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貿付匯

非貿易付匯是指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發生勞務收入或取得來源於我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所得以及與資本項目有關的收入時,由境內企業對其支付外匯的一種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貿付匯
  • 領域:貿易
  • 例外項目:外國政府貸款給的利息
  • 定義:指國際間的商品流通貿易
概念,稅收規定,管理難點,申報資料,稅務法規,注意事項,例外項目,跨區問題,代理要求,

概念

“非貿易”是相對於“貿易”而言,“貿易”也稱實物貿易,是指國際間的商品流通貿易。“非貿易”也就是非實物貿易,非貿付匯是指因技術轉讓、特許權使用、接受勞務服務等需要對境外付匯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
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是指因受讓外方股權、支付利息、股利、外方利潤匯出等資本事項需要對境外付匯。
非貿易是指經常項目下除了貨物貿易之外的交易,包括服務貿易、收益和單方轉移。通常來說服務貿易小於非貿易包含的範圍。

稅收規定

一些國內企業由於對非貿易付匯涉稅項目稅收規定不了解,對外付匯時經常出現境內境外劃分不清,適用稅率不正確,代扣代繳稅款時間錯誤,使用的匯率不準確等問題,致使其未能正確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導致企業存在較大稅務風險。就相關問題涉及的要點進行如下歸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僅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徵稅。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非貿易付匯時首先要正確判斷其付匯是否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取得非貿易收入所得,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積極所得,也稱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即對其營業利潤要在其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所在地徵稅,一般對其根據不同情況,核定10%~30%的應稅所得率,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出營業利潤,適用25%的法定稅率;另一類是消極所得,又稱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勞務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收入所得,對其按照全部非貿易收入所得適用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中外稅收協定中約定有優惠稅率的國家的非居民企業可以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另外,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所在國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可以適用稅收協定規定,僅對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的境外企業徵稅。

管理難點

從1999年3月1日實行“非貿易付匯提交稅務憑證”規定以來,在非貿易付匯稅收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難點:
國內企業對非貿易付匯涉稅項目判斷不清。據不少企業經辦人員反映,以前付匯直接往銀行跑就行了,根本沒想到要去稅務部門,也根本不知不履行義務還要賠繳;部分中方企業涉外契約的稅收條款含糊、簡單。納稅權責不明確,甚至將本應由外方承擔的稅收義務攬於自身;企業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不主動,工作配合消極。從應稅企業的申報情況來看,主動上門申報非貿易付匯稅收的企業只占應稅企業的1/3;稅務機關與銀行管理部門對一些項目是否屬於非貿易出具憑證範圍判斷不一致。如,銀行方面認為購買出口配額等業務屬於非貿易付匯,稅務機關則認為此類業務屬正常交易行為,不需出具也無法出具證明,等等。稅務機關對一些具體費用征免稅如何定位較難把握。如,境外企業、機構為我國境內企業進行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認證,境內企業每年須支付一筆所謂的認證維持費、年審費、檢查費之類的費用。為完善國家外匯管理和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匯發[2008]64號(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區分不同付匯項目是否需要付匯證明,哪些機構需要對稅務證明做出審核。

申報資料

1、 付匯的契約複印件(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2、 付匯的發票複印件(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3、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 企業稅務登記證(正本)複印件;
5、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6、 如涉及免稅或減免,請提供相關政府部門批文複印件。

稅務法規

2013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便利對外支付和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現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注意事項

例外項目

如下項目不開具稅務憑證:
1、我國境內企業本身在境外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如差旅費、會議費、商品展銷費、境外分支機構費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墊費用等)以及我國境內居民個人對外支付的因私用匯(如子女境外教育費、個人旅遊、探親等費用)。
2、外國政府貸款給我國政府和國家銀行取得的利息。
3、我國進出口貿易項下發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險費、賠償費。
4、我國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在境外的各項費用。
5、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我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  對於外國船舶運輸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對外支付國際海運運費的單位或個人對外支付國際海運運費時,應開具營業稅完稅憑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徵營業稅證明表》)。
對於享受雙邊稅收協定或協定免稅待遇的外國公司,由申請人選擇業務發生地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為一站審核稅務機關,開具《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對於經營多條船舶運輸航線的,其他業務發生地的主管地稅機關對申請人出示的一站審核稅務機關已出具的《免徵營業稅證明表》複印件加蓋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免徵營業稅證明表》複印件的公章及加注的日期不得為複印件。

跨區問題

因非貿付匯具體操作比較費時,影響付匯的因素較多,財務人員很難把握,為了避免麻煩很多企業將其委託專業機構代理,2008年國家出具了“”檔案,其中第十條說明徵稅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不在同一地區的,稅務證明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2009年,文又做了補充規定,其中第八條明確指出,徵稅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徵稅機關出具《稅務證明》,銀行在審核《稅務證明》時,無需對《稅務證明》的出具機關為境內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或徵稅機關進行判別。所以有了檔案依據越來越多的公司在辦理非貿付匯時都選擇委託代理,這樣不僅減輕了工作負擔,而且還能享受一定的優惠。

代理要求

1、代理公司名稱與稅收繳款書上名稱必須一致
選擇代理機構要實地考察且要求代理機構出具繳款書上企業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如代理公司不能以繳款書上單位名義與企業簽訂非貿付匯委託協定,表明信任度嚴重缺失,存在嚴重稅務風險
2 、判斷代理公司的專業能力
對於客戶的付匯申報材料,代理機構是否能做出專業的審核體現在以下方面:
1、非居民企業利潤率怎么核定的?
2、徵稅地主管機關的審批流程是什麼?
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4、哪些項目是交營業稅的?
5、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所以,選擇代理機構必須由對方在以上問題做出專業解答。
3、和徵稅地主管機關的溝通能力
對於企業的付匯申報材料,代理公司如不能和徵稅機關審批老師直接溝通,表明業務上可能存在轉包風險,這樣不僅影響付匯效率,延長付匯周期,而且存在一定的信息外漏風險。
4、選擇直接操作單位
代理公司為了多方合作,往往會讓客戶準備2套資料在不同的徵稅地操作,浪費企業資源,不能親力親為全程了解操作情況,直接導致了企業信息大範圍的泄密,所以直接操作的單位只能在一個徵稅地操作,在多個徵稅地操作的公司一定不是最直接的操作單位。
所以,選擇專業代理機構與委託書上受託方名稱(或稅收繳款書上名稱)一致的公司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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