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細則

陝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細則

《陝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細則》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管理,提高推廣國語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完善國語水平測試工作體系,根據國家語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近年來的工作實踐,省教育廳修訂了《陝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細則
  • 文號: 陝語辦〔2008〕2號
  • 發文時間: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 發文單位:陝西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 目的:對我省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管理
行文內容,管理內容,

行文內容

關於印發《陝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 陝語辦〔2008〕2號
各市教育局、楊凌示範區科教發展局,各市語委辦公室(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各有關高校,各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站:
陝西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陝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細則(修訂稿)
2004年,省上制定了《陝西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細則(試行)》,對推進我省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語言文字工作社會地位的不斷提升,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和服務的任務越來越重,對測試手段現代化的要求不斷提高。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依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和教育部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等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近年來的工作實踐,修訂本細則。

管理內容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全省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的總體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和行業開展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對全省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
第二條 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省語委辦)負責全省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的行政管理。制定全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章制度;對全省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認定省級測試員、測試視導員資格;選送測試員接受國家級培訓;組織編寫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用書。
第三條 省語言文字水平培訓測試中心(簡稱省測試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的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管理測試用試題;審核基層測試站的測試結果;審驗和管理《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簡稱《等級證書》);管理全省的測試工作檔案;從事國語水平測試的科研工作;開展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
第四條 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站(簡稱測試站),負責本轄區(校)的國語水平培訓測試工作。制定測試工作計畫;組織轄區內測試員參與測試工作、開展業務學習;管理應試人員的檔案。
測試站
第五條 測試站的設立須經省語委辦同意。各大中專院校測試站的測試對象為本校師生;各市(區)測試站的測試對象為本轄區內的應測人員。
測試站的設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1.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
2.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正常開展語言文字工作,每年測試對象超過3000人;
3.有專(兼)職工作人員;
4.有8名以上國家級或省級測試員;
5.有符合規定的測試條件和設施。
第六條 省語委辦定期對測試站組織檢查評估,對不能履行職責,不按國家測試規程操作的,將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撤消其設站資格。
第七條 為正常開展工作,各測試站應配備必要的專用辦公設備,如錄音筆、計算機(連線網際網路)、印表機、傳真機、複印機等。
測試員和測試視導員
第八條 國語水平測試員分國家級測試員和省級測試員。
申請省級測試員資格者,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工齡,熟悉國家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普通語言學理論,熟悉方言與國語的一般對應規律,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國際音標,有較強的聽辨音能力,國語水平達到一級。由所在單位推薦,經省語委辦培訓考核合格後,予以認定。
申請國家級測試員資格者,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兩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歷,有一定的測試科研能力和較強的國語教學能力,經省語委辦審核推薦,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考核認定。
第九條 測試員實行聘任制,由省、市(校)兩級管理。各市、各大中專院校的測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員,聘期一般為3年。
第十條 建立測試員考核獎懲制度。各級測試機構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指導下,定期對測試員的業務能力、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原則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分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考核不稱職的不予以聘任。對考核特別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測試員應當做到:在測試機構的組織下進行工作,不得自行組織測試;嚴格遵守測試工作的各項規定和紀律,堅持標準,保證質量,維護測試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定期接受國家和省語委辦組織的再培訓。
第十二條 省語委辦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視導員。測試視導員應具有語言學或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熟悉普通語言學理論,有相關學術研究成果,有較豐富的國語教學經驗和測試經驗。
測試視導員在省語委辦組織下,檢查、監督測試質量,參與和指導測試管理和測試業務工作。
測試規程
第十三條 各測試機構應當依據教育部、國家語委《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國語水平測試規程》和《國語水平測試大綱》等規章,對應試人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 報名。申請國語水平測試的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測試機構報名,或由所在單位集體報名。
各大中專院校測試站測試對象為本校師生。未設立測試站院校的師生可到所在市(區)測試機構或省測試中心申請測試。
各測試機構應根據報名情況向省測試中心提交測試計畫,並按照批覆,安排測試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五條 培訓。各測試站根據需要對應試人進行測前培訓。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應試培訓的主講教師,須由國語水平測試員承擔。
第十六條 教材。國語水平測試培訓使用教材應依據《國語水平測試大綱》編寫。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負責編寫全省統一的培訓教材。各測試站不再編寫和翻印國語水平測試用材料。
第十七條 測試。國語水平測試,要在省測試中心或各測試站的組織下進行,測試的每項內容要嚴格遵守國家《國語水平測試大綱》的要求。
測試機構應當對測試進行全程錄音(磁帶錄音或電子錄音)和存檔,並報省測試中心複審備案,保留期兩年。
測試員應認真填寫評分記錄表,要求使用鋼筆或簽字筆,符號清晰、明了,應試人員成績及等級填寫應準確(測試成績均保留一位小數)。同組測試員對同一應試人評定的成績出現等差時,由該測試組複議,出現級差時由考場負責人主持再議。
對一級甲等的測試成績,必須由三名國家級測試員進行複測,並單獨保留複測錄音,向國家測試中心報審。
測試人員和輔測人員從事測試工作的勞動報酬,在測試收費中支出。
十八條 考場。測試機構負責安排考場。每個考場應有專人負責。考場應具備測試室、備測室、候測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條件,整潔肅靜,標誌明顯,在醒目處應張貼應試須知事項。
每間測試室只能安排一個測試組進行測試;每組日測試量以35人左右為宜。應試人員提前10分鐘抽取考題備測;執行測試時,測試室內只允許一名應試人在場。
第十九條 試卷。由省測試中心提供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指定的測試題庫,試題內容不超出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國語水平測試大綱》的範圍,各測試站可根據需要無償領取使用。
各測試站必須做好測試試卷的保管、保密工作,不得將測試試卷以任何形式事先提供給應試人。
測試管理
第二十條 證書。《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簡稱《等級證書》),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印製,省測試中心統一填寫、蓋章並頒發,全國通用。
第二十一條 照片。每位應試人員需交近期、正身、免冠、同底、一寸(小二寸)照片兩張,一張用於報名登記表,建檔保存,一張用於《等級證書》,加蓋鋼印。
第二十二條 編號。全省的等級證書統一實行13位數編碼。
範例:2008,61,010,0001
前4位代表測試年度;第5-6位代表陝西;第7-9位代表各市(區)、各大中專院校測試站;第10-13位為應試人員個人代碼,各測試單位分別排序,從0001連續排到9999。
第二十三條 檔案。全省國語水平測試實行三級檔案管理制度。應試人登記表、評分記錄表由測試站保存;成績匯總表一式三份,由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各測試站分別存檔。
第二十四條 收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我省國語水平測試收費標準的復函》(陝價行函〔2005〕173號)檔案精神,全省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各測試站向自願參加國語水平測試的人員按40元/次收取測試費(在校學生減半)。各測試站向測試合格人員頒發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印製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時,按5元/本收取證書工本費。
各測試站須在當地物價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省測試中心和各測試站均應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認真遵守財經紀律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二十五條 驗印。《等級證書》貼照片處加蓋“陝西省語言文字水平測試專用章”(鋼印),發證單位處加蓋“陝西省語言文字水平培訓測試中心”公章(紅印)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全省測試工作原則上每年安排兩個時段集中進行,上半年為3月至5月,下半年為9月至11月。
各測試站每年3月和9月將測試計畫報省測試中心。測試工作完成後按要求將成績匯總表、錄音等資料報省測試中心複審,省測試中心審核合格後,統一制證並通知各測試站領取證書。
審核實行復聽監測制度,省測試中心按5%的比例隨機抽取應試人錄音進行復聽監測,如果60%以上存在“等差”錯誤,則同批測試成績不予承認,由各測試站重新評定測試成績。
第二十七條 應試人員對測試程式和測試結果有異議,可向執行測試機構的上級測試機構提出申訴。
未通過測試的應試人員再次申請測試,同前一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3個月。
應試人員違反測試紀律要求的,取消其測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建議其所在單位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等級證書》遺失,持證人向原測試單位提出申請,持原測試單位出據的核實證明,到省測試中心辦理補證手續。
其他
第二十九條 測試的收費標準,應按照教育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所收費用,應基本用於測試人員的勞務補貼,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各個測試機構須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並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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