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種類;①因脅迫結婚的。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撤銷婚姻
  • 外文名:Revocable marriage
  • 詞條屬性:法律法規
  • 法律依據:《婚姻法》
  • 婚姻性質: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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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相關法律規定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01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
三、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說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200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3、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案件的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確定。

法律特徵: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脅迫婚姻

概念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毀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可撤銷婚姻的宣傳板可撤銷婚姻的宣傳板

規定

依據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係的。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係的婚姻。
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考慮到被脅迫的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締結了婚姻關係,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結婚後,組建了家庭,經過一段時間生活,與對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關係還不錯,特別是在有了孩子的情況下,與對方、與孩子更有一種難以割捨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脅迫婚姻為無效婚姻,不一定適當。經過反覆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將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規定為可撤銷婚姻,把是否否認其婚姻效力的申請請求權交給受脅迫方。如果受脅迫方不想維持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宣告該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脅迫,但後來願意共同生活,則可以放棄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撤銷婚姻

請求權人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係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定,儘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願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申請時間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這個規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這是因為,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自願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那么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不願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就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係失效。然而,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就會使得這一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於家庭、社會的穩定。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於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婚姻法規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
依據規定,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說在這一年期限內,受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否則,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那么,這一年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呢?本條規定的這一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二種情形,第一,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修改婚姻法中,有些人提出應當規定欺詐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他們舉了一些事例,如欺騙對方,說自己很有錢,能帶其出國,如偽造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職務,如謊說自己家境顯赫、富有,如隱瞞自己的疾病,隱瞞自己的前科,隱瞞自己有子女,隱瞞自己與他人發生過性關係,隱瞞自己的已婚史等等。婚姻法沒有採納這個意見。上述事例雖屬欺詐,但卻不能因此請求撤銷婚姻關係。因為欺詐的情形非常複雜,有的欺詐,如隱瞞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騙未婚的,本法第十條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其他因欺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規定,有權撤銷婚姻關係的機構為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

登記程式

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式

證明材料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批准撤銷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 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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