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

限制高消費令

最高法院擬出台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高消費令
  • 目的:防止財產減損
  • 單位:最高法院
  • 方式:間接執行
簡介,面臨問題,負面效應,實施措施,實施範疇,現實意義,

簡介

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限制高消費令
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面臨問題

哪些屬於“高消費”?怎樣監督“高消費”?“高消費”又會面臨什麼處罰?……

負面效應

在這項措施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會超出一定界限,引發跟蹤、監視,甚至發生暴力,直接上去抓現行等行為。

實施措施

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 最高法執行局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正在採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若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行為,查證屬實,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拘留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最高法將實行懸賞舉報制度,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獎勵舉報人,最高獎勵財產價值的10%。

實施範疇

限制高消費令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計程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現實意義

限制高消費令對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
一、出台《限制高消費令》的目的是什麼?對欠錢不還的人實行限制消費,不讓他們打手機、坐飛機,不讓他們出入賓館酒樓夜總會,其目的是為了懲罰他們。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對欠錢不還的人實行限制消費,是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應當為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但是,哪些費用屬於生活必需費用?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留下了漏洞。比如,執行人員發現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上有500元存款而欲予以凍結,而被執行人辯稱這是他這個月的手機費時,該如何處理呢?難道通訊費用不是必需的生活費用嗎?即便執行人員認為打手機超出了“必要”的範圍,但是卻處於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而《限制高消費令》明確規定,對被執行人“只保留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其他財產均屬於被執行的範圍”,這就明確了必需生活費用的界限。
中國法律又規定,債務人實在無法償還債務的,可以緩期償還;執行人員發現債務人取得可以用於償還債務的財產,可以隨時予以追繳。但是,在人民法院未來得及追繳的時候,債務人卻頻頻出入賓館酒樓夜總會,將財產揮霍一空,那又該如何?中國目前的法律對這種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還沒有提出制裁的措施。對於惡意逃債的行為,債權人只能幹瞪眼。而現在《限制高消費令》以法令的形式規定,被執行人一經發現有高消費的揮霍行為,法院將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一旦賴賬者違背了《限令》,誰來監督、舉報?當然是債權人去舉報。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債務人一旦擁有可以償還債務的財產,債權人即可要求其償還債務。如果以前債權人看到債務人大肆揮霍只能幹瞪眼,那么現在有了《限制高消費令》的尚方寶劍,可以去舉報了。
三、中國目前司法活動中普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首先是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嚴守信譽造成的,但是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操作性不強,給債務人可乘之機,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廣州東山區法院出台《限制高消費令》,可以說是增強法律可執行性、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有力舉措。
限制高消費令法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定舉報電話或者信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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