩子13年的母親韓群鳳,在絕望中溺殺了兩個孩子。這還不是痛苦的終點,韓群鳳自己服毒自殺卻被救活,不得不在未來的日子裡一次次地直面倫理和情理的拷問———與之相比,法院的判決真的算不了什麼。
韓群鳳案經媒體報導後,迅速引發關注。多個民間群體為她發起簽名請願活動,全國各地更有近千母親、數十萬網民自發籤名為她求情。無疑,他們都為這個真實的故事所感動。而我覺得,促使十萬計的網民為一位殺人犯求情的深層因素,還在於這些網民們都真實感受到了殺人者所經歷的無助與絕望。一個簡單的換位思考是,假如兩個腦癱兒子發生在自己身上,能不能像韓群鳳一樣傾其所有,能不能有13年的堅持,在最後時刻又能不能扼住命運———而不是病兒———的咽喉?
透過韓群鳳案,其實我們都看到了一個“鏡中我”。在今天這樣一個風險社會,不測風雲與飛來橫禍並非只是傳說。如果我們沒有一整套行政救助與社會救助的蔭蔽,孤立、無助乃至絕望就會很容易降臨到我們身邊。與其糾纏於情法衝突,倒不如反思一個多元化救助體系的缺失。
情法衝突當然是存在的。但它或許沒有被輿論渲染得那樣嚴重。一審結果合乎法律規定,卻也不外乎人之常情。如主審法官解釋的那樣,“韓群鳳殺害孩子源於多年累積的壓力,並非純粹為了擺脫生活困難,所以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相對其他兇殺案,社會危害性較小,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應判3-10年有期徒刑”。最終的5年判罰,已經比照其他故意殺人案有從輕的考慮。認為一審判決過重也有其法理與情理依據,理想的“從輕”,還可以輕至3年。結局如何,讀者不妨靜待抗訴和二審。相信二審法院也會有法有情。
無論是5年徒刑,還是3年有期,都在法定刑之內。若一定要追求法外施刑,就在強法律之難了。情理在人心,法律有權威。其實法律本身也可理解為是多數人情理的總結。司法不能、也不應為超越法律之外的“部分人情”負責。
不妨再重溫一次發生在紐約的那個著名的“情法衝突”案例:
1935年的一天,紐約市長拉古迪亞到紐約貧民區的一個法庭旁聽。被告是一名老太太,被控偷竊了一片麵包。法官問老太太為何偷竊,老太太囁嚅著回答:“我自己也很飢餓,但我更需要麵包來餵養我那失去了父母的三個孫子,他們已經兩天沒吃到任何東西了。”
鐵面的法官也很同情被告,但仍然堅持法律制裁。法官對老太太說:“我必須秉公執法,你可選擇10美元的罰款,或是10天的拘役。”老太太只能“選擇”拘役,又擔心自己的三個孫子無人照料。
這時,拉古迪亞從旁聽席上站了起來,他面對旁聽席脫下自己的帽子,往裡面放進10美元,然後說道:“這位老太太因為偷竊麵包被判罰10美元,我們在座的每一個人,也應為我們的冷漠而被判罰50美分,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要老祖母去偷麵包來餵養孫子的城市與社區。”
這個故事的結尾是,在場的每個人都默默無聲地捐出了50美分,連法官也不例外。
韓群鳳案之後,政府、社會乃至我們個人都該反思,該如何向那些還在無助與絕望中掙扎的“韓群鳳”們,捐出各自的“50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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