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我省地下水,充分發揮城市地下水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國務院批准頒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暫行辦法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雲南省
  • 發布年份:2000
所屬地區,內容,

所屬地區

雲南省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我省地下水,充分發揮城市地下水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國務院批准頒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即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內的地下水。
第三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域內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機關、事業、企業、團體、學校、部隊以及農村等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業務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城市地下水資源的勘察監測由地礦部門協同管理,其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
第五條 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應當在對地下水勘察、評價的基礎上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節約用水、計畫供水,充分發揮城市地下水資源的多種功能,以取得最優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域內嚴禁任意開採地下水。凡需開採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提出經其主管部門認可的申請開採計畫(包括井位、井深、口徑、開採量),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1、遠離城市集中統一供水主幹管道,或城市集中統一供水一定時期內不能全部或部分滿足所需水量。
2、對水溫、水質有特殊要求。
3、經有關部門批准為滿足戰備或特殊原因所需的備用水源井。
現有自備水井的單位,須向當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進行計畫用水開採量核定,按核准的開採量使用。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採取限量開採、停止開採或封閉水井等保護措施。
1、地下水儲量少的區域,
2、因地下水的開採可能造成水位下降、地面變形、以及影響地面設施安全的區域。
3、用水量超過計畫指標,用水浪費的。
4、城市集中統一供水能滿足其水量、水質要求的。
第七條 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優質地下水,應優先滿足城市生活用水要求和城市總體規劃集中統一供水需求,同時兼顧其他行業的用水。
第八條 凡經批准開採城市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裝表計量,按開採量繳納城市地下水管理費。城市地下水管理費的收費原則:在核定計畫開採量內的用水量,按當地自來水水價的百分之四十收取;超計畫用水量,其超過水量部份按累進加價二至五倍收費,並由當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限期降至核定計畫用水開採量。
第九條 城市地下水管理費及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統一由當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城市地下水管理和超計畫加價水費主要用於城市水源的開發與保護、城市地下水資源的勘察和監督管理。計畫供水、節約用水和供水設施的建設、科研和管理,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年度用款計畫,上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嚴禁使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有毒有害廢水,防止城市地下水資源受到污染,在城市地下水源保護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水源的設施和工程,已經對城市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限期治理或轉產、搬遷。
第十一條 自備井停用或報廢時,應及時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登記註銷,已註銷和查封的自備井,未經報批,不得擅自啟用。
第十二條 對執行本辦法,在計畫用水、節約用水、保護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給予獎勵或表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除限期採取必要補救措施或負責賠償損失外,並處以100~5000元的罰款。
1、未經批准擅自開發城市地下水的;
2、擅自啟用已註銷和查封自備井的;
3、嚴重污染地下水水質造成危害的;
4、管理不善,嚴重浪費地下水的;
5、不按規定裝表計量、不繳納地下水管理費的;
6、由於超量開採,造成地下水柘竭,導致地面下沉等嚴重後果的;
7、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的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嚴格執法。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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