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陽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保山中心城市周邊林地及耕地亂埋亂葬治理的通告

隆陽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保山中心城市周邊林地及耕地亂埋亂葬治理的通告由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陽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保山中心城市周邊林地及耕地亂埋亂葬治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隆陽區人民政府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積極推進殯葬改革,規範喪葬管理,保護保山中心城市周邊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倡導文明、科學、健康的喪葬習俗,打造生態宜居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雲南省林地管理條例》、《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雲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山中心城市周邊亂埋亂葬治理和公墓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保政辦發〔2012〕80號)要求,區人民政府決定對保山中心城市周邊林地及耕地亂埋亂葬行為進行治理。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檔案內容

一、治理範圍
治理範圍為永昌、蘭城、河圖、漢莊、辛街、板橋、金雞7個鄉鎮(街道)和寶蓋山林場、太保公園所屬第一層面山匯水區範圍內的林地、耕地。其中,永昌街道、蘭城街道、寶蓋山林場、太保公園、漢莊鎮(漢莊、雲瑞、彭海、永鑄、沈家、大堡子6個村委會)和河圖鎮(魏家、青陽、田壩、河上村、金竹林5個村委會)所屬面山林地、耕地為重點治理區域。
二、治理內容
(一)治理範圍內
1. 嚴禁林地、耕地權屬集體、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土地建造墳墓,違反規定的,由區林業局、區森林公安局、區國土資源分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2. 嚴禁在耕地內新建墳墓,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
3. 嚴禁圈占林地、耕地修建生基墓和生基地,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
(二)重點治理區域內
1. 嚴禁新建墳墓,違反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原已開挖平整或支砌了圍岸的生基地不允許修建墳墓,一律退地還林或復墾。違反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
2. 嚴禁對已葬墓進行翻新、擴建,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3. 嚴禁牲畜進入林區,嚴厲打擊馬幫馱運建墓材料進入林區和非法建墓行為。對毀壞林木的,依法追究損失賠償責任,並責令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三、喪葬區域劃定
治理範圍內的城鄉居民死亡後一律進入公墓骨灰堂安葬,其中:永昌街道、蘭城街道居民死亡後,進入孝感泉公墓或蘭城街道骨灰堂安葬;河圖鎮居民死亡後,進入麥場山公益性公墓或臨時骨灰堂安葬;漢莊鎮居民死亡後,進入馬鞍山公益性公墓安葬;板橋、金雞、辛街3鄉鎮,公墓建好之前由鄉鎮在行政區域內,治理範圍外劃定臨時安葬區,居民死亡後進入臨時安葬區安葬,並嚴格執行單人墓不超過4平方米,合葬墓不超過6平方米的標準,公墓建好後一律進入公墓安葬。積極倡導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態安葬方式。
四、嚴格執行“兩證”政策
治理範圍內的駐隆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部隊指戰員死亡後,一律實行火化,並進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憑火化證和公墓證(或骨灰存放證)辦理領取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補助(國家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除外)。
五、對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鄉鎮(街道)及國土、林業、森林公安、民政、農業、公安等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七、治理範圍以外的鄉鎮,結合實際自行劃定喪葬治理區域,並參照本通告要求做好亂埋亂葬治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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