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2000年6月5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07號
  • 發布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2000-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號)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已於2000年6月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 9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家瑞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規定。其中,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市、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公安機關是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 觀場處理
第四條造成人員傷亡或發生事故車輛不具有移動踏實條件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觀場。
第五條僅造成財產損失且發生事故車輛具有移動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現場:
(一)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
(二)記錄對方車輛種類、號牌等;
(三)標記車輛停放的輪胎位置;
(四)將車輛移至附近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民警趕赴現場。其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和賠償無異議的,按照簡易程式處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和賠償有異議的,按照一般程式處理。
第六條當事人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處罰。
第三章 責任認定
第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第八條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下列違章行為的順序認定責任:
(一)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二)違反讓行規定的;
(三)違反交通法規、規章其他規定的。
違章行為屬排列在前的,負主要責任;排列在後的,負次要責任;在同一順序的,負同等責任。違章行為雖屬排列在後,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排列在前的違章行為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第九條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違章行為,行人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
(一)橫過車行道時,距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最近邊緣50米
以內,不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
(二)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不遵守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穿(翻)越道路中心交通隔離設施的:
(四)在專供機動車行駛的立交橋、高架橋等道路上行走的;
(五)在機動車道上扒車、強行攔車等嚴重妨礙交通的。
第十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違章行為,非機動車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一)醉酒駕駛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的;
(四)在專供機動車行駛的立交橋、高架橋等道路上行駛的;
(五)騎腳踏車、三輪車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不下車推行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一方無違章行為,機動車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一)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的;
(二)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三)越過道路中心單實線或雙實線行駛的;
(四)通過人行橫道不按規定避讓來往行人的;
(五)對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不停車讓行的;
(六)在國小門前遇有小學生上學、放學、集體活動或對橫過道路的佇列不停車讓行的;
(七)其他違反交通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二條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無違章行為,另一方有下列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
(一)在禁行道路上行駛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違反讓行規定的;
(四)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的;
(五)在同一車道內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六)其他違反交通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三條機動車與違章架設的跨越車行道的架空線、橫幅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違章架設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其中,機動車載物超高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第十四條非法占用道路堆物、打場、曬糧、停放車輛或挖掘道路與在本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法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其中,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情況難以被機動車駕駛員發現的,非法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負全部責任;機動車駕駛員有酒後駕駛、無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違章行為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酒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其中,另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各行其道規定或者在同一車道內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或者雙方均有酒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違章行為的,負同等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有違反讓行規定或其他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違章行為的,酒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有關規定,一方當事人未作車輛停放的輪胎位置標記移動交通事故車輛,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全部責任;各方當事人均未作標記移動交通事故車輛,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第十七條本章未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其他處理
第十八條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小時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調查的,應當認定為逃逸行為。
第十九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需搶救治療費用的,可以持書面申請和醫院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預付醫療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責任比例領取預付醫療費。
第二十條交通事故當事人對治療、診斷或治療終結有異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拒絕對治療、診斷進行鑑定的,治療費用自理;拒絕對治療終結進行鑑定的,視為治療終結。
第二十一條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破壞交通事故觀場的;
(三)隱瞞交通事故真相的。
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交通事故的調解、賠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無駕駛證走指沒有機動車駕駛證、使用失效機動車駕駛證或準駕車型與駕駛的機動車不相符合;
(二)無號牌機動車是指機動車沒有號牌、號牌失效或者挪用號牌;
(三)醉酒是指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超過100毫克(含100毫克)的狀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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