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著作權法

電視節目著作權法是法律授予電視節目作者和出版者對節目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兩部分。

各國的電視節目著作權法各有不同,但大多數國家,也包括我國廣播電視精神產品的著作權,大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精神權利方面,有作者身份權、署名權、作品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作品修改權、收回作品權。(二)財產權方面,有複製權、出著作權、發行權、表演權、廣播權、公開展覽——翻譯權、改編權、影片攝製權、享受報酬權等。以上兩個方面所包括的精神的和經濟的權利,共同構成電視節目的著作權法。在我國,著作權法和某些有關電視法規,都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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