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傷殘軍人證

革命傷殘軍人證,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發給革命傷殘軍人的書面證明,是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國家撫恤、優待的依據。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民[1989]優字19號)規定,現役軍人在服役期間致殘, 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不再辦理。《革命傷殘軍人證》由部隊政治機關統一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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