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解除

所謂雙方解除,又稱為協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契約解除的行為。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協定解除在大陸法系稱為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無解除權的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約解除第一契約,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消滅。

契約解除,依解除主體、解除程式、解除條件等不同標準,可以區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契約解除的主體不同,契約解除可以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解除。
所謂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契約解除的行為,它不需經過相對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契約解除的效果。
雙方解除是買賣契約因合意而締結,同樣,在契約開始履行之前,它也因相反的合意而解除”。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將協定解除作為契約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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