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貿易管理

集市貿易管理是指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政策對農村集市和城市農副產品市場所進行的組織、調節、監督、檢査及對違法者給予的行政制裁活動的總稱。管理的範圍包括:進入集市的商品的範圍、參加集市交易的人員、集市商品的價格、市場秩序和衛生等。1983年3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規定集市貿易管理的任務是保護合法交易,取締非法活動,打擊投機倒把,做好市場服務工作。

對在集市上出售應稅農副產品和手工業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屬流轉稅類。根據規定,在集市上出售農副產品的單位或個人,除稅法另有規定的以外,都應按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稅。徵稅範圍原則上為家畜、家禽、肉類、蛋品、乾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七類;由各省、自治K、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稅率分別不同產品確定,一般為10%;少數價格特髙的產品為15%;家庭手工業產品和國家不需要掌握的產品為5%;對零星交易,可在7元至10元的幅度內,規定一個起征點。具體徵稅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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