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標準

防洪標準

各種防洪保護對象或工程本身要求達到的防禦洪水的標準。通常以頻率法計算的某一重現期的設計洪水位防洪標準,或以某一實際洪水(或將其適當放大)作為防洪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洪標準
  • 外文名:Flood control standard
影響介紹,各國差別,中國標準,

影響介紹

防洪標準的高低,與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洪水災害的嚴重性及其影響直接有關,並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聯繫。國家根據需要與可能,對不同保護對象頒布了不同防洪標準的等級劃分。在防洪工程的規劃設計中,一般按照規範選定防洪標準,並進行必要的論證。闡明工程選定的防洪標準的經濟合理性。對於特殊情況,如洪水泛濫可能造成大量生命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時,經過充分論證,可採用高於規範規定的標準。如因投資、工程量等因素的限制一時難以達到規定的防洪標準時,經過論證可以分期達到。
防洪標準防洪標準

各國差別

世界各國所採用的防洪標準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現期表示,有的採用實際發生的洪水表示,但差別不大。例如日本對特別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一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鎮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設計。對農田的防洪標準一般為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亞農牧業區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國主要河道堤防防洪標準,比1927年洪水大11%~38%,約相當於頻率法的100~500年(隨控制站而異)一遇洪水,但實際上許多河道都未能達到防禦100年一遇洪水的標準。

中國標準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防洪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4]369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 訂的《防洪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防洪標準》GB50201-94為強制 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水利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 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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