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的通知

西寧市、海東地區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180元;海南、黃南、海北州由原每人每月175元提高到190元;海西、果洛州由原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200元;玉樹州由原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210元。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辦[2001]79號
【發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2001-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的通知
(青政辦〔2001〕79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
為建立社會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失業保險增長調節機制,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經4月12日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從2001年5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西寧市、海東地區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180元;海南、黃南、海北州由原每人每月175元提高到190元;海西、果洛州由原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200元;玉樹州由原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210元。
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后,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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