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載華

陳載華,男,漢族,1960年9月生,廣西岑溪人,在職大學學歷,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西南寧市環境保護局調研員。

2018年3月26日,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載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年9月
  • 出生地:廣西岑溪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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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03年7月至2012年3月,任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2年3月,任廣西南寧市環境保護局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8日, 據廣西南寧市紀委訊息,南寧市環境保護局調研員陳載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6月20日,據廣西紀檢監察網訊息,中共南寧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南寧市環境保護局原調研員陳載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陳載華在擔任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企業經營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巨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陳載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南寧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南寧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陳載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8年3月26日,南寧市中院對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陳載華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載華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南寧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7月,被告人陳載華擔任南寧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04年至2012年期間,陳載華利用其擔任南化股份公司董事長,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南化股份公司設備採購、原材料、貨物承運等經營項目中,為廣西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曹某、南寧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鐘某等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別墅等財物,總計人民幣2451.86萬元(其中價值870.86萬元的別墅為未遂)。
另查明,在審查期間,陳載華主動交代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給予好處費的受賄事實。案發後,被告人陳載華家屬及委託他人向辦案機關退出贓款總計人民幣1059.5萬元。
南寧市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載華身為管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在組織審查期間,陳載華主動交代了紀委尚未掌握的受賄事項,依法應當以自首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陳載華的家屬代為退贓199.5萬元、陳載華協助辦案機關追繳贓款860萬元,量刑時予以考慮。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南寧市中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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