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避稅

離岸避稅

離岸避稅是指以離岸方式避稅。離岸公司們不斷編造著規避稅收、海外上市、曲線規避對外資行業限制、資本運作、跨境併購、全球貿易以及資產轉移的神話,令各國的監管部門頭疼不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岸避稅
  • 釋義:以離岸方式避稅
  • 類別:避稅方式
  • 運用:高買低賣、把利潤做到離岸公司
背景資料,避稅方式,轉讓定價,信箱公司,

背景資料

商務部資料顯示:2008年對華投資前十位的國家和地區中,以實際投入外資金額計算排名,英屬維京群島位列第二為159.54億美元,開曼群島第五為31.45億美元,薩摩亞第八為25.5億美元,模里西斯第十為14.94億美元。
早在2004年,梅新育領銜的團隊主持過《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的課題報告。報告顯示,2004年第一季度,英屬維京群島在中國外資來源中位列第二,開曼群島、薩摩亞分別位列第七位和第九位。報告中揭示了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約有4000名腐敗犯罪分子逃到國外,帶走500多億美元的資金,這些資金一般都是通過離岸公司向外轉移的。
2005年10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75號文”)。“75號文”要求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並且制定了詳細的流程和檔案目錄。
2006年9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六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下稱“10號文”,2009年6月做了修訂)。“10號文”控制了關聯併購(用自己在境外設立的離岸公司,來併購自己的境內公司,需要報商務部批准,許可權不能下放),規定了海外上市須證監會審批的內容。在這兩份檔案中,“10號文”的頒布,意味著境內企業註冊離岸公司進行返程收購的終結,此是兩份檔案中對離岸公司最狠的“殺手鐧”,其次是“75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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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員董裕平表示,直接從中國內地赴海外上市,需要在法律方面、會計審計報表等方面,按他國的標準進行轉換,然後再送去審計。“這個成本太高,也很麻煩,如果利用離岸公司就很方便。”
據北京市工商局的數字,這類“代辦公司”,北京就有70餘家,全國就更多了。很多知名的國企和民企都註冊了離岸公司,實現海外上市和資本運作的目的。如中國石化、中國聯通、中海油等,民營企業如新浪、網易、百度、碧桂園、巨人集團等,以及風險投資和私募基金如鼎暉、聯想投資等,離岸公司為他們描繪了一個個神奇的童話。

避稅方式

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把利潤做到離岸公司,把虧損留給國內公司,這就避開了國內的增值稅收。

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避稅的一種重要手法。
避稅始終是大多數離岸公司追求的目的。2010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國稅局透露,高盛在境外轉讓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匯發展”)的股權,獲得豐厚收益,但並沒有向河南省國稅局納稅,逃避企業所得稅4.2億元。2006年3月,高盛、鼎暉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設立公司Shine B Holdings I Limited (下稱:Shine B)。Shine B公司完全控股羅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暉同年2月在香港設立的合資公司),羅特克斯公司控股雙匯發展公司。通過維爾京公司Shine B,高盛實現了在中國境外對雙匯發展的實際減持,到2009年底時,對雙匯發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這與2006年高盛間接持股雙匯發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別。根據雙匯發展2006、2007、2008年的年報估算,高盛收益可能達21億元。根據2008年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等規定,包括股權轉讓在內的企業資本運作項目,以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都已列入我國稅務征管的重點範圍之內。這是一個典型的採用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避稅案例。
河北某公司和某國的M集團(境外)於1990年末共同投資創辦了一家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註冊資本2.5億元,投資總額3億元,主要從事汽車及相關零配件的生產及銷售。然而,A公司的年報數據卻一直處於低盈利狀態。河北國稅局和石家莊國稅局調查發現,A公司在從關聯方(M集團)進口原材料和向關聯方出口產品兩方面,存在“轉讓定價”行為:通過高價從M集團進口原材料,加工產品後,低價出口給M集團。“一高一低”,降低了A公司的利潤,也使相應的稅收減少了。2008年12月,A公司向稅務機關補交應納稅額4375萬元。 朱廣俊是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員。曾在基層擔任過稅務局長的他,對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避稅的操作手法非常熟悉。 朱廣俊說,因為維爾京、開曼等離岸地沒有稅收,因此,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把利潤做到離岸公司,把虧損留給國內公司,這就避免了國內的增值稅等。 2007年,國家統計局“利用外資與外商投資企業研究”課題組,完成的一份研究報告表明,在所調查的虧損外商投資企業中,約三分之二為非正常虧損,這些企業通過“轉讓定價”等方式避稅達300多億元。

信箱公司

信箱公司也是避稅的一種重要手法。
所謂“信箱公司”,就是註冊一家離岸空殼公司,通過檔案的操作,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講了這樣一個案例。某國內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一家公司,從事電器零件生產業務。實際的生產業務放在中國,單位成本價在5美元,並以十分近似的價格賣到維爾京公司,然後,再以近似7美元價格賣給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再以7美元的價格賣給國內。
整個買賣過程只是在賬面上走一遍,並不實際發生。但是中國和美國兩頭的收入所得都近似為零,這樣兩國的增值稅就無法收取了。而維爾京免徵所得稅,該公司全球納稅總額由此大大減少,節省了經營成本。
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我國對外資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超國民待遇”沒有取消時,很多國內資本蜂擁去開曼、維爾京等地設立離岸公司,後再以“外資”的身份回到國內,享受“外資”待遇。
政府為鼓勵出口而設定的“出口退稅”等優惠措施也往往被離岸公司“冒領”。一些企業利用“假出口”來獲取稅收優惠,辦理相關出口手續後,把貨物運到公海上,然後又運回國內,再辦一個海關的進口手續,就獲得了免稅待遇。甚至有些企業,貨物都不運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國內的一些保稅倉庫裡面,辦了相關的出口手續後,就獲得了退稅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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