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

船舶代理是根據船舶經營人的委託辦理船舶有關營運業務和進出港口手續的工作。船舶代理分國內水運船舶代理和國際海運船舶代理。國內水運船舶代理通常由各港務管理單位辦理。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有船舶攬貨總代理和不負責攬貨的船舶代理兩種形式。船舶代理單位辦理的業務包括組織貨物運輸,如組織貨載等;組織旅客運輸;安排貨物裝卸;為船舶和船員服務,代辦各種手續;代辦財務有關業務和船舶租賃、買賣等,以及商辦海事處理和海上救助等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代理
  • 外文名:shipping agent
  • 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 處罰:未履行備案程式將會被處罰
  • 代理:港口經營人不得指定船舶代理
  • 日本語:船會社 ふながいしゃ
船舶代理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分類,運輸船,班輪運輸船,不定期運輸船,委託地位,長期代理,航次代理,第二委託方代理,業務範圍,貨櫃,

船舶代理機構

船舶代理機構各國設定不一,但業務內容大體相同。有的國家在同一港口有多家代理,有的是專門代理機構,有的則設在輪船公司之內,有的國家代理機構還設有倉庫等設施。

行業主管部門

國內船舶代理通常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航運管理機構(統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管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條)。國際船舶代理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行業監管從行政許可到備案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新成立的國內水運船舶代理應當自企業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備案。而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開業後30日內持營業場所證明檔案和有關人員資歷證明檔案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具體由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實施)。
未履行備案程式將會被處罰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港口經營人不得指定船舶代理,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類

從事國際貿易貨物運輸的船舶在世界各個港口之間進行營運的過程中,當它停靠於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將無法親自照管與船舶有關的營運業務。
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可以有兩種:第一,是在有關港口設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分支機構,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委託在有關港口的專門從事代辦船舶營運業務和服務的機構或個人代辦船舶在港口的有關業務,即委託船舶代理人代辦這些業務。在目前的航運實踐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由於其財力或精力所限,而無法為自己所擁有或經營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又由於各國航運政策的不同,使得委託船舶代理人代辦有關業務的方法成為普遍被採用的比較經濟和有效的方法。
設立在世界海運港口的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人,他們對本港的情況、所在國的法律、規章、習慣等都非常熟悉,並在從事船舶代理業務的實踐中積累有豐富的經驗。因此,他們經常能比船長更有效地安排和處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項業務,更經濟地為船舶提供各項服務,從而加快船舶周轉、降低運輸成本,提高船舶的經營效益。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大多都對自己擁有或經營的船舶在抵達的港口採用委託代理人代辦船舶在港口各項業務的辦法來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個海運港口也都普遍開設有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行,而且在一個港口又通常開設有多家船舶代理機構從事船舶代理業務工作。
船舶代理屬於服務性行業。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行可以接受與船舶營運有關的任何人的委託,業務範圍非常廣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委託,代辦班輪船舶的營運業務和不定期船的營運業務,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託,代辦其所委託的有關業務。:
由於船舶的營運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營運方式下的營運業務中所涉及的當事人又各不相同,各個當事人所委託代辦的業務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據委託人和代理業務範圍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為班輪運輸代理人和不定期船運輸代理人兩大類。

運輸船

班輪運輸船

總代理人
在班輪運輸中,班輪公司在從事班輪運輸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託總代理人。該總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通常由班輪代理契約的條款予以確定。代理人通常應為班輪製作船期廣告,為班輪公司開展攬貨工作,辦理訂艙、收取運費工作,為班輪船舶製作運輸單據、代簽提單,管理船務和貨櫃工作,代理班輪公司就有關費率及班輪公司營運業務等事宜與政府主管部門和班輪公會進行合作。總之,凡班輪公司自行辦理的業務都可通過授權,由總代理人代辦。
訂艙代理人
班輪公司為使自己所經營的班輪運輸船舶能在載重和艙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爭做到滿艙滿載,除了在班輪船舶掛靠的港口設立分支機構或委託總代理人外還會委託訂艙代理人以便廣泛的爭取貨源。訂艙代理人通常與貨主和貨運代理人有著廣泛和良好的業務聯繫,因而能為班輪公司創造良好的經營效益,同時能為班輪公司建立起興套有效的貨運程式。

不定期運輸船

船東代理人
船東代理人受船東的委託,為船東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諸如辦理清關、安排拖輪、引航員及裝卸貨物等業務。此時,租約中通常規定船東有權在裝卸貨港口指派代理人。
船舶經營人代理人
作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經營人,根據航次租約的規定,有權在裝卸貨港口指派代理人,該代理人受船舶經營人的委託,為船舶經營人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
承租人代理人
根據航次租約的規定,承租人有權提名代理人,而船東(或船舶經營人)必須委託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為自己所屬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並支付代理費及港口的各種費用。此時,代理人除了要保護委託方(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的利益外,還要對承租人負責。
保護代理人
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況下,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委託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託一個代理人來監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該代理人即為保護代理人,或稱為監護代理人。同樣,當根據租約的規定,代理人由船東或船舶經營人指派時,承租人就可能在裝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護承租人的利益。
船務管理代理人
船務管理代理人為船舶代辦諸如補充燃物料、修船、船員服務等業務,而這些代理業務是與船舶裝卸貨無關的,當船舶經營人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後,船東為了辦理那些與裝卸貨無關而僅僅與船務有關的業務時,若船舶經營人代理人沒有得到船舶經營人的委託,則就不會為船東代辦有關船務管理業務,此時,船東就會委託一個船務管理代理人來代辦自己的有關業務。
不定期船代理人
總代理人是特別代理人的對稱,其代理權範圍包括代理事項的全部。不定期船總代理人的業務很廣,如代表不定期船船東來安排貨源、支付費用、選擇、指派再代理人並向再代理人發出有關指示等。當然,承租人有時也會指派總代理人,或在租約中規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時,則承租人就有權在一定地理區域選定總代理人,當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時,則可由甲代理人為其委託人選擇、指派再代理人,並由再代理人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是建立在對代理人的知識、技術、才能和信譽等信任的基礎之上的,而船東或承租人選用總代理人的最大優點在於,委託方和代理人之間有信任感、業務上具有連續性,一旦委託則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業務都由總代理人辦理或由其選擇、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來完成。

委託地位

按照代理期間的長短劃分,船舶代理關係可分為長期代理關係和航次代理關係。船公司可按照船舶到達某一港口的頻繁程度決定與代理人建立長期代理關係或航次代理關係。但是,在中國,由於船舶代理業務長期以來都是獨家經營的,因此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習慣上會委託同一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代辦有關業務。也就是說經常出現民法上所說的“雙方代理”的情況。雖然從代理的法理上說,這種“雙方代理”是無效的可是從中國船舶代理的現實考慮,卻不能不承認這種現實的存在。所以,按照代理關係中委託人的主次地位劃分,在中國還存在著所謂第二方委託代理的代理關係形式。

長期代理

船公司根據船舶營運的需要,在經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為自己選擇適當的代理人,通過一次委託長期有效的委託方法,請代理故則照管委託期間內所有到港的屬於委託方或由委託方經營的到港船舶的在港業務,這種代理關係稱為長期代理。長期代理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委託。長期代理關係一經建立,只要沒有發生所規定的可成為終止長期代理關係的事項,代理關係就可以一直繼續保持下去。通常可以成為長期代理關係終止的事項主要有:由於政治原因不宜繼續保持長期代理關係;由於委託人企業倒閉等財務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繼續保持長期代理關係;或委託人長期無船來港而要求終止長期代理關係。
建立長期代理關係可以簡化委託和財務往來結算手續。就班輪運輸而言,在固定航線上,船舶經常往返於航線的固定的掛靠港之間,當然以建立代理關係穩定、經營可靠、操作方便的長期代理關係更為合理。這種代理關係的建立,既可以通過簽訂正式的專門委託代理契約而建立,也可以採用以委託人書面向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提出委託,經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的方式來建立,而業務實踐中以後者更為常見。長期代理往來賬目一般定期結算。

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對不經常來港的船舶,在每次來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委託,請其辦理在港有關事宜形成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租船或特殊情況下到港的船舶使用。凡與代理人無長期代理關係的船公司派船來港裝卸貨物,或因船員急病就醫,船舶避難,添加燃料、臨時修理等原因專程來港的外國籍船舶,均須逐航次辦理委託,建立航次代理關係。航次代理的情況下一般須預先索匯備用金。船舶在港作業或所辦事務結束離港,代理關係即告終止。
需要按航次委託代理的船舶,一般有承運FOB出口貨和CIF或CFR進口貨的國外派船;承運FOB進口貨和CIF或CFR出口貨的該國承租人租用外籍船舶的航次租船;來港辦理交接手續的買船或賣船;辦理交船和還船交接手續的定期租船;以及專程來港修理、避難、船員就醫,添加燃料、淡水、一伙食等項事宜的船舶。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託航次代理時,須在船舶抵港前,以書面向船舶到達港的代理人提出委託,並在船舶抵港前的一定時間內,將船舶規範、有關的運輸契約和貨運單證寄交所委託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書面委託,查明船舶國籍,明確船舶來港業務,了解運輸契約,審核船舶規範、貨運單證等是否齊全,明確費用的分擔和費用的結算對象,如認為沒有什麼問題,經索匯備用金,航次代理關係即告建立。
對於一些經常來港的船舶和業務合作關係較好的船公司所屬的船舶,有時在發來的函電中並不一定要有強調委託代理的字樣(如attend,husband,act as agent),即可建立航次代理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船公司只需要電告船名、預抵期、來港業務,或來電要求電告所需備用金額,或直接寄來貨運單證,代理人即可根據來點要求,向提出委託或要求的船公司索取船、貨資料和備用金,即可視為航次代理關係已經建立。
但是,對於首次來港或不經常來港船舶以及業務合作關係的船公司所屬船舶,則必須由委託人提出書面委託才能代辦委辦的事項。如果船公司與代理人事先並無任何聯繫,雖然船長來電告知船舶預抵日期,甚至是提請代辦委辦事項,也不能認為是委託。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應儘快與該船所屬的船公司聯繫,取得對委託的確認,索取有關資料和備用金,並明確船舶來港任務,然後才可以認為已經建立航次代理關係。

第二委託方代理

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就不同的委辦事項委託同一代理人時,按照代理關係的主次地位,除直接提出委託,並負責結算港口費用的委託方以外,要求代理人代辦同一艘船舶有關業務的其他委託人均稱為第二委託方。
在一般情況下,船舶代理的委託方是船方。而第二委託方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貨主或其他有關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個委託方,但同時可以有一個或幾個第二委託方。委託方和第二委託方的確定,不僅要看由誰委託代理,港口費用由誰負擔,而且還要看由誰負責結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契約規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託,費用也由承租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是委託方。如果同時船舶所有人也要求船舶代理人為他辦理業務,則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託方。又如租船契約規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託,而費用向船舶所有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是委託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確委託代理人為其辦理業務,則承租人是第二委託方。代理人作為第二委託方代理同樣應根據代辦的業務向第二委託方索要代理費。
不過,並不是所有委託方之外的其他要求代辦事務的委託人都是第二委託方。如果委辦的事項非常簡單,而且也不需要代理人承擔什麼責任,比如查詢船舶在港動態,或代轉信函等,都屬於代理人應盡的責任。因此,單純委辦這些事項的委託人就不能作為第二委託方。如果委辦事項比較複雜,而且代理人對委辦事項的差錯、疏漏要承擔責任時,要求代辦這些事項的委託人都作為第二委託方。比如貨主或其他有關方委託辦理接受船舶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要求提供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提供船舶的各種裝貨單據,提供船長宣載通知等,除委託方外,均為第二委託方。
代理人與委託方以外的有關方建立第二委託方代理關係時,也必須由其提出書面委託。而且,第二委託方在提出委託要求時,也必須提供與委辦事項有關的運輸契約和其他貨運資料,並匯寄備用金。
但是,如果租船人和船東共用一個代理,可能會有一點問題,那就是代理人所代表的不同委託方,有時會產生利益衝突,此時,代理人偏向哪一方,就不很明確了。因此,在目前一個港口存在多家船舶代理公司的情況下,既然委託方可以有選擇的條件,那就完全可以選擇不同的代理人。

業務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繫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二)代簽提單、運輸契約,代辦接受訂艙業務;(三)辦理船舶、貨櫃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四)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貨櫃的託運和中轉;(五)代收運費,代辦結算;(六)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七)其他相關業務。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其所代理的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稅款。”
可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是一項範圍很廣的綜合性業務,包括所有原應由船公司自行辦理的業務和少量應由貨主自行辦理的與貨運有關的業務。各國的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行都有自己的業務章程,但代理的作用和業務範圍卻大致相同。如《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程》規定了船舶代理的20項業務。通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範圍大體可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1.客貨運組織工作 客運組織:代辦客票、辦理旅客上下船手續等;
貨運組織:代為攬貨、冾訂艙位;繪製出口貨物積載計畫,繕制各種貨運單證;簽發提單、提貨單;辦理海上聯運貨物的中轉業務等。
2.貨物裝卸工作 有關貨物裝卸,包括聯繫安排裝卸;辦理申請理貨及貨物監裝、監卸、衡量、檢驗;辦理申請驗艙、熏艙、洗艙、掃艙;洽辦貨物理賠工作等。
3.貨櫃管理工作 有關貨櫃管理,包括辦理貨櫃的進出口申報手續,聯繫安排貨櫃的裝卸、堆存、清洗、熏蒸、檢疫、修理、檢驗;辦理貨櫃的交接、簽發貨櫃交接單證等。
4.船舶、船員服務工作 包括辦理船舶進出口岸的申報手續,主要有船舶出入境海關手續,出入境邊防檢查手續,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海事機構申報手續;申請引航以及安排泊位;洽購船用燃料、物料、屬具、工具、墊料、淡水、食品;安排提取免稅備件,洽辦船舶修理、檢驗、拷鏟、油漆;辦理船員登入、簽證、調換及遣返手續,轉遞船員郵件、聯繫申請海員證書、安排船員就醫、遊覽等。
5.其他工作 包括洽辦海事處理、聯繫海上救助;代收運費及其他有關款項、提供業務諮詢和信息服務;辦理支付船舶速遣費及計收滯期費;經辦船舶租賃、買賣、交接工作,代簽租船和買賣船舶契約,經營、承辦其他業務等。

貨櫃

中國已初步建成環渤海長江三角洲、東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個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港口群體,將進一步促進中國港口貨櫃運輸的發展,2007年,上海港已超越中國香港港,位居世界貨櫃港口第二位。深圳港青島港、寧波-舟山港、廣州港天津港廈門港等都保持著快速發展的勢頭。
另外,中國公路、鐵路、內河貨櫃運輸近些年來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中國貨櫃運輸的發展開創了新的局面。
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2008年中國出口貨櫃運輸市場整體行情蕭瑟,運輸需求下滑,大部分航線運價走低。未來中國貨櫃運輸行業仍有很大的發展和提升空間,中國正在實現從貨櫃運輸大國向強國的轉變。預計到2010年,中國將成為世界最大的貨櫃航運中心,到2020年,中國港口貨櫃吞吐量將達到2億。
落實船舶離港情況,聯繫引水、拖輪,與船長溝通,做好開航前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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