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婚姻證書管理辦法

雲南省發布的《婚姻證書管理辦法》,發布於2010年3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婚姻證書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雲南省
  • 檔案對象:婚姻證書
  • 分類標準名稱:中國標準文獻分類法
描述,內容,所屬地區,

描述

法規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婚姻證書管理辦法
標準狀態: 現行
摘 要:為了加強和規範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和工本費的收支管理,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稱的婚姻證書是:《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指稱的印刷品是:《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夫妻關係證明申請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以及婚姻登記檔案盒、卷宗皮、卷宗目錄;工本費是指婚姻證書的印刷費用。凡省內的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和工本費的收支,均按本辦法辦理。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和工本費的收支管理,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稱的婚姻證書是:《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指稱的印刷品是:《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夫妻關係證明申請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以及婚姻登記檔案盒、卷宗皮、卷宗目錄;工本費是指婚姻證書的印刷費用。
第三條 凡省內的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和工本費的收支,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領購和發放工作由地、州、市、縣民政部門負責。各級民政部門都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領購手續,妥善保管,防止流失。
婚姻證書工本費的收支管理由省、地(州、市)、縣民政部門負責,各級民政部門要設立專帳,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全省的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由省民政廳按照民政部規定的式樣,在指定生產廠家統一印製;
全省各級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使用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的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不得擅自到證書定點生產廠家購買,或到非定點印刷廠家印製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劇品;
證書定點生產廠家不得直接向省級以下的民政部門銷售婚姻證書;非定點印刷廠家不得承接印製婚姻證書的業務。
第六條 各地、州、市每年十一月初向省廳申報次年分季度的婚姻證書需求計畫。省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年末制定次年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的生產計畫,統一安排印製。
第七條 購領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採取逐級購領的辦法。未經上一級民政部門批准,不得越級購領。
第八條 縣級到地(州、市),地(州、市)到省購領婚姻證書,每本證書交款數額按省廳規定執行。基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到縣級購領婚姻證書,每本交款數額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於集中管理使用的原則自行確定。
第九條 各地、州、市到省廳購領婚姻證書,一般實行先付(匯)款後領證;不能先付(匯)款的,必須說明情況,在領證後一個月內將購證款匯至省廳計財處專用帳戶,並將匯款憑證傳真到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愈期不付款的,省廳將視情況給予處罰。
基層婚姻登記單位到縣(市、區),縣(市、區)到地(州、市)購領婚姻證書的手續, 由地(州、市、)、縣(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根據自己的實際制定。
第十條 對先付(匯)款後領取證書的地、州、市,省廳從省財政廳返撥的婚證管理補助費中,按所購婚證款項總額的5%給予獎勵,該獎金的80%可用於婚證管理人員(含領購、保管、發放、財會人員、主管領導)的勞務補助。
縣(市、區)到地(州、市)按先付(匯)款後領取證書的,其獎勵辦法由各地(州、市)民政局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地(州、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轄區內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證書購領和使用情況要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婚姻登記條件和程式向婚姻當事人頒發婚姻證書,並按照上級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使用已經廢止的婚姻證書和配套印刷品,嚴禁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超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 婚姻狀況證明(空白表)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經鄉(鎮、街道辦事處)發給有權出具證明的單位。各單位要嚴格依法出具、不得對本單位以外的人員使用。
第十四條 省、地(州、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收取的證書工本費要及時上繳同級財政。各級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從上繳證書工本費中安排解決。
第十五條 婚姻證書工本費用於婚姻登記管理業務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其開支範圍是: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的印製、保管和發放;婚姻登記管理、培訓與婚姻登記管理有關的民政業務工作。
第十六條 省、地(州、市)、縣(市、區)民政部門開展婚姻登記管理等民政業務所需的經費,由民政部門於每年十月底之前,編制下年度的經費支出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下一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印製和外購婚姻證書的,由上級民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並責令其停止婚姻登記,進行整改;建議當地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證書定點生產廠家擅自向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直接銷售證書的,由省廳取消其印製定點廠資格,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非證書定點生產廠家私自承制婚姻證書及配套印刷品,由省廳建議司法機關按有關法律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省廳於每年初對上一年度購證率、應購證率、交款率三項得分相加評比,對得分高的地、州、市民政局給予通報表彰,授予“婚姻證書管理先進單位”稱號並給予獎勵。各地、州、市也要表彰獎勵證書管理先進單位。

所屬地區

雲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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