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笛(一種船用的鳴笛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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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船用霧航笛是以壓縮空氣作動力,驅動發音體發出"霧號"信號,因此需要配備大功率的空氣壓縮機、大容積的儲氣罐及鋪設複雜的輸氣管道,用戶使用成本高,且維護不便,大量占用船舶上有限而寶貴空的空間;船用活塞式電動霧航笛將空氣壓縮機、貯氣罐及輸氣管道等融為一體,安裝、調試、維護方便,徹底克服了傳統霧航笛使用上的缺陷,且自動化智慧型控制,是一種實用先進的新型現代船用霧航設備,是霧航笛的升級產品。

霧笛使用規定
船舶值班與避碰921-第三十五條 能見度不良時使用的聲號
在能見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時,不論日間還是夜間,本條規定的聲號應使用如下:
1.機動船對水移動時,應以每次不超過2min的間隔鳴放一長聲。
2.機動船在航但已停車,並且不對水移動時,應以每次不超過2min的間隔連續鳴放兩長聲,兩長聲間的間隔約2s。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於吃水的船舶、帆船、從事捕魚的船舶,以及從事拖帶或頂推他船的船舶,應以每次不超過2min的間隔連續鳴放3聲,即一長聲繼以兩短聲,以取代本條1或2款規定的聲號。
4.從事捕魚的船舶錨泊時,以及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錨泊中執行任務時,應當鳴放本條3款規定的聲號以取代本條7款規定的聲號。
5.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後一艘,如配有船員,應以每次不超過2min的間隔連續鳴放4聲,即一長聲繼以三短聲。當可行時,這種聲號應在拖輪鳴放聲號之後立即鳴放。
6.當一頂推船和一被頂推船牢固地連線成為一個組合體時,應作為一艘機動船,鳴放本條1或2款規定的聲號。
7.錨泊中的船舶,應以每次不超過1min的間隔急敲號鐘約5s,長度為100 m或100 m以上的船舶,應在船的前部敲打號鐘,並應在緊接鐘聲之後,在船的後部急敲號鑼約5s。此外,錨泊中的船舶,還可以連續鳴放3聲,即一短、一長和一短聲,以警告駛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
8.擱淺的船舶應鳴放本條6款規定的鐘號,如有要求,應加發鑼號。此外,還應在緊接急敲號鐘之前和之後,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號鐘3下,擱淺的船舶還可以鳴放合適的笛號。
9.長度為12 m或12 m以上但小於20 m的船舶,不要求鳴放本條第7款和第8款規定的聲號。但如不鳴放上述聲號,則應鳴放他種有效的聲號,每次間隔不超過2min。
10.長度小於12 m的船舶,不要求鳴放上述聲號,但如不鳴放上述聲號,則應以每次不超過2min的間隔鳴放他種有效的聲號。
11.引航船當執行引航任務時,除本條1、2或6款規定的聲號外,還可以鳴放由4短聲組成的識別聲號。
在被追越船不同意追越的情況下,雖然本條並沒有作出明文的規定,但《規則》第九條5款規定“被追越船可以鳴放至少五聲短而急的聲號以表示對追越船的行為持有懷疑”。因此,當被追越船不同意追越或對是否能夠安全追越有懷疑時,可以鳴放至少五聲短而急的聲號。儘管鳴放這種至少五聲短而急的聲號是非強制性的,但這是一種良好船藝的要求,被追越船應當予以鳴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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