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監管

電力監管

電力監管是指政府或其授權的監管機構,對電力部門國有的和非國有的企業活動直接的和間接的控制。監管不是一個新的概念。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活動的一種方式,監管制度最早起源於19世紀60年代的美國。監管可以簡單理解為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控制和干預。電力監管是指政府或其授權的監管機構,對電力部門國有的和非國有的企業活動直接的和間接的控制。 在把握監管概念時,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是監管發揮作用的條件;二是監管與政府其他管理方式特別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管理的區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監管
  • 起源:19世紀60年代
監管發揮作用的條件,監管與行政管理的主要區別,一是管理的理念不一樣。,二是管理的重點不一樣。,三是管理的方式不一樣。,四是承擔的責任不同。,五是管理的專業程度不同。,

監管發揮作用的條件

監管發揮作用需要兩個條件:
一是完善的法律支撐。監管是依法依規則的管理。監管直接針對的是具體企業的微觀經濟活動,監管決策將直接影響具體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其所有活動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
二是市場經濟。計畫經濟條件下不存在監管。監管是在市場機制的框架內,矯正市場失靈的辦法。如果沒有市場機制這個前提,而是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配置資源,監管就沒有存在的基礎和必要,也“無市可監”。

監管與行政管理的主要區別

監管與行政管理方式相比,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管理的理念不一樣。

行政管理是一種直接的干預,行政權是一項主動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隨意性也較大,它是基於上下級之間的科層式管理。專業監管雖然也是直接的干預,但它是一種外部的干預,是按照授權依法依程式進行的一種監督和管理,其自由裁量的空間是受到限制的。它和管理對象之間不是上下級的關係,而是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其理念是為產業的發展和競爭提供一個好的環境,既為了規範產業的行為,同時也為產業的發展提供保護。

二是管理的重點不一樣。

行政管理對不同環節的管理是不加區分的。而監管對不同環節管理的方式和重點是不一樣的。監管的重點是壟斷環節,是市場失靈的方面,核心是對壟斷行為進行控制,防止濫用市場權力,保護消費者合理利益,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對競爭性環節,主要是對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核心是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其作用類似於交警或裁判,不錯不糾,不違規不糾。

三是管理的方式不一樣。

行政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審批和行政命令。監管的方式主要是依據規則和契約進行。
從世界範圍看,監管的主要方式有許可證監管和規則監管兩種。採用許可證方式進行監管就是通過政府與公司簽訂契約,各種有關運行的條件都清晰地包含在各個企業的許可證中,企業運作要遵守這些條件,以此來制約各個企業的行為。而採用規則監管方式進行監管,是通過監管委員會頒布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規則,同時輔以針對個案的一些決定作為補充,各個企業(包括市場)運作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則,以此來制約各個企業的行為。

四是承擔的責任不同。

監管機構是執法機構,只就監管是否合法、是否科學承擔法律責任和技術責任,不直接承擔政治或民主責任,這與傳統的行政管理部門有明顯的不同。

五是管理的專業程度不同。

監管是專業化的管理,具有日常性和專業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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