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2013年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內容:消防安全管理
  • 實行時間:2013年4月5日
  • 類別:地方法規
內容,總則,監督管理,安全要求,火災處置,舉報投訴,法律責任,附則,

內容

《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麗江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5日起施行。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麗江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和《雲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麗江古城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麗江古城包括大研古城(含黑龍潭片區)、白沙民居建築群、束河民居建築群,面積為7.279平方公里。第三條在麗江古城內居住和從事保護、管理、經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逐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各級、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一)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二)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三)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四)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五)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監督管理

第八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個人)、使用單位(個人)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第九條建立健全完善消防培訓制度,加強社會化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和消防機構牽頭,每季度舉辦一期消防知識培訓,參訓對象為古城保護區範圍內經營業主、工作人員、施工人員、原住居民。嚴格執行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相關規定,古城內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含施工隊)未經職業技能鑑定或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嚴禁從業上崗。涉及古城行政許可審批的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消防培訓相關證件的核查力度。第十條麗江旅行社下屬導遊人員在參加年檢培訓、報考導遊證培訓時需同時參加消防安全培訓並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第十一條建立完善防災救助體系,鼓勵和引導古城保護區經營性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財產火災保險。第十二條麗江古城內所有社區均應按標準建立完善志願消防隊,確立專人擔任社區義務消防宣傳員,設立固定消防宣傳點,定期組織社區居民開展自檢自查、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第十三條麗江古城經營場所的業主、承租經營人員要確保本場所消防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對他人挪用、損壞和遮擋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有舉報義務;經營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器材且保持完好有效。第十六條用於旅館、餐館、商店、作坊、網咖、酒吧、歌舞廳、放映廳等經營活動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時,不能提供原建築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等法定檔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過消防安全評估後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第十七條麗江古城公眾聚集場所梁、柱、樓板等主要承重構件必須進行防火技術處理,與周邊建築相鄰部分必須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必須≤300㎡(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其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可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倍)。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不得少於兩個,位於兩個安全出口間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20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9m,疏散通道最小寬度≥1.5m。第十八條麗江古城內其他的經營類場所(非公眾聚集場所)的梁、柱、樓板等主要承重構件必須進行防火技術處理,與周邊建築相鄰部分必須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必須≤400㎡(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其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可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倍)。位於兩個安全出口間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25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10m,疏散通道最小寬度≥1.2m。房間數超過二十間的客棧、酒店必須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簡易裝置)。第十九條麗江古城經營業主、從業人員、原住居民必須確保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需對電氣線路進行改造修復的,需報古管局和電力部門備案和審批,同時聘請具有施工資質的人員進行操作,嚴禁擅自改動和無證施工操作。第二十條麗江古城經營場所不準違規使用蠟燭、火盆、火塘、壁爐等明火。第二十一條房屋建造、修繕、裝修時,嚴格按照相關規範設計、施工,不準擅自改變建築防火分區,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或有毒材料進行裝修。第二十二條麗江古城建築嚴禁經營、住宿、儲存“三合一”使用。第二十三條麗江古城經營場所嚴禁儲存或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經有關部門批准使用液化氣、煤氣、柴油爐灶的場所,燃料儲存量按照日用量1:1比例實施。同時必須定期對燃氣用具、管路進行維護、保養。第二十四條麗江古城經營場所嚴格落實“三分鐘消防”制度,早、中、晚分別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做好巡查記錄,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第二十五條麗江古城經營性場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確保消防安全評估合格。

火災處置

第二十六條建立完善火災處置部門聯動體系,火災發生後,各職能部門必須第一時間到場配合處置,並定期組織古城火災綜合應急演練。第二十七條麗江古城經營業主、從業人員、居民有發生火災及時報警的義務,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阻撓他人報告火警,不得阻撓、影響消防部門滅火救援行動。第二十八條嚴格落實“七戶聯防”制度,積極開展初起火災撲救。麗江古城內以社區為單位,每相鄰七戶為一個聯防小組,一旦發生火災,相鄰聯防小組積極參與初起火災撲救,疏散救援火場及周邊人員。第二十九條麗江古城各行業協會必須建立完善行業自律制度,推動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遵守消防法規。

舉報投訴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舉報他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義務。第三十一條消防機構作為火災隱患投訴舉報承辦主體,對於民眾投訴舉報有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及時查清處理的職責。對於屬實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對管理人員威脅、辱罵、恐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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