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魯沙諒解

阿魯沙諒解(Arusha Understanding)1986年2月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在處理法國、日本、蘇聯和印度4個第一批先驅投資者申請登記國際海底礦區時所產生的解決區域互相重疊的諒解檔案。法國、日本、蘇聯和印度等4個先驅投資者在有關各方交換了申請礦區的座標後發現,如果解決不了這些區域重疊,它們將不能獲得足夠面積的礦區,而且蘇聯申請區還與美國4個財團的礦區嚴重重疊。美國沒有簽署海洋法公約,其4個財團也沒有向籌委會申請登記。但是,與這些財團有股份關係的荷蘭、比利時、義大利、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在海底籌委會則要求維護這些財團(包括它們自己)的利益。1986年2月,由當時的籌委會主席瓦里奧巴邀請法、日、蘇、印以及聯合國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南丹在坦尚尼亞的阿魯沙城進行了特別磋商,產生了關於解決申請區域重疊的阿魯沙諒解。阿魯沙諒解的主要內容是:(1)法、日、蘇3國按照平分原則解決申請區的重疊;(2)法、日、蘇3國在解決區域重疊後,各自在中央富礦區和申請的其他區域自行選擇52,300平方公里的礦區,再由海底籌委會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式,從它們各自申請的區域給法、日、蘇3國各分配一塊區域,使3國都有一塊面積不超過75,000平方公里的礦區;(3)法、日、蘇3國在中央富礦區分別上交海底籌委會20,000平方公里、17,300平方公里、15,000平方公里的礦區(總面積為52,300平方公里);(4)海底籌委會將法、日、蘇3國實際申請區面積總和的一半作為海底管理局的保留區(包括中央富礦區的52,300平方公里的區域);(5)蘇聯申請區與美國4個財團宣布的區域重疊部分作為蘇聯的放棄區保留給財團;(6)印度的申請雖然在印度洋不存在與其他申請者的區域重疊問題,但印度將效法上述申請者,給自己選擇52,300平方公裡面積的礦區。阿魯沙諒解的積極意義是:首先,它用平分原則解決了申請者之間的重疊問題;第二,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籌委會的利益;第三,給潛在的申請者保留了申請機會,從而孤立分化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國家抵制海底籌委會的頑固勢力,爭取了與財團有利益關係的部分西方國家同意建立登記制度;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由於理順了上述各種利益關係,順理成章地建立了海底礦區申請登記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