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 批准日期:2016年5月27日
修訂的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起草說明,

修訂的條例

(2016年3月16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
過 201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
準 2019年2月20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修訂 2019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區和西疇縣小橋溝片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標明區界,自然保護區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標明的區界設立界標,予以公告。
第四條 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永續利用和以人為本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五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資金。
保護管理資金應當加強管理,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自治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文山市和西疇縣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承擔各自區域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管理制度,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三)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
(四)組織自然資源調查和生態環境監測,並建立自然資源檔案;
(五)組織、協調開展自然保護區科學研究、自然保護和科普宣傳教育;
(六)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七)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
第八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保護區的相關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涉及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協助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保護意識。每年12月30日為“老君山保護日”“小橋溝保護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省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加大對自然保護區內原有居民的扶持力度,增加投入,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強設施建設,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四條 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畫,並經省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採集標本等活動。
第十五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規定,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下,依法合理利用實驗區資源開展參觀考察和發展旅遊產業。
在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第十八條 經批准在實驗區內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的,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不得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九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二十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對在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6年4月28日召開第35次會議,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2003年國務院批准將文山老君山自然保護區和西疇小橋溝自然保護區並建為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面積40.3萬畝,其中老君山片區34.44萬畝,小橋溝片區面積58599畝。經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自2010年7月1日實施以來,文山州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加大財政投入,加強道路硬化、管護設施、人員隊伍等建設,有力促進了老君山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已經難以適應保護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需要,並且由於當時未將小橋溝片區的相關保護管理內容列入其中,導致貫徹實施中難以理解把握,出現一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適用不同規定的狀況;現文山州制定的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其進一步明確了保護區範圍和管理主體,理順管理體制,細化保護和管理具體措施,並妥善處理保護區內村民生產生活與加強保護之間的關係,加大投入,改善村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同時,為了加大保護力度,其不僅將西疇小橋溝片區納入條例管理,還將位於西疇縣的董棕槽州級禁伐林區和發源於保護區並流經文山市範圍內的那么果河、盤龍河納入條例的保護內容,並規定在本條例實施時,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多次與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討論研究,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再次與自治州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首次專題討論同意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6年3月16日,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認真審議了該條例,代表們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和規範性進行了充分審議,表決一致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的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符合自治州加強保護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內容、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起草說明

根據文山州人大常委會《2013-2016年立法規劃》安排要求,在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委員會的指導下,文山州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深入調研,多方論證,修訂了《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條例》)並經州人大常委會和州委常委會審查通過,州委報省委審查,中共雲南省委審查後批覆中共文山州委,中共文山州委批覆中共文山州人大黨組,同意將《保護區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文山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現特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保護區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2003年國務院批准將文山老君山自然保護區和西疇小橋溝自然保護區並建為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面積40.3萬畝,其中老君山自然保護區34.44萬畝,小橋溝片區面積58599畝。經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保護區管理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通過立法回頭看,條例貫徹實施5年來,在文山、西疇的自然保護區民眾中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州、縣(市)政府在財力緊張的情況下,仍然加大投入,林區道路得到貫通,管護設施得到改善,對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取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下列問題:一是原條例條款過於原則和當時未將小橋溝片區的相關保護管理內容列入其中,導致貫徹實施中難以理解把握,出現一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兩個政策的狀況;二是保護管理資金不能滿足保護管理工作的需要;三是生態移民搬遷工程資金缺口大;四是保護區人工用材林無法採伐,嚴重影響了保護區與周邊地區民眾的關係。以上這些問題亟需修訂原條例來解決,更好地對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管理。為此,文山州認為修訂《保護區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保護區管理條例》起草過程
根據州人大常委會2013年至2016年立法規劃及2015年立法計畫,州人民政府及時作出安排部署,制定了修訂工作方案。根據工作方案,年初文山市向州人民政府上報了條例修訂草案。根據州政府分管領導的批示,州林業局和州政府法制辦對文山市上報的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後,下發文山市、西疇縣以及涉及的州屬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州林業局對各單位的意見收集整理後,於2015年6月2日召集州縣(市)相關部門再次徵求意見,形成統一的修訂稿,州林業局和州政府法制辦又分別召開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進行修改完善。條例修訂草案是在廣泛徵求縣(市)屬各有關部門以及保護區所在鄉(鎮)、村意見、建議,廣泛聽取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並在召開條例修訂草案聽證會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後形成的。在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州人大常委會提前參與條例修訂的調研及論證修改工作,常委會有關領導帶隊多次深入實地調研指導。2015年7月28日至31日,州人大常委會邀請省委辦公廳辦文法規處、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立法處等有關專家,深入到文山、西疇就《保護區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進行了實地查看和進一步論證。2015年7月31日州人大常委會分別召開了立法領導小組和文山州人大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會論證會,對《保護區管理條例》進行了逐條逐句的論證,使內容及框架結構不斷豐富完善。
2015年8月18日,州人民政府以文政議〔2015〕4號議案提請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查。經8月25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文山老君山保護區保護管理的實際,通過修訂條例,將西疇縣小橋溝自然保護區片區和董棕槽禁伐區納入保護管理,把原條例實施以來好的經驗和做法寫入條例,進一步明確管理主體,理順管理體制,細化保護和管理具體措施,對提高文山老君山的保護和管理水平十分必要。按立法程式,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將《保護區管理條例》於2015年9月25日上報州委審查,州委於2015年9月29日第86次常委會議審查通過並上報省委,2015年12月31日省委以雲復(2015)37號批覆州委,州委於2016年1月26日以文復(2016)12號批轉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同意將《保護區管理條例》提交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省委批覆的《保護區管理條例》共二十六條。
三、修訂《保護區管理條例》需說明的問題
原條例二十四條,其保護管理範圍僅限於國務院批准的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文山老君山片區。修訂後的條例共二十六條,將國務院批准的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小橋溝片區、州人民政府1982年批准的董棕槽州級禁伐林區和源於保護區及其周邊的重點水源地納入保護管理範圍。主要內容包含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標題名稱。2015年11月3日,州人大常委會馬正新副主任帶領州人大法工委、州林業局、文山市和西疇縣人大的相關人員參加了省人大民族委召開的條例黨內送審稿論證會,聽了各位領導和專家發言後認為:修訂後的條例內容保護範圍擴大了,原標題涵蓋不了條例內容,標題改為《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較為恰當。
二是關於保護區範圍擴大問題。在原保護區範圍的基礎上,將國家批准的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西疇縣小橋溝片區、州人民政府1982年批准的董棕槽州級禁伐林區和源於保護區及其周邊的重點水源地納入保護範圍。主要考慮:小橋溝片區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與文山老君片區同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在州內享有同樣的地位;董棕槽禁伐林區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特有的喀斯特季風原始常綠闊葉林,有南方紅豆杉、粉背人字果、毛枝五針松、雲南穗花杉等眾多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植物,是黑熊、獼猴的主要棲息地,這一禁伐區如保護不好將造成巨大損失,此外將該片區納入管理也是西疇縣委、縣政府以及州、縣人民代表的要求;將河流及其水工程納入《保護區管理條例》保護,主要根據人大立法調研提出的加強源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水源點、河流管理,不再單獨立法的建議,也是回應人民代表關於暮底河水庫等水工程立法的意願。
三是關於州、縣(市)專項資金的提取和管理問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州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1.6%、文山市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1%、西疇縣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0.8%計提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州本級財政收入計提的75%劃歸文山市專款專用,25%劃歸西疇縣專款專用”。第二款規定,“保護管理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關於保護區範圍新增內容問題。修訂中本著從小橋溝片區實際從發、為民立法的原則,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二十條關於“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予答覆”的規定,以及立法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關於“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的規定,《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實驗區內個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響保護區整體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請,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具體方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對火災隱患增多、林內衛生較差等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林木,可以有計畫、有步驟的進行更新”等。
五是關於條例行政執法權問題。條例的行政執法是長期困擾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突出問題,為了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罰,本條例通過立法授權的辦法,將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行政執法權全部授權給雲南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這樣,有利於對保護區內違法犯罪行為實施及時有效的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