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13 年1月14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電監安全〔2013〕5號印發《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分級分類、認定原則、監督管理、附則5章27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印發時間:2013 年1月14日
  • 發布單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 性質:檔案
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於印發《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3〕5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 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範 電力行業安全隱患監督管理工作,我會制定了《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電監會《關於實行電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月報告的通知》(辦安全〔2012〕70 號)同時廢止。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2013年1月14日
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明確電力行業安全隱患(以下簡稱“隱患”)分級分類標準, 規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防止電 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的發生,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國家相 關法律法規和電力行業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電(含核電廠常規島部分)、輸變電、供電企業和電力建設工程項目隱患排查治理和電力監管機構對隱患實施 安全監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隱患是指電力生產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 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的設備設施不安全狀態、不良工作 環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

分級分類
第四條 根據隱患的產生原因和可能導致電力事故事件類型,隱患可分為人身安全隱患、電力安全事故隱患、設備設施事 故隱患、大壩安全隱患、安全管理隱患和其他事故隱患等六類。
第五條 根據隱患的危害程度,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其中:重大隱患分為Ⅰ級重大隱患和Ⅱ級重大隱患。 第六條 重大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 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和其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事故的隱患。
(一)Ⅰ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事故的隱患。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務院第599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較大以上電力安全 事故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0 萬元以上設備事故的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或者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潰決的隱患。
5.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
(二)Ⅱ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 1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傷事故的隱患。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務院第599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電力安全事故 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的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漫壩、結構物或邊坡垮塌、泄洪設施或擋水結構不能正常運行的隱患,或者造成燃 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斷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設 施損壞的隱患。
5.安全管理隱患: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安全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嚴重缺失,安全培訓不到位, 發電機組(風電場)併網安全性評價未定期開展,水電站大壩未 開展安全註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未開展安全評 估等隱患。
6.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第108號令)和《公安部關於修改<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決定》(公安部第 121 號令)規定的火災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一般和較大等級的環境污 染事故的隱患。
第七條 一般隱患是指可能造成電力安全事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電力設備事故,人身輕傷和其 他對社會造成影響事故的隱患。

第三章

認定原則
第八條 隱患等級應在客觀因素最不利的情況下,按照其可 能直接造成的最嚴重後果來認定。不同類型的隱患,應按照其可 能導致不同等級事故(事件)的最嚴重程度認定。
第九條 人身安全隱患的認定:
(一)死傷人數按隱患可能導致的最嚴重後果計算,可能導致重傷的按死亡計算。
(二)在特定條件下,確認不會導致人身死亡和重傷的隱患, 可以認定為人身輕傷。
第十條 電力安全事故(事件)隱患的認定:
(一)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全廠(站)對 外停電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對電網造成的電壓波動。
(二)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機組故障停運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導致的電網減負荷。
(三)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電網減供負荷和城市供電用戶停 電事故(事件)時,縣供電企業事故等級認定可參照縣級市事故 等級的認定。
(四)供熱電廠停止供熱是指所有時間段的供熱中斷。
第十一條 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應按照隱患可能造成最嚴重 的設備設施損壞計算。造成設備部分零部件損壞,但無法更換損 壞零部件的,應計算整套設備的損失。
(二)隱患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 或者為恢復其功能所發生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運輸、清理 等費用以及事故罰款、賠償費用等。
(三)設備設施的修復和整改時間認定,按照設備設施正常 採購、修復及更換時間來計算,特殊設備考慮廠家標準製造時間。 第十二條 大壩安全隱患的認定:
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第 3 號令), 安全等級評定為險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Ⅰ級重大隱患;安全等 級評定為病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Ⅱ級重大隱患。按照電監會《燃 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13〕3 號), 安全等級評定為險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Ⅰ級重大隱 患;安全等級評定為病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Ⅱ級重 大隱患。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隱患的認定:
(一)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國家有關法規 要求設立獨立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二)安全責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確企業各級領導、各 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現場生產人員在生產運營和建設施工 中應負有的安全責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是指按照發電、供電企業和 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及達標評級標準要求,“法律 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沒能達到 36 分以上的。
(四)應急預案嚴重缺失,是指企業未能按照《電力企業綜 合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以及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 式、生產規模和風險種類等特點,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或者編制 的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電力企業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 和《電力企業現場處置方案編制導則(試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訓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 號)要求, 實行三項崗位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 人員)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六)應急演練未開展,是指沒有開展應急演練或雖已開展 應急演練但無相關記錄和總結的。
(七)發電機組(風電場)併網安全性評價未開展,是指未 按照電監會《關於印發<發電機組併網安全評價及條件>的通知》(辦安全〔2009〕72 號)、《關於印發<風力發電場併網安全評價及條件>的通知》(辦安全〔2011〕79 號)要求開展併網安全 性評價工作的。
(八)水電站大壩未開展安全註冊和定期檢查,是指水電站未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 3 號令)開展 大壩安全註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未按照《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13〕3 號)開展貯灰場大 壩安全等級評定。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影響人員疏散或者滅火救援的;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存儲易燃 易爆化學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法規的情形。
第十五條 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認定:按照因危險源泄漏, 可能對人身、設備設施、大氣、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 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的跨行政區域糾紛的嚴重程度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電力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對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上報和管 控工作全面負責。電力企業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全方位 覆蓋、全過程閉環”的原則,落實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對 隱患進行初步評估,並於每月 10 日前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月 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見附表 1),於每季度第一個月 10 日前報 送上季度隱患排查治理分析總結。
第十七條 建立重大隱患即時報告制度。電力企業經過自評 估確定為重大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區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涉及消防、環保、防洪、航運和灌溉等重大隱患,電力企業要同 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整改。重大隱患信息報告應包 括:隱患名稱、隱患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隱患危害程度、整改 措施和應急預案、辦理期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見附表 2)。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整改時間超過 180 天的重大隱患 實行掛牌督辦制度。電監會負責對整改時間超過 180 天的Ⅰ級重 大隱患掛牌督辦,電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整改時間超過 180 天的 Ⅱ級隱患進行掛牌督辦。電監會可根據情況委託派出機構對部分Ⅰ級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涉及到跨省跨區和多個單位的Ⅱ級重大 隱患,派出機構可報請電監會掛牌督辦。
第十九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對所轄地區電力企業報送的以及 在督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要按照本規定第六條進行定級和登記 建檔,確定為重大隱患的,應組織評估。經評估為Ⅱ級重大隱患 的且整改時間超過 180 天的,要向相關企業下達重大隱患掛牌督 辦通知單。經評估為Ⅰ級重大隱患的且整改時間超過 180 天的, 應於 2 個工作日內將重大隱患信息報送電監會和當地人民政府。
整改時間超過 180 天的Ⅰ級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可由 電監會下達到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企業成員單位並告知有 關派出機構,或通過派出機構直接下達到被掛牌的電力企業。重 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主要包括:督辦名稱、督辦事項、整改和 過程防控要求、辦理期限、督辦解除程式和方式。
對整改時間不超過 180 天的重大隱患,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 現場督查和指導。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要建立隱患管理台賬,制定切實可行的 整治方案,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整改預案和整 改期限,限期將隱患整改到位。在重大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加 強監測,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實現重大隱患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條 在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 全的,如果不影響電力(熱力)供應,電力企業應當停工停產或者停止運行存在重大隱患的設備設施,撤離人員,並及時向電力監 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後,電力企業要組 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 條件的,需經電力監管機構審查驗收同意方可恢復施工和生產。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了解重 大隱患整改工作進度,對於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未能按規定時 間完成整改的電力企業,電力監管機構有權責令其暫時停工停產。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隱患 月報告、季度分析、年度總結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通報所轄地 區電力企業在隱患管理制度建設、責任落實、獎懲機制和信息報 告等方面的工作情況,並於每月 17 日前向電監會報送上月本地 區重大隱患治理情況,每季度第一個月 17 日前報送上季度隱患 排查治理分析總結。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於電力企業自主排查評估、及 時上報重大隱患並得到有效治理的,要給予通報表揚;在督查時 發現重大隱患而相關電力企業未上報的,要給予通報評批,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從嚴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電監會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電力企業應結合各自實際和特點,制定管理 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 1:201 年 月電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月報表(略)
附表 2:重大電力安全隱患信息報告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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