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糾紛

肖像權糾紛是指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糾紛。因肖像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肖像權糾紛
  • 依據法律:《民事訴訟法
  • 案例:突然成了“街拍美女”
  • 律師觀點:小心侵犯他人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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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肖像權糾紛是指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糾紛。

糾紛管轄

因肖像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00條、第120條,《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第150條、第151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案例分析

女子被“街拍”上網 未經允許就算侵權
夏日,和男友一起逛街休閒,沒想到,兩人的身影,昨天竟出現在網站上。在律師的幫助下,一番交涉後,網站才撤下了這幅照片。網路上,“街拍美女”成風,律師提醒小心侵權。
突然成了“街拍美女”
昨天下午,浙江康派律師事務所的胡棟律師接到楊小姐的電話,楊小姐說,五一假日,她和男友在天一廣場、鼓樓步行街等處閒逛,放鬆心情。昨天上午,突然接到幾位朋友的電話,說她被人“街拍”了,照片出現在網上。她吃了一驚,個人的信息出現在網上有時不是件好事,根據朋友的指點,她登錄了這家杭州時尚拍拍網。在這家網站的街拍專區,她和男友人手一隻冰激凌左顧右盼的憨態,成了“夏季風”專題“街拍美女”組圖中的一幅。
刪除照片還挺費事
“可能有人無所謂,但我不喜歡。”楊小姐說,現在盛行圖片PS,萬一哪個無聊的把這張照片進行處理,把身邊人換一下再傳到網上,那就亂套了。楊小姐說,她隨後把情況告訴男友,並立即打電話聯繫了這個網站,要求他們立即撤下這張照片。“網管還不同意,說照片是網友發的,他們無權隨便刪除,而且說照片上的我挺漂亮的,秀一把也無所謂。”楊小姐說。
昨天下午,胡棟律師聯繫了這家網站,明確告訴他們,未經當事人允許,就隨意發布別人的照片,是侵犯肖像權,再不刪除,要追究他們的責任。直到這時,網管才同意刪除,並說,推出這個街拍專區,是為了方便攝影愛好者進行作品交流,也是為了展示美,並沒用作商業用途,也沒醜化被拍者。一開始沒同意刪除,是因為必須有時間證實照片確實是楊小姐本人,不能隨便有人打個電話就刪掉,那也是對發帖者的不尊重。
不經允許就拍有反感
記者在網路上發現,隨著天氣連續升溫,網上各類“街拍美女”的帖子如雨後春筍,不僅在杭州、成都、重慶、西安這些“盛產”美女的城市盛行,我市不少網站上,網友也在上傳“街拍美女”,引來大批網友點擊。還有些網友專門組織活動,號召幾個城市的街拍族拍下街頭美女,發到網上互拼。
突然發覺陌生人的鏡頭對準自己,美女們會有什麼反應?記者採訪的多位女士表示,一般會選擇避開鏡頭,如果有人要拍,建議最好能像國外一樣,徵求被拍者同意。
但在記者調查中,幾位攝影愛好者都說,拍攝前徵求同意不現實。一位從事攝影工作多年的金先生認為,美麗有時就那么一瞬間,你不可能先去徵求被拍者意見。就算徵求意見,可能很多人也不會同意。他們認為,只要不涉及隱私,不是在私人場所,照片不用作商業用途,不有意醜化,攝影人也有他們的“拍攝權”。
律師觀點
小心侵犯他人肖像權
胡棟律師以及晚報律師團的幾位律師均認為,很多攝影愛好者認識上有個誤區,覺得只要沒醜化被拍者,沒做商業用途,就不存在侵權行為。
實際上,如果僅僅是在公共場所偷拍不存在侵權,但只要是不經過當事人允許,拍攝特定的對象,並把偷拍照片公布傳播,即便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除了用作新聞報導、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情況外,就應看作是侵犯了對方的肖像權。而且,在網站上發布這類照片,自然有吸引眼球、提高點擊率、擴大網站影響的目的,很難說是非營利性的。照片一旦上網,難保被人惡搞或做不法之用,一旦這樣就可能侵害被拍者名譽權,拍攝者、發布者、網站和惡搞者均應承擔相應責任。而且,街拍活動也不是很受市民的支持,很多穿著時尚的俊男靚女在街上還不能坦然面對陌生人的鏡頭,以致不少“街拍”都變成了“偷拍”。為此,為了不侵犯肖像權,街拍圖片在網上發布時應把臉部模糊掉,避免引起相關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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