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補充規定

1991年國務院以第78號令發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後,結合我省實際,下發了《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雲政發〔1992〕106號文),(以下簡稱《細則》)。《條例》和《細則》對拆遷管理、拆遷補償、拆遷安置均作了具體的規定。最近又下發了《雲南省城市住宅建設標準》(雲政發〔1997〕104號),(以下簡稱《住宅標準》),對住宅類別面積等標準作了調整,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加強具體實施中的可操作性。

1991年國務院以第78號令發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後,結合我省實際,下發了《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雲政發〔1992〕106號文),(以下簡稱《細則》)。《條例》和《細則》對拆遷管理、拆遷補償、拆遷安置均作了具體的規定。最近又下發了《雲南省城市住宅建設標準》(雲政發〔1997〕104號),(以下簡稱《住宅標準》),對住宅類別面積等標準作了調整,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加強具體實施中的可操作性,現就《細則》有關條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條例》、《細則》是我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基本法規、規章,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嚴格遵照執行。凡與《條例》、《細則》以及補充規定相牴觸的,均以《條例》、《細則》及本補充規定為準。
二、由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統一拆遷的,拆遷委託人、拆遷人必須是具有行政法人或企業法人資格的單位。在拆遷中負有相應的經濟、民事法律責任。
三、對《細則》第三十一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住宅房屋的結算辦法作如下調整:
(一)用新房(新建成套住宅)償還私人住房和單位自管住房的,異地償還與原建築面積相等部分,不再結算結構價差。償還住房應根據原住房面積大小參照《住宅標準》依次確定償還類別,達不到一類住宅面積上限的償還一類住宅;超過一類住宅面積達不到二類住宅面積上限的償還二類住宅;超過二類住宅面積達不到三類住宅面積上限的償還三類住宅;超過三類住宅面積的償還四類住宅或在三類住宅以下套內分套償還。拆除住宅房屋異地安置的,不論安置新舊住房面積或套數的多少,每戶超出原建築面積和增加安置面積之和部分,在15平方米以內的按新房土建造價60%至70%的比例結算差價,超出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進行結算。被拆遷人未作申請,拆遷人單方提高安置類別的,其超出部分均按新房土建造價的70%結算差價。
(二)用新房償還房管部門直管住房不結算結構、面積差價。不論住房面積的大小,實行拆一戶還一套55平方米的安置辦法。超過原建築面積部分,由安置戶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向拆遷人交納200元至300元的改善住房補償金。補償金用於沖抵拆遷成本。安置戶所交納的改善住房補償金在直管公房向住戶出售時,作為沖抵房價款。
(三)依據安置房屋的地點、建設標準、工程質量所確定的新房土建造價的組成及結算差價比例、直管公房改善住房補償金的確定均由拆遷人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批准後執行。
(四)以產權調換形式原地償還的住宅房屋和其它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依照《細則》執行。
四、為切實保障被拆遷人利益,實行選點安置定戶型的管理制度。拆遷安置地點,可由拆遷人、受委託人自行選點,也可由拆遷主管部門指定安置地點。在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拆遷人除按《細則》第十條規定報送材料外,同時還須報送安置地點、戶型面積(圖紙)和資料說明。拆遷管理部門應對其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核查,嚴格把關,對近期內不具備公共運輸、子女就近入學入托、方便日常生活、就醫等條件的或住戶難以承受戶型面積的,不得辦理拆遷手續。
五、按照拆遷公告已實施拆遷,且拆遷契約簽訂在1997年7月2日以前,安置約定時間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拆遷補償安置執行《細則》的有關規定。拆遷契約簽訂在1997年7月2日以後,或拆遷契約簽訂在1997年7月2日以前,但安置約定時間在1998年1月1日以後的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本規定下發以後發出的拆遷公告、簽訂的拆遷契約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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