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職務罪

阻礙執行職務罪,是指軍職人員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軍職人員執行職務的正常軍事勤務制度而且還侵犯了執行職務的軍職人員的人身權利。(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軍職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暴力,指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實施毆打、捆綁、傷害等強制力的行為。威脅,指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以將要實施暴力殺害、毀壞財物、揭露隱私等相要挾,使其精神上受到強制的行為。阻礙,指迫使上述特定人員停止或放棄執行職務,或強迫上述特定人員變更正在執行的職務。(3)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正在執行職務,而故意阻礙其執行,並有以此獲得某種非法利益的目的。

根據軍職罪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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