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 (2015年本)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現發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5-00070
  • 文  號::青政[2015]35號
  • 主題分類::其他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4/17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省核心準的火電、熱電、風電等項目必須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省核心準的煉油項目必須是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青政〔2014〕10號),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四、堅持放管結合,放管並重。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上下聯動縱橫協管機制,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項目核准機關要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加強對項目核准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下放市州核准的項目,各市州政府要積極做好承接工作,強化責任落實,全面加強監管,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五、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程式上報。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對口行業管理部門按程式上報。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事前須徵求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七、本目錄自2015年5月17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青海省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2014〕56號)即行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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