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軟

雙軟認定是指軟體企業的認定和軟體產品的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軟
  • 內容:軟體企業的認定和軟體產品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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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軟

雙軟認定”是指軟體企業的認定和軟體產品的登記。

認定標準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法人
2、簽訂勞動契約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積體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申報程式

1、申報企業登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點擊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服務平台,按照本指南要求線上填寫《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書》並上傳相關附屬檔案;
2、企業網上提交的材料初審通過後,按要求提交紙質材料;
3、紙質材料受理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有疑異時,可組織軟體產業、財務等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將認定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通過後,在市經信委網上公布結果;
5、領取證書。

認定材料

1、《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所填信息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的承諾書;
4、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體產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體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5、企業擁有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上年度契約金額最大的兩個信息技術服務契約(協定);
6、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勞動契約簽訂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社保網上申報系統截屏或支付社保中心的銀行付款憑證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證明);
7、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且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和企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專項審計(鑑證)報告、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和境內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鑑證)報告;
8、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契約,企業主要經營管理制度檔案列表等;
9、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證書或CMM/CMMI評估證書,或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和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需求規格說明書、測試報告、用戶手冊等過程文檔記錄;
10、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市經信委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根據國務院最新公布的國發〔2015〕11號文《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決定》中,2015年3月15日取消雙軟認證當中軟體企業認定的審批。

軟體產品

軟體產品:
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套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體。 軟體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軟體產品登記和備案或被撤消的軟體產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軟體產品的名稱必須符合《北京軟體產品名稱規範》要求。
軟體產品登記生效後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體產品經登記生效後,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軟體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可申請續延。
(6)審批流程:
一、受理
二、初審
三、審核
四、審定
五、會簽
六、公告
七、告知
認定詳解
審批項目名稱:軟體企業認定(核准類)
審批項目編號: 北京行審核准類科技004號-2002號
審批項目依據:
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1]4號)
2、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軟體企業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
審批總時限: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386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3]112號)以及其它相關檔案規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積體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445號)檔案第四條規定:經批准從事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設計業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
金支出,可據實扣除。
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檔案規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積體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B、從事軟體開發、積體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網際網路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6、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註冊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軟體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694號)的規定:對經國家著作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體,凡符合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徵營業稅。
三、個人所得稅:根據京財稅[2002]448號檔案規定,對個人獲得"北京市軟體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基金"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稅。

深圳政策

1、軟體產品登記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軟體企業認定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自2011年1月以後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標準政策

雙軟企業有兩個證書:一個是軟體著作權證書;一個是軟體企業證書。
我國已經確立了計算機軟體產業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為了鼓勵軟體產業的發展國家先後出台了多個法律法規和優惠政策,極大地改善了我國軟體企業的發展環境。同時,為了甄別真正的軟體企業國家還規定,必須獲得軟體產品證書,並通過國家軟體企業認定的企業才能夠享有免稅、重點扶持等優惠措施。因此,軟體企業應當積極辦理軟體產品證書和軟體企業認定。與此同時,由於認證程式較複雜,需要準備的檔案較多,軟體企業大多需要由專業的代理機構代理進行認證工作,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軟體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軟體企業認定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套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5)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8)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軟體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套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體。
軟體產品登記生效後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體產品經登記生效後,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軟體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可申請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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