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是1992年4月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日期】:1992-04-03
  • 【生效日期】:1992-04-03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2]47號
【發布日期】1992-04-03
【生效日期】1992-04-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雲政發〔1992〕47號1992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築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築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範。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築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雲南的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築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後,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檔案,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定公共消防設施並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
第三章 建築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範,對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築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築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築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築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要求的建築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築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築、外商投資的建築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複雜的建築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製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築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範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的消防技術規範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範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後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並符合建築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築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築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畫;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項目,必須設定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准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並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鹹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後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並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並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築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託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築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築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築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築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築;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並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築;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並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並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築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築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採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徵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築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傳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徵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並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並填寫《建築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後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範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併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檔案、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審核,審核後發給《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後,建設單位持《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後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築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築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築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複查。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並填發《建築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築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後,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築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建築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後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雲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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