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2年3月1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支持對象:小型和微型企業
  • 目的:改善和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一、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二、認真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三、有效緩解融資難問題,四、切實增強市場開拓能力,五、積極推進政府採購政策,六、加快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七、進一步加強服務工作,八、強化人力資源保障,九、加強組織領導,十、施行和解釋,

一、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

(一)設立青海省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2012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8000萬元資金,優先扶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重點支持新材料、新能源、電子信息、生物醫藥、裝備製造、特色農牧業、新型建材及文化旅遊等小微企業增強創新能力,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品質量;重點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長型、發展前景好的小微企業。各州(地、市)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本地區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整合最佳化存量資金,提高專項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益。整合中小企業發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產業調整和振興、節能技術改造、企業技術創新、外經貿、金融業跨越發展、商貿流通服務業等各類政府專項資金,提高支持小微企業資金的比例,並力爭支持規模每年有所增長。重點支持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結構調整、綜合利用、節能減排、開拓市場和產業配套等。加大對小微企業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類專業公共服務平台,加快工業集中區、創業園孵化器服務設施建設。支持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資服務,擴充融資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能力。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對產生不良貸款的,在一定比例範圍內給予補償。
(三)省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青海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初創小微企業發展,並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年增加資金規模。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經委等部門制定。

二、認真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四)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科技創新、技術轉讓、信用擔保等各項涉及小微企業減征、免徵、稅前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稅務部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符合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且列入免稅名單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徵營業稅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七)小微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八)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統一提高到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九)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提高到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對符合國家標準的小微企業,在繳納營業稅時,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24萬元的限額扣減營業額。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
(十一)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小微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部門收取的海關監管手續費;商務部門收取的手工製品證書費、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質檢部門收取的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貿促會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文化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新獸藥審批費和已生產獸藥品種註冊登記費;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權證工本費;旅遊部門收取的星級標牌(含星級證書)工本費、A級旅遊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工農業旅遊示範點標牌(含證書)工本費;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清真食品認證費。自2012年3月起,連續三年免收小微企業設立、變更登記費,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證照工本費以及企業年檢費;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十二)對小微企業繼續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請貸款抵押登記,距上一次登記未滿2年的,登記費減半收取。評估機構收取的小微企業貸款抵押物評估費不得高於現行有關規定收費標準的50%;貸款抵押物登記期滿後需再評估的,評估費用按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30%計收。
(十三)自2012年3月起,連續三年免收小微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省級發證審查費。對小微企業免費開展標準、計量、質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等知識培訓工作。統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與檢驗檢疫部門相互認可內外銷產品的檢驗結果。
(十四)小微企業項目用地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項目須進入城、鎮、村及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建設用地規劃範圍內,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予以保障。開發(園)區或產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企業投資代建代管的生態綠化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基準地價按當地基準地價的80%執行,其中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基準地價按當地基準地價的60%執行。土地出讓金可按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
(十五)對列入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重要原材料、節能環保設備、零部件、關鍵技術、主要設備給予進口貼息。對特色產業發展需要的先進技術、專用設備進口,但未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範圍,無法享受國家進口貼息或享受貼息少的企業,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對外貿易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1〕305號)規定,從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中給予進口貼息支持。

三、有效緩解融資難問題

(十六)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增量。對發展前景好且信用較好的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包括不得違規搭售理財、基金、保險等產品;不得變相提高貸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貸款諮詢、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費用;不得將吸存費用轉嫁給貸款企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單列信貸規模,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增加就業、科技、服務及加工業等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並對具有比較優勢和產業鏈條中的載能企業和項目給予積極的信貸支持。
(十七)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設立小微企業貸款專用視窗,開闢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續貸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放款,對新增貸款項目原則上在1個月內審批完成。省內各金融機構下放審批許可權,根據不同地區資金需求,及時調整審貸規模,增加資金投放力度。支持商業銀行發行用於小微企業的金融債,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授信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範圍。
(十八)積極拓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範圍。各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努力構建符合小微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服務體系。政策性銀行發揮導向作用,大力發展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貸款業務;股份制銀行最佳化結構,擴大增量,增加專項信貸規模;郵政儲蓄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城市商業銀行強化“服務地方、服務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新增小微企業貸款占比高於上年;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新增小微企業和涉農貸款占比不低於70%;村鎮銀行切實加強對涉農小微企業、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社等當地農村客戶的信貸支持力度。
(十九)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對小微企業貸款總額同比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10萬元獎勵,單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對小微企業貸款總額同比每增加1000萬元,給予10萬元獎勵,單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在全省籌集安排10億元再貼現資金周轉使用,對產、供、銷經營穩定的小微企業優先辦理再貼現,安排20億元支農再貸款資金與信貸調控措施捆綁使用,用於農村金融機構增加縣域小微企業信貸需求,並給予優惠利率支持。年末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達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根據人民銀行政策規定,執行更加優惠的存款準備金率。
(二十)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網點覆蓋面,鼓勵針對小微企業的服務專營機構向社區、縣域和鄉鎮等基層延伸,充分發揮專營機構的作用和效能。商業銀行加強制度、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探索支持小微企業的新方式。
(二十一)建立小微企業貸款定期監測制度,及時通報分地區、分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增量、增幅及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進展不大、排名靠後的地區和銀行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通過視窗指導、約見談話、公開通報等方式加以督促,切實為小微企業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二十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按對小微企業的業務量確定財政扶持額度。鼓勵以新設或增資擴股方式增加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資本規模,增強擔保能力和放貸能力。鼓勵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揮資金、專業集聚優勢,充分利用各種金融產品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等服務。
(二十三)加大對企業上市的培育力度,積極推動企業上市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到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融資。大力發展股權投資,推動各類股權投資與小微企業的對接,鼓勵和引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及其他社會資金對小微企業的投資。
(二十四)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以商標專用權、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動產抵押等作為擔保標的,進行貸款融資。引導小微企業通過私募股權投資、股權轉讓、信託、融資租賃和發行中期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多種方式進行融資。
(二十五)加強企業徵信系統建設,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推動小微企業加入徵信系統。引導信用中介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信用制度的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業、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信用檔案,實現信用信息共享,為企業間信用信息查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風險;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在產品宣傳、融資授信、財稅扶持、年度檢驗、招投標、報關通關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二十六)通過舉辦政府、銀行、企業共同參與的供需對接會、項目洽談會、產品推介會和政策培訓會等,增強小微企業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聯繫、溝通和認知,提高銀企對接成功率。

四、切實增強市場開拓能力

(二十七)鼓勵小微企業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各類展覽會。小微企業參加省級以上政府舉辦的國家級大型會展或國外知名會展的,給予參展的企業每個標準展位2000元補貼,單個企業每次可補貼兩個展位。
(二十八)依託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小微企業在境內外開拓市場,建立行銷渠道。小微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申請與國際接軌的相關體系認證、專利、商標等所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二十九)支持進出口小微企業進行產品技術升級改造。對企業在省內為發展新興產業、開展節能降耗、淘汰落後產能所實施的技術改造等項目,按進出口額和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補助。鼓勵企業開展高原特色產品出口、特色文化產品及服務外包等貿易,根據出口實績給予適當補助。
(三十)開展對進出口小微企業的國際標準和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諮詢指導,為小微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服務。

五、積極推進政府採購政策

(三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小微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小微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十二)部門預算編制單位,要加強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工作,制定向小微企業採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面向小微企業採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三十三)對於非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談判檔案、詢價檔案中作出規定,對本省小微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
(三十四)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政府採購活動。聯合協定中約定,小微企業的協定契約金額占到聯合體協定契約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六、加快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三十五)推動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充分利用國家“十二五”期間推行中小企業平台網路建設的有利契機,在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的同時,加大地方投入,整合現有資源,統籌建設省級服務平台與主要地區服務平台,儘快形成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平台網路。在小微企業集聚的區域和重點行業建設20個省、州(地、市)級服務平台。對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公信度高的服務平台給予獎勵。
(三十六)支持創業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建設,鼓勵發展各具特色的創業孵化園和創業基地,努力為小微企業聚集發展搭建平台。加快創業輔導、融資擔保、管理諮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檢驗檢測、信息服務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鼓勵各類專業服務平台為種子期、創業期和成長期的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增強核心競爭力。對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機構和省級科技服務平台,一次性資助100萬元。每年安排500萬元,通過科技項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科技企業,並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初創期項目。

七、進一步加強服務工作

(三十七)以促進小微企業快速發展和項目建設為目標,切實轉變政府職能,認真組織實施好各項服務活動,全面提升綜合服務能力、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
(三十八)創新服務機制。健全服務規範,引導小微企業服務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質量意識,建立服務質量保證制度,鼓勵開展ISO9001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創新運營模式,鼓勵服務平台開展特色服務,拓展服務領域,降低服務成本。建立服務監督評價機制和客戶回訪制度,主動聽取被服務企業的意見,提高服務水平。
(三十九)鼓勵和支持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面向小微企業的信息、投融資、創業、人才培訓、技術創新、管理諮詢、市場開拓、法律和財務會計等服務。鼓勵和引導各州(地、市)建立小微企業服務機構。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發展,充分發揮協會(商會)在政策諮詢、信息溝通、引資引智、行業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四十)縮短證照辦理時間,除食品流通許可以外,各類企業登記許可申請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殘疾人等符合“綠色通道”條件的申請人創辦小微企業的,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辦理企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審批時限縮短為5個工作日;申請名稱登記的,實行當天受理當天核准當場辦結制。
(四十一)對小微企業融資需辦理抵押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在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基礎上,在10工作日內辦結。
(四十二)對小微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契約電子化監管,啟動以契約為單元的關、貿、企“三方聯網管理”,簡化小微加工貿易企業的契約審批、備案手續。
(四十三)推進品牌戰略工作,支持小微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建立品牌激勵機制,對名牌產品、馳名商標,按照《青海省品牌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獎勵。保護現有優勢品牌,支持和引導其利用品牌效應提高資本運營能力和市場銷售能力。
(四十四)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審批除涉重金屬和危險化學品項目以外,全部由項目所在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對環境無影響和影響輕微的小微企業項目執行備案登記制度,並當日辦結;對環境有一定影響的小微企業項目,簡化項目環評審批程式,執行環境影響報告表制度,並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十五)下放或委託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對小型露天採石(砂)場和粘土礦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二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行政許可、社會加油站經營行政許可、三級以下尾礦庫行政許可等事項下放或委託下放至州級安監部門。
(四十六)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地勘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核審查事項調整為登記備案。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工藝流程簡單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行簡易程式;小型非煤礦山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不再開展安全條件論證;安全生產許可期間未發生事故企業在變更、延期、換髮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再進行安全評價評審;小型露天採石(砂)場、粘土礦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進行現場驗收。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在申請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十七)支持從事城鄉公交、農村客運等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小微企業發展,研究建立城鄉公交、農村客運新購置車輛定額補助和農村客運班線運營補償機制。
(四十八)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規範管理,引導和督促企業加強基礎管理,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實現管理規範達標,全面提升管理層次和水平。

八、強化人力資源保障

(四十九)小微企業新增就業崗位每吸納一名高校畢業生或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契約期限給予企業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一次性獎勵,補貼的期限不超過3年。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每人每年一次性獎勵1000元。
(五十)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達不到比例的,按吸納符合貸款條件人數總和確定貸款數額。
(五十一)對各類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補貼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支付。
(五十二)小微企業要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對生產經營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後,由當地人社部門會同經委、地稅、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五十三)凡已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且近兩年無較大裁員行為的小微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企業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培訓補貼,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崗位補貼人數按照小微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職工人數的30%計算,補貼標準為現行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每人每月53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企業在崗職工培訓補貼人數為在崗職工培訓總人數的5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補貼標準每人每月600元。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培訓補貼的其中一項。企業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培訓補貼全省執行統一標準。
(五十四)加強小微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工作。建立政府引導、行業指導、社會參與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充分發揮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職業學校和各類培訓機構的作用,重點開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套用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大力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鼓勵在崗職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對小微企業新招收人員,由企業或培訓機構進行崗前培訓的,按規定標準給予培訓補貼。

九、加強組織領導

(五十五)加強指導協調。成立青海省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協調工作小組,加強對小微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委。
(五十六)各州(地、市)、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責任制,上下努力,形成合力。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具體意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市、縣(區)和街道辦事處責任主體作用,強化輔導培訓工作,確保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相關部門要完善資金使用和項目評審、公示、驗收、績效評價等管理制度。省政府每年開展專項督察,對執行政策不力、落實政策不到位的地區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況追究領導責任。
(五十七)省政府相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加快建立小微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為各級政府制定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供決策依據。統計和調查部門要儘快建立和完善對小微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加強統計分析工作。
(五十八)省內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支持小微企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和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政策措施的好經驗、好做法,以及小微企業自立自強、創業奮鬥的事跡,營造全社會重視、支持、寬容、幫助小微企業的良好氛圍,增強企業發展信心。

十、施行和解釋

(五十九)凡以往我省有關小微企業政策、規定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自本政策措施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國家和省對本政策措施有關條款有規定實施年限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本政策措施執行期內,若國家和省出台優於本政策措施的新政策,按從優原則執行,不重複享受。
(六十)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政策措施由省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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