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為夏季在崗的員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用於防暑降溫的福利。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屬於兩個不同的費用,所以防暑降溫費不能充抵高溫津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暑降溫費
  • 發放:企業
  • 補貼:並非高溫補貼
  • 時間:夏季(根據各地規定具體發放時間)
解讀,夏季在崗的職工人人有份,繳個稅,標準,賬務處理,會計處理,稅務處理,

解讀

夏季在崗的職工人人有份

不同於高溫津貼針對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針對所有夏季在崗的員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領取了防暑降溫費的職工若符合條件,仍可領取高溫津貼。

繳個稅

國稅總局表示,防暑降溫費也須繳納個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標準

2010年標準
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提高生產效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各省市對防暑降溫費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範圍內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根據員工出勤情況編制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並確保清單準確無誤。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審核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並進行發放。
第五條 員工轉場或離職,其防暑降溫費需由工資結算部門進行結清。
第六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開具員工轉場工資介紹單時,應將其防暑降溫費發放信息註明。
第七條 工會和紀監審計部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區域劃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劃分為4類區域。
1類(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陝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2類(共10省市):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貴州省。
3類(共4省市):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
4類(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條 防暑降溫期劃分
1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3個月(6月—8月);2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4個月(6月—9月);3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5個月(6月—10月);4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7個月(4月—10月)。
第十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現場(包括車間)施工生產人員、現場質量監督檢查人員、現場安全監督人員、現場協調人員及現場技術人員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條件:在崗人員按照考勤結果進行防暑降溫費發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發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發放。凡待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休假人員不享受防暑降溫費。
第十二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
原則上各單位每月統計發放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發放時間。
第十三條 各單位除發放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免費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解暑飲料和防暑降溫藥品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虛報冒領防暑降溫費,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規定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發〔2010〕94號

賬務處理

由於天氣因素,溫度過高或過低時一些單位就會給員工發放防暑降溫費。那么防暑降溫費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呢?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職工薪酬套用指南》作出進一步解釋,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
離職後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於職工薪酬。所以防暑降溫費是企業保證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其任職和受僱的員工發放的,應該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下核算。
例如,某企業為職工發放1萬元的防暑降溫費,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說到: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原先,職工防暑降溫費屬於勞保費的列支範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6〕673號)規定,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於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溫費標準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為120元,從事室內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都需要作納稅調增。這與國稅函〔2009〕3號檔案的規定不同,企業應按國稅函〔2009〕3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即使超過標準,也可以據實扣除。
關於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個人所得稅屬於地方稅務機關的管轄範圍,各地出現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稅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