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政府出台了貫徹落實該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現結合我區實際,就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重慶市政府的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重要性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對於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安全網,切實維護困難民眾生存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鎮(街)、各部門要深刻認識貫徹落實《辦法》的重要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準確把握社會救助制度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功能定位,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把貫徹落實《辦法》和市政府的實施意見作為改善民生的大事來抓,突出重點,解決難點,依法推進我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切實完善和落實各項社會救助制度
(一)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依據,以標準為參照,實行差額救助。城鄉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認定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對具有本區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財產狀況、家庭消費支出符合有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2.區政府按照重慶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轄區城鄉居民實施最低生活保障。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5%(含)時啟動聯動機制,向在冊保障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3個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時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區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實施分類重點救助。
3.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遞交申請;確因拆遷安置等特殊情況造成戶口暫時無法遷移、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可憑戶籍所在地國土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經常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提出初審意見;區民政局經審查並公示後,作出審批決定。實行分類定期覆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區民政局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情況,應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1.特困供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和符合條件的困境家庭兒童。要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主動依法為其辦理供養。特困人員供養制度應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2.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為特困供養人員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療和喪葬事宜等服務。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市人民政府規定供養標準的基礎上可適當調整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並按照標準落實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加強社會福利中心、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等機構建設,最佳化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管理,按照有關檔案規定落實管理經費、配備管理和護理人員。加強特困供養人員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應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做好散居特困供養人員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的生活照料。特困供養人員既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
3.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進行公示後報區民政局進行審批。區民政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要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民政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三)抓好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1.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救助款物實行分級負擔。區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確保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2.自然災害發生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要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時啟動災害救助應急回響。要組織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並及時核實災情,核定受災人員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對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及時給予基本生活救助。
3.區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和投入機制,確保災害救助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要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區級相關部門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隊伍建設、業務培訓和災情管理,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加大醫療救助力度
1.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醫療救助。區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研究制定並公布醫療救助標準,並逐步加大醫療救助資金預算投入。區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確保醫療救助需要。
2.醫療救助採取資助參保和費用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規範普通疾病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健全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合理確定救助比例和封頂線。完善醫療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同步結算。區民政局醫療救助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定,並會同區人力社保局、區衛計委定期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嚴肅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3.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給予應急救助。救助原則為從急救之日起7日內急救所發生的費用,支付額度一般不超過1.5萬元。救助對象確認、救助金支付按照《重慶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醫療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疾病應急救助經辦工作,對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按程式向區紅十字會申請補償,並實行專帳管理。區紅十字會負責對醫院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按時上報市紅十字會。區衛生計生委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區民政局負責協助區紅十字會共同做好應急救治患者的醫療救助和有無負擔的鑑別工作。區公安局負責協助醫療機構和區紅十字會做好應急救助患者的身份核實。
(五)切實加強教育救助
1.完善並落實大、中、小、幼各學段資助政策。對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
2.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給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作用,採取募集社會捐助和學校籌集資金等方式,幫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3.申請教育救助,由申請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六)著力抓好住房救助
1.區政府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區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制訂並公布。
2.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由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區國土房管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區國土房管局實行救助。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對採取公(廉)租房實施住房救助的,其準入條件、保障方式及標準、申請審核、分配退出等按本行政區域內公(廉)租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區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和稅費優惠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深入推進就業救助
1.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具有就業願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勞動年齡段成員,通過落實就業扶持政策、開發公益性崗位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申請就業救助,由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2.加大就業政策宣傳,鼓勵企業吸納就業救助對象,鼓勵就業救助對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吸引社區和社會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強化就業服務,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務。多途徑挖掘用工信息,及時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合適的就業崗位。對零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就業援助,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長效機制。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且具有就業願望的勞動年齡段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勞動年齡段成員,應當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區民政局應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1.區政府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修訂完善《江津區臨時救助辦法》,進一步明確臨時救助的具體類型和標準,臨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2.申請臨時救助,由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審核並公示後,報區民政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要主動發現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民眾,按規定及時予以救助。
3.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及時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及時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和服務設施,形成市、區、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網路。妥善安置流浪、乞討人員,切實強化源頭治理,防止重複流浪。
三、健全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和運行機制
(一)建立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區政府建立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區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任組長,政府辦、民政、財政、人力社保、國土房管、教育、衛生、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為成員的社會救助協調委員會,定期召開一次社會救助協調會議,研究解決社會救助有關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各項社會救助工作的貫徹落實。
(二)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救助機制。申請社會救助時,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鎮(街)或區民政局求助;接到求助後,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有關職能部門辦理。鎮(街)要在公共服務中心,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視窗,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區民政局要制定社會救助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標準和工作時限,相關部門應按照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工作時限的要求,及時辦理並反饋結果,形成“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部門合作機制。
(三)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各鎮(街)、各部門要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要落實好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關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區民政局要積極探索將社會救助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四)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要進一步完善我區已經建立的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財政、人力社保、國土房管、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殘聯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區政府《關於建立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的通知》(江津府發〔2011〕127號)檔案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開和共享機制。民政、教育、國土、人力社保、衛生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實行救助政策、救助實施、救助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加強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由區財政安排專款,區民政局牽頭,建立健全民政、教育、國土、人力社保、衛生等多部門互聯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社會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三、進一步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每3年一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各鎮(街)、各部門也要將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重點部署,確保各項救助政策落到實處。
(二)落實工作責任。區民政局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並牽頭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區教委牽頭負責教育救助工作;區國土房管局要牽頭負責住房救助工作;區人力社保局牽頭負責就業救助工作;區衛計委牽頭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相應社會救助工作。鎮(街)要切實履行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調查核實、民主聽證、張榜公示等工作。
(三)加大資金投入。社會救助資金按照各項救助辦法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全區經濟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區財政局要嚴格資金管理,堅持專款專用,規範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支付等環節;落實工作保障經費,確保社會救助工作需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項目投資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
(四)加強能力建設。區民政局負責全區社會救助管理工作,鎮(街)要配齊配強民政辦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的經辦人員和社會救助核查工作站的人員,規範“社會救助服務視窗”建設,定人定崗,及時承辦和轉辦各項救助申請。在村(居)民委員會配備社會救助專乾,每個村民委員會配備1名,每個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2名。
(五)強化監督檢查。區級相關部門、各鎮(街)要利用社會救助政策宣傳月及政府網、宣傳欄、院壩會等多種形式加強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及時公開社會救助實施情況。區級相關部門、各鎮(街)均要設立社會救助監督諮詢公開電話和舉報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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