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基層政法幹警招錄考試

陝西省基層政法幹警招錄考試

2010陝西政法幹警考試,屬於2010年的國家公務員考試之一,根據中央政法委等12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號)精神,為加強基層公安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完善公安幹警招錄培養體制,經研究決定,通過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併統考、定向培養的方式,組織實施公安系統基層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基層政法幹警招錄考試
  • 屬於:國家公務員考試之一
  • 培養模式:本科教育
  • 報考年齡: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
招考簡章,政策解釋,大綱解讀,

招考簡章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圍繞加強公安工作和基層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公安人才為目標,為基層公安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堅持招錄有序、公開公正、統考擇優、定向培養、嚴格管理的原則,增強考試工作透明度,確保招錄培養人員具備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培養模式和學制  (一)專科教育
專科教育採取高中(含中專)學歷起點的培養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二)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採取專科學歷報考專科升本科、本科學歷且有學士學位的報考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培養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採取法學本科為起點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學制兩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套用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三、報考條件  (一)招考的範圍對象
本科和法律碩士培養層次面向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報考:
1.陝西生源或常住戶口在陝西省具有國民教育大專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的人員。
2.陝西區域的普通高等院校專科或本科畢業生。
3.在陝西省參加“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到農村與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教師、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等人員)服務,至2010年7月1日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人員。
專科培養層次面向陝西兵源,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退役,且常住戶口在陝西的退役士兵報考。
(二)報考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4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人民警察,須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如: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雙側視力5.0以上等規定);
6.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以及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報考的職位資格條件
1.報考者須具備職位要求的性別、專業、年齡、政治面貌、招考範圍等資格條件。上述基本條件中所列條件,如與職位資格條件不一致時,以職位規定具體條件為準。
2.學歷條件
(1)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人員,須具有法學專業本科學歷,並取得法學學士學位。
(2)報考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須具有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
(3)報考專科升本科的人員,須具有專科學歷。
(4)已退役士兵報考專科的人員,須具有高中及相當學歷(含中專)。
對各級、各類國民教育學歷證書,均需在資格審查中核驗。核驗報考職位所要求的畢業證、學位證的截止日期為2010年7月31日。
3.報考特設職位的要求。根據中央政法委等12個部門印發的《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方案》規定,對在我省“農村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者,不再加分,特設職位,定向招考。截至2010年7月1日,凡在陝西省服務期滿,且經考核合格的上述人員可報考職位表中確定的特設職位。
報考特設職位時,考生應如實填寫相關項目的服務處所、起止時間,以及批准機關等。參加面試資格複審時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同時,“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情況下,如果不報考特設職位,也可選擇報考符合本次招考資格條件的其他職位。
(四)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曾因個人重大過失被辭退或取消錄用資格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未經批准自行離職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的,以及曾在各級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來參加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被認定填報虛假信息等仍屬取消報名資格期限內的人員,不準許報名。
2.在讀的非2010年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不準許報名。
3.屬於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員,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條件和職位要求的人員,不準許報名。
4.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應當迴避情形的職位。
5.已經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人員不得報考法學碩士職位;已取得研究生學歷人員不得報考第二學位職位;已取得本科學歷人員不得報考專科升本科職位;已取得專科學歷人員不得報考專科職位。非“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員不得報考特設職位。
四、報名和資格審查  (一)職位查詢
具體的招考職位名稱、計畫錄用人數、資格條件等詳見《陝西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定向培養職位表》(以下簡稱《職位表》)。報考人員可以通過以下網站查閱《職位表》:
陝西省人民政府門戶網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入口網站
陝西省公務員局網
陝西人事考試網?
報考人員對《職位表》中的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等信息需要諮詢時,可直接通過《職位表》所附招錄機關聯繫電話進行諮詢。
(二)網上報名
1、報名時間:
提交報名時間2010年7月5日8:00—7月8日18:00
資格審查時間延續到7月9日18時,7月8日18時後關閉報名系統。
2、報名方式:
考試報名採取網路報名的方式進行,不設現場報名。網址是陝西人事考試網。
網上報名按以下程式進行:
(1)提交報考申請
報考人員可在2010年7月5日8:00至7月8日18:00期間登錄陝西人事考試網,提交報考申請並上傳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證件電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報考人員只能選擇一個職位進行報名,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報名時,報考人員要仔細閱讀誠信承諾書,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
(2)資格審查和結果查詢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司法廳按照公布的報考資格條件,負責本系統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資格審查應在報考人員提交信息後48小時內完成。凡通過資格審查的,不能再改報其他職位。7月5日8:00至7月8日18:00期間,資格審查未通過的報考人員,可以改報其他職位;截至7月9日18時資格審查未通過的不能再改報職位。本次考試將在7月6日21:00公布一次各職位報名人數情況,請考生自主選擇職位報名,避免等待觀望而造成後期報名網路擁堵。考生可在報名開始後登錄陝西人事考試網查詢是否通過資格審查。
(3)報名確認
網上確認。資格審查通過的考生請及時在陝西人事考試網進行網上確認及繳費。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考試兩科共100元;教育入學考試每科50元。網上繳費截止時間為2010年7月9日24:00。未按期參加報名確認並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考試。
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報考人員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報考人員可以減免考務費用。需要減免考務費用的人員,通過資格審查後,7月10日16時前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減免考務費用手續。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複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複印件),到省人事考試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號)審核確認,辦理減免考務費用手續。也可就近到報考職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試機構提出費用減免申請,經審核後匯總上報省人事考試中心確認,辦理減免考務費用手續。
(4)網上列印准考證
報名確認並繳費成功後,報考人員請於2010年7月26日8:00至7月30日12:00登錄陝西人事考試網站下載列印准考證。列印中如遇問題,請登錄上述網站查詢或與陝西人事考試中心聯繫解決。
(5)開考比例限定
除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見附屬檔案)的職位和法醫類等特殊職位的開考比例不低於1:2外,其他職位的開考比例不低於1:3。未達到比例的取消或縮減招考計畫。因報名人數達不到筆試開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職位,將於2010年7月11日上午8時在陝西省政府門戶網和陝西省公務員局網上公告。已通過資格審查並繳費,原報考不足開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職位的考生,可以改報符合報考條件的其它職位。改報只能進行一次,時間為2010年7月11日上午8時至7月11日16時。放棄改報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試中心退還報名費100元。
五、筆試  筆試內容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試。教育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確定。考試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負責制定(附後)。具體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詳見《2010年基層政法機關幹警招錄定向培養考試安排表》(附後)。
本次考試筆試統一在西安設定考場。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原則上安排在同一考場。其中,公務員考試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負責實施;教育入學考試由省教育廳按照國家教育部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報考者按照准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具體地點參加考試。監考人員依據報考者准考證、身份證和考場座次表,核驗報考者身份,實施監考。
六、面試人員的確定和面試資格複審   (一)確定面試人員
根據《職位表》確定的錄用計畫人數,按照1:3的比例(除開考比例不足1:3的職位),以公務員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職位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名單,並由省委組織部和省公務員局在陝西省政府入口網站和陝西省公務員局網站統一公告。按規定比例進入面試考生成績出現末位並列時,並列人員均進入面試。
(二)資格複審
面試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司法廳政治部按照公布的報考資格條件,負責組織對本系統參加面試人員進行資格複審。
參加面試人員中出現被取消面試資格、放棄面試等情況而形成的缺額,在本次考試報考本職位的考生中按成績排序從高到低依次遞補。
七、面試、體檢和考察  (一)面試
面試由省、市區兩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集中實施。面試時間、地點等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二)考試綜合成績和進入體檢人員的確定
綜合成績的計算方法為:
綜合成績=筆試總成績×50%+面試成績×50%
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綜合成績均保留小數點後三位數。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進入體檢人數和計畫招錄人數的比例為2:1,其他職位進入體檢人數和計畫招錄人數的比例為1:1。
進入體檢人員按招錄職位面試人員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確定。考生綜合成績出現末位並列時,按照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教育入學考試成績的順序,由高到低確定進入體檢人員。招錄職位面試人數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如下辦法確定進入體檢人員:
1、招錄職位面試人數多於招錄職位數但又未達到規定比例數的,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2、招錄職位面試人數少於或等於招錄職位數的,考生的面試成績不低於本場參加面試人員平均面試成績的進入體檢;低於本考場面試人員平均面試成績的不能進入體檢,取消或縮減該職位招錄計畫。
(三)體檢和考察
體檢由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司法廳組織實施。參加體檢考生到定點醫院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進行體檢。對體檢不合格的項目,考生如有疑義可復檢一次,復檢結果必須由醫院、體檢醫師和監督人員同時簽字確認,並通知考生。
體檢費按醫院體檢收費標準,由參加體檢的考生繳納。除報名筆試考務費和體檢費外,考生不再繳其他費用。
考察工作由省委組織部和省公務員局負責,各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歸口指導,市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省司法廳具體組織所屬監獄職位報考人員的考察工作。考察著重審核確認考生報名時提供的本人情況是否真實有效,考察被考察對象思想政治素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道德品質修養、人際溝通能力、心理調適能力、日常工作情況以及需要迴避的情況等。要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分析,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準確把握考察對象的情況,考察結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考察後,應寫出書面考察意見。
體檢、考察後所出現的缺額,從缺額職位面試考生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
八、複試和錄取公示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由省委組織部和省公務員局按職位招錄計畫兩倍的比例推薦給招錄院校,由招錄院校按職位進行複試。複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統一進行網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取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工作單位或畢業院校,同時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公示無異議的,招錄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報考其他職位的,由省委組織部和省公務員局確定擬錄取人選,統一進行網上公示。公示內容和方法同上。公示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條件的,經查屬實,取消錄取資格。
九、錄取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委組織部和省公務員局將錄取名單通知相關院校和省教育廳,由相關院校按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並報院校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
十、關於錄取人員管理和畢業錄用  對於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補助費(包括學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一次性返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十一、服務年限  定向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須滿9年,方可交流。
十二、紀律要求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是選拔優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各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級各招考部門要高度重視,在招考工作的各個環節,都必須堅持原則,嚴格程式,嚴肅紀律,防止和杜絕不正之風,嚴禁徇私舞弊;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招考工作順利進行,力求公開、公平、公正。凡參與考試組織工作的人員,發生違反政策規定、弄虛作假、泄密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報考人員如果惡意註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一經查實將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並且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在筆試、面試、體檢和考察等過程中舞弊、弄虛作假的,將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有組織作弊、冒名頂替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將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

政策解釋

一、年齡的界定 1、25周歲以下:1984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
2、28周歲以下:1981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
二、下列四種情況可視為具有本市戶口
1、陝西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的。
2、外地生源畢業後在陝就業,戶口存放在各級人才市場或就業單位集體戶口的。
3、具有陝西市戶口的。
4、“三支一扶”陝西生源和“西部計畫”陝西選派的大學生以及陝西市2010年聘任期滿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具有本科學歷的。
三、下列人員屬於(或視為)2010年應屆畢業生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畢業的。
2、2008年、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尚未派遣就業、戶籍在原學校的。
3、2008年、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就讀學校將戶籍轉回生源地、截至目前尚未派遣就業的。
4、至2010年7月7日(含)服務期滿考核合格未滿1年的“三支一扶”陝西生源和“西部計畫”陝西選派的大學生(考核合格日期以“三支一扶”服務證書、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服務證和計畫鑑定表標註的日期為準)。

大綱解讀

隨著各省公告的發布,2010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全面展開。今年是全國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第三年,第一批得到培養的人已經走上崗位。三年來也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和省份開始關注這項考試政策,今年,在實施政法幹警招錄的大綱發表後教育專家第一時間為考生解讀陝西招警公告。
【特點一】取消對擬退役士兵的招錄
2010年試點招錄對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25周歲以下(定向藏區的,可放寬至27周歲)符合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
在2009年的試點方案中,招錄對象明確規定為“符合報考條件的(擬)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2010年取消對擬退役士兵的招錄,直接造成招錄人數的減少。 比較2009年和2010年的試點方案,可以很明顯看出: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19211人,比2009年約下降了五分之一,主要體現在面向退役士兵的招錄人數的減少以及取消對擬退役士兵的招錄。
【特點二】10%用於招錄“四項目”人員
在2010年試點方案中明確指出,“各地應拿出招錄計畫的10%,專門用於招錄“四項目”(即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人員,列入專門計畫的“四項目”人員,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2010年試點方案中,把招錄“四項目”人員專門列出來,並給予10%的招錄比例,體現了政府高度重視這些人員的再就業工作,並千方百計為其創造就業條件的深切關懷。對此,相關人員應該抓住這一大好契機,為自己的再就業開拓一條新出路。
【特點三】政策傾斜條件特別艱苦的地區
2010年試點方案中明確指出“對中、西部一些“老、少、邊、窮”和條件特別艱苦的地區,可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合理設定職位資格條件,切實解決這些地方基層政法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問題。”
政府對西部偏遠地區的招錄工作作出政策傾斜,體現了政府 “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別是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指導思想。同時,這也為考生報考提供了一個有利信息:選報有政策傾斜的職位,報考競爭激烈程度相對較低,錄取幾率相對較大。
【特點四】時間管理更規範
2010年試點方案中明確規定:“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工作,並於7月5日前將報名庫通過“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
【特點五】淘汰機制提日程
2010年試點方案關於學生培養、管理與畢業錄用的規定中,明確指出“教育部門與政法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試點班培養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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