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型優待券

零售商型優待券只能在某一特定商店或者連鎖店使用,它通常由總經銷或者零售店策劃,並通過平民媒體、店內小傳單等進行廣告宣傳。這類優待券的目的主要是吸引消費者光臨某一特定商店,協助刺激顧客對店內各種商品購買慾望,而非吸引顧客購買某一特定品牌的商品

另外,零售商型優待券也被廣泛用來協助刺激對店內各種商品的購買慾望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零售商型優待券
  • 分類:直接折價式
  • 說明:促銷手段
  • 目的:吸引顧客
零售商型優待券的類型,零售商型優待券的規則,

零售商型優待券的類型

零售商型優待券,主要分為四類:
1、直接折價式。
2、免費送贈品式。
3、送積分點券式。
4、購物返券式。

零售商型優待券的規則

需要注意的是,這類優待券是零售商的促銷手段,為了保證這種促銷手段不造成不正當競爭,同時也能保護持券人的合法權益,它們分別要遵循特定的規則:
1、對於直接打折式的優待券而言,零售商應當如實說明打折的原因、期限,並明確標示商品原價,不標明原價或表示原價虛假的,視為價格欺詐;零售商促銷商品所標示的價格不得高於本次促銷活動前在本經營場所標示的價格;零售商不得以虛假的清倉、拆遷、歇業、轉行、破產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因清倉、拆遷、歇業、轉行、破產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的,促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零售商開展特價限時購物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限時購物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特價限量購物活動的,應當將限量商品的具體數量向消費者明示。
連鎖企業開展特價限量購物活動的,參加活動的店鋪還應當將限量商品在各店鋪的數量分配向消費者明示。
2、對於免費送贈品式的優待券而言,零售商不得以虛構的贈品價值額、“精美禮品”等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零售商不得將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無生產廠家、無廠家地址、無生產日期、變質、過期、不合格的商品作為贈品;零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贈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質量等級;零售商應當對贈品承擔等同於商品銷售的責任和義務,但事前對贈品與出售商品作出明確區分,並就其質量保證售後服務向消費者作出特別說明的除外。
3、對於送積分點券式的優待券而言,零售商應當事先將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返利比例等內容向消費者明示。
4、對於購物返券式的優待券而言,零售商應當將返券幅度、返券及收券商品的範圍、返券使用期限、使用規則等向消費者明示;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費者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人民幣後,方可使用一定數額的返券;消費者從獲得返券時起至購物返券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均有權使用返券,有權使用返券購買所有收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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