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罪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罪
  • 性質:植物罪
  • 時間:2000年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罪體,罪責,

罪體

行為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罪的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兩種情形:(1)非法採伐。這裡的非法採伐,是指沒有取得採伐許可證而進行採伐,或者違反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進行採伐。毀壞,是指採用剝皮、砍枝、取脂使用等方式,使樹木死亡或者影響其正常生長。
客體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罪的客體是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這裡的珍貴樹木,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是指樹木以外的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

罪責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而進行非法採伐、毀壞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第6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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