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價格協定

限制競爭協定是指企業通過訂立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方式與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共同為限制或者排除市場競爭的行為。企業之間的限制競爭安排,不僅包括簽訂協定的聯合行為,還包括不簽訂協定的聯合行為。限制競爭協定形式主要的有以下幾種:限制價格協定、市場劃分協定、聯合抵制協定、限制轉售價格和其他限制競爭協定。

限制價格協定又稱價格固定,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聯手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商品價格的行為。限制價格協定形成於參加人的共同意思,但該協定的履行會侵害消費者利益利益和市場競爭秩序,故法律禁止簽訂限制價格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價格協定
  • 別稱:價格固定
  • 形成於:參加人的共同意思
  • 特點:法律禁止簽訂限制價格協定
限制價格協定的分類,限制價格協定的解析,

限制價格協定的分類

從實際情況看,一般的限制價格協定主要有兩種:
1、橫向限制價格協定:即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之間為了限制競爭而訂立的協調產品價格協定,如供應商之間達成對同一產品實行同一價格的協定;供應商在同一時間以同一幅度對同種產品提價採取協同一致的行動;供應商對產品銷售的折扣、利潤額、回扣等實行統一約定的協定;供應商就某系列產品提出統一價目表,確定“基礎價格”,允許當事人據此浮動的協定等。
2、縱向限制價格協定:即同一產品的買方和賣方為了限制競爭就產品價格規定的超過一般買賣契約的協定,如供應商根據批發商不同的購買數量給予不同的批發價格或折扣,為批發商限定最高或者最低銷售價格或直接固定其銷售價格等。

限制價格協定的解析

限制價格協定是限制競爭協定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是獨立的自行決定商品的價格,而是與其他同類商品的競爭者聯合制定或者共同維持或變更商品的銷售或購買價格。
限制價格協定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在一個相關市場中,如果沒有可以替代的產品,消費者面對的只有一個價格或一種交易條件,沒有選擇的餘地;那么實行價格固定的經營者很容易獲取壟斷利潤。由於價格固定的反競爭性,受到各國法律的嚴格規制。
美國的《反壟斷法》規定,價格固定是一種嚴重的限制競爭行為,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歐盟《羅馬條約》也禁止在同類商品的競爭者之間出現同時並且一致的價格上漲,禁止簽訂對於特殊的定價政策加以約定的協定,如統一約定回扣等;禁止簽訂對於產品的建議銷售價格的協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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