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酷暑戶外工作規定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患有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臟病、高血壓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的勞動者不能從事高溫工作。
氣溫高於37℃要採取防暑措施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當勞動者作業地點氣溫高於37℃時,企業應採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
職業性中暑可視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中暑而死亡或於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將視同工傷而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
防暑降溫費不計入最低工資
職工在高溫等特殊環境中工作領取的津貼,加班費,養老、醫療、失業社會保障金和住房公積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
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007年6月,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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