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權力性行政事實行為

非權力性行政事實行為,指行政主體實施的不涉及行政強制權力使用的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係的行為,其目的或者是為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提供各種準備條件。

或者履行行政機關的職務功能。非權力性行政事實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資訊處理行為;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所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的處置,有關檔案的收發、管理等;作出決定後的非權力性實施行為,如行政獎勵決定作出後的獎勵行為;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主要表現在道路養護、橋樑維修、公共工程的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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