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銀監局 《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4-00126
  • 文  號::青政辦[2004]177號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10/13
為進一步推進和加強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進一步健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體制,改革貸款審批和發放辦法,強化普通高校和銀行的管理職責,完善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51號) 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落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有關措施的通知》(青政辦 〔2004〕174號) 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一)改變經辦銀行確定辦法。由政府委託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或議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經辦銀行確定後,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定。
(二)普通高校每年的貸款總額實行包乾。原則 上 按 在 校 生 總 數 30% 的 比 例、每 人 每 年4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各高校在貸款總額中,對有需求的少部分學生,可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安排貸款。每所普通高校的具體貸款額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各高校的貧困生實際情況和貸款學生還款等情況分別確定下達。
(三)延長還貸年限。原則上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
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畫,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畫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二、改革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和管理辦法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銀行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辦法。
(一)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 (含1日);如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二)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貼息資金,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需貼息的貸款規模提出資金需求預算,經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列入省級預算。
貼息的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於每個季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對在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提供給省學生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經辦銀行支付貼息資金。
三、建立和完善貸款償還的風險補償機制
(一)按照 “方便貸款、防範風險” 和 “風險分擔”的原則,由省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按照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的貸款合作協定執行。
(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和高校各承擔 50%,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
財政部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貸款發生額及風險補償比例提出資金需求預算,經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省財政部門審批後列入省級預算。
各普通高校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部門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還按 “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費收入時,直接撥給省教育主管部門。
(三)嚴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當年尚未有畢業學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當年實際貸款額×風險補償比例×50%。
已有畢業學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與上一學年度本校學生的金額違約率掛鈎,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考核確定。金額違約率是指連續超過90天未履行契約的貸款本息金額占進入還款期的貸款本息金額的比率。
經辦銀行於每年9月底前,將上一學年度(上年9月1日—當年8月31日)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和違約率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提供給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銀行提供的貸款實際發放額和違約率,按有關計算辦法,計算確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並於10月底前將高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數額報省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扣撥經費的依據。同時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應將各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具體數額書面通知高校,高校據此在有關會計科目中列支。
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銀行實際發放貸款額,按照協定比例,確定實際應支付給銀行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並按協定規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將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經辦銀行。
四、有關要求和規定
(一)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每年應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經省教育廳審核、省財政廳審批後,抄報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銀監局,並向高校通報,同時接受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
(二)國家助學貸款實施工作中普通高校、銀行和學生的責任、建立學生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強化管理與監督、招投標辦法等均按國辦發 〔2004〕51號、教財 〔2004〕15號檔案執行。
(三)此前已簽訂貸款契約學生的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四)本意見所指的借款學生是指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 (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五)本意見所指的經辦銀行是指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定的中標銀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