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 類型:檔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檔案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了我省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即《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試行)》,現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意義
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和我省“四個發展”的具體要求,是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區域不平衡、同地不同價等突出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一項重大舉措,對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認真開展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工作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性,多角度、多形式廣泛宣傳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原則、執行依據及其他有關內容,真正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爭取廣大被征地民眾及社會各界對政策實施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實發揮好自身職能,明確任務,密切配合,按照同地同價、協調平衡、公開透明的原則開展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工作。要認真學習、領導精神、把握實質,深入研究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後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細緻地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政策落到實處。
三、切實做好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新征地補償標準公布後,各地要周密組織,統籌安排,防止因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引發大的矛盾。實施征地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式,充分尊重被征地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後公告。要針對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制訂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確保新老征地補償標準順利銜接、平穩過渡。
四、加強對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監督
征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大。各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監察、審計、國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實施工作的指導,對報批的建設用地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各地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附屬檔案: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試行)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和《關於開展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徵收集體土地時補償費用的計算。
徵用國有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時,參照本標準及其它相關規定計算補償費用。
二、構成
本標準由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兩部分構成。
西寧市區採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1),根據不同類別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標準。
全省其它縣(市)採用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表2),根據區域對應等別年產值標準計算征地補償標準。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
(四)《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
(五)《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5號)。
四、概念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範圍內綜合考慮被徵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以及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不僅包括農用地農作物的收益,還考慮被徵收農用地區位等帶來的其它相關收益。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征地區片,並採用農用地價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較和年產值倍數等方法測算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在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區域,征地補償標準是根據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其對應地類的補償倍數計算的某一區域的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在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區片價即為對應片區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補償倍數:即以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為基數,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
五、征地補償標準
在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區域,徵收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耕地補償標準為該地區對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20倍,征地後以行政村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按30倍計算。
牧草地補償標準為該地區對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11倍。
菜地、園地視同同等條件的耕地。
林地按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的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
未利用地按鄰近地類統一年產值1倍計算。
建設用地按鄰近地類標準補償。
徵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予以合理經濟補償,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六、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補償標準為附著耕地的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倍。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已批准的該地區最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標準執行。
非法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公告後在擬征土地上搶種、搶栽、搶建的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七、補償標準的銜接
本標準施行前征地補償方案已獲批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原批准補償標準低於本標準的,按本標準執行,原批准補償標準高於本標準的,按原批准補償標準執行。
八、附則
本標準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征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修訂。
本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