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議事規則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8年2月27日法制委員會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2.27
  • 實施時間:1998.02.27
第一條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法制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條 法制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第四條 法制委員會的具體工作任務是:
(一)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法規草案、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法規草案;
(三)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
(四)對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政府規章以及其他有關檔案進行審查;
(五)承辦地方立法綜合性工作,擬訂立法規劃和計畫;
(六)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七)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活動和執法檢查,聽取專題匯報;
(八)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提出立法解釋意見。
(九)編輯審定陝西省地方性法規彙編;
(十)受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來信來訪;
(十一)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法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委員會會議必須有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委員會特邀顧問列席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六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
法制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二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審議、討論的事項,通知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委員會會議審議、討論的事項由辦公室提出,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八條 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法規草案和討論決定問題,由辦公室擬訂有關檔案和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
第九條 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法規草案和提請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須經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委員會會議審議、討論的事項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會議主持人提議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決定。會後委員會可組織調查研究,或交辦公室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委員會會議議事活動,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職委員和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組成,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研究和處理本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十四條 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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