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雞足山管理區條例

雞足山是中國五大佛教名山之一,位於雲貴高原滇西北賓川縣境內西北隅東南亞著名佛教聖地,中國漢傳藏傳佛教交匯地和世界佛教禪宗發源地,素有“雞足奇秀甲天下”、“靈山佛都、旅遊勝地”、“天開佛國”、“華夏第一佛山”等美譽,以“四觀八景”的奇風異彩名冠於世,被國務院列為全國四十四個風景名勝區之一。 為加強雞足山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雞足山管理區條例
  • 類型:管理條例
公布生效,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

公布生效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雞足山管理區條例
(200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雞足山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雞足山是指賓川縣鶴慶縣大理市接壤地區形如雞足的山脈,分為管理區和外圍保護區。
管理區包括賓川縣境內大理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雞足山景區,雲南省雞足山佛教勝地自然保護區確認的範圍。管理區的界線,由賓川縣人民政府設立界標,予以公告。
外圍保護區包括管理區外涉及賓川縣、鶴慶縣、大理市所轄的雞足山範圍。外圍保護區的界線,由州人民政府界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條 在管理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外圍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管理區的保護與管理,堅持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統一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賓川縣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區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對管理區實施統一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雞足山管理區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詳細規劃;
(三)對自然景物、人文景觀、生態環境實施保護管理,建立健全資源保護管理檔案;
(四)制定落實環境衛生、護林防火、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和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籌集建設保護資金,維護、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七)縣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行政職能。
管理機構應當接受建設、國土、林業、環保、文化、旅遊、宗教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管理區內的重點保護對象:
(一)祝聖寺金頂寺、銅瓦殿、楞嚴塔、靜聞墓等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佛教寺院、佛教古蹟,賓川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宗教寺院遺址;
(二)天柱峰、點頭峰、華首門、捨身崖、九重崖、羅漢壁、望鄉岩等自然景觀;
(三)空心樹、巢隱樹等古樹名木,紫金杉、三折柏等珍貴樹種,原始森林,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四)獼猴、岩羊、獐、豹、念佛鳥等列入國家和地方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
(五)三獻水、鳴琴溪、抱月池、穿石泉、玉龍瀑布等景點及其水資源;
對前款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重點保護對象,應當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
第七條管理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標誌;
(二)侵占宗教遺址、宗教活動場所;
(三)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
(四)毀林開墾、開山採石、取土、放牧等破壞植被的行為;
(五)移植古樹名木,在古樹名木、自然景物、公共設施上塗抹刻畫以及實施其他損壞行為;
(六)新建渡假區、開發區、工礦企業、療養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有損景觀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七)在非指定地點扔棄飲料瓶、包裝袋、果皮紙屑等垃圾,排放未經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水;
(八)在非指定地點吸菸、燃放煙花爆竹、燃點香燭及其他用火行為;
(九)經營歌舞廳、博彩以及設定戶外商業性廣告和使用室外高音喇叭。
第八條管理區內的耕地應當退耕還林還草。
因森林火險、景區景點建設確需砍伐林木的,須經管理機構審查後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宗教遺址保護和恢復修建性詳細規劃,由賓川縣宗教事務部門會同雞足山管理機構、佛教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宗教遺址保護和恢復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項目,由雞足山佛教協會提出申請,經賓川縣宗教事務部門和管理機構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管理區內的宗教活動由賓川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
管理機構、宗教事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討論決定與管理區宗教事務有關的事項,應當聽取佛教協會、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意見。
第十一條 管理區內舉行宗教活動,應當做好文物保護、防火、衛生、安全等工作,自覺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二條 管理區內的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舉行宗教活動、設定功德箱、接受宗教捐贈,不得塑神像、佛像,不得銷售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書刊。
第十三條 管理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用宗教遺址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事先徵得宗教事務部門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同意,按照原規模、性質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管理區內禁止非雞足山佛教教職人員殯葬。需按宗教習俗在管理區內殯葬的,由管理機構、宗教事務部門、佛教協會批准,在所劃定的專用墓地內殯葬。
專用墓地由雞足山佛教協會負責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 管理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時,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經營場所因規劃和建設需要拆遷的,經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後,必須在限期內拆遷。
第十六條 管理區內的固體廢棄物由管理機構統一收集、貯藏,並運至管理區外指定地點處置。
第十七條 在管理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營業額的1%交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費。
第十八條 管理區實行統一的景區門票制,各寺院、各景點不得再收取其他門票費。
管理機構應為雞足山宗教教職人員、住寺人員和雞足山鎮的居民進入管理區減免門票費。其具體辦法由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賓川縣人民政府應從門票收入中安排3%的經費,專項用於雞足山佛教協會、宗教事務等工作。
第十九條 對管理區保護和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賓川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對風景名勝資源造成破壞的,可以並處100元至2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建築或者設施,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並處建設工程總造價2%的罰款。
(四)違反第七條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對資源造成破壞的,可以並處50元至2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七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設施。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賓川縣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設施:
(一)侵占宗教遺址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建蓋宗教活動建築物的;
(三)未按宗教遺址保護和恢復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或者超出宗教遺址保護範圍建蓋宗教活動建築物的;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審批許可本條例禁止建設或者經營項目的,其批准許可檔案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04年3月2日召開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雞足山管理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雞足山是我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賓川縣與鶴慶縣、大理市接壤,山形如雞足的山脈。賓川縣境內的雞足山範圍是我國著名的佛教勝地,在東南亞享有較高聲譽。1982年被國務院確定為國家第一批重點風景名勝區——大理風景名勝區的五大景區之一;1981年被省政府確定為佛教勝地類型的自然保護區;1983年雞足山的祝聖寺、銅瓦殿被國家宗教事務局確定為全國佛教重點寺觀。因此,雞足山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建設,在賓川縣乃至大理州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多年來,雞足山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並在管理模式上作了積極探索。但是,由於管理工作涉及法規較多,且有的規定相互衝突,有的規定已不適應發展需要,致使執法工作難度加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雞足山的保護管理,規範成功經驗,解決存在問題,推動雞足山的開發建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制定一個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大理州從1998年就制定立法規劃,並開始條例的制定工作。州人大常委會和州人民政府對這項工作十分重視。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組,在充分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條例九易其稿。州人大先後三次在常委會會議上對條例進行了審議、修改。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專程到雞足山實地考察,與自治州、賓川縣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一起,對條例的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和具體內容等進行了反覆研究。條例初稿形成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召開論證會,徵求了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經過上下反覆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省委於2004年1月1日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民族委員會在條例審議過程中,除對個別文字作了修訂和校正外,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建議將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與第五項合併為第四項,內容修改為“毀林開荒、開山採石、取土、放牧等破壞植被的行為;”。
2建議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管理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時,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以適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民族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和賓川縣的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及條例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