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促進上海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促進上海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是一則地方法規,文號國發〔2006〕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促進上海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
  • 文號:國發〔2006〕14號
  • 主題: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 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人民政府:

為了適應本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長的形勢,促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6號)的精神,落實《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促進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促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全面提升養老服務管理水平。著力打造與上海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服務方式多樣化、服務功能多層次、投入主體多元化的新型養老服務模式。

(二)工作目標

“十一五”期間,基本形成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主、機構養老為輔的養老服務格局,基本滿足本市老年人的社會化養老服務需求。

到2010年,本市享受社會化養老服務人數占全市老年人口10%以上。其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人數擴大到25萬人,約占屆時本市戶籍老年人口8%;全市養老床位發展到10萬張,約占屆時本市戶籍老年人口3.2%。

(三)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促進公平。確保最困難、最需要幫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適時、適度提高老年人整體養老福利水平。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支撐,以政策扶持為導向,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形成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合力,完善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機制。

3、建管並舉,規範推進。注重項目基礎性建設與設施功能性提升、數量增長與質量提高的有機結合,完善政府巨觀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和機構自我發展,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4、分類指導,統籌發展。根據經濟發展狀況、老年人需求變化、老齡人口的分布特點,統籌和均衡發展城鄉和區域的養老服務事業,有計畫、分步驟地加以推進。

二、繼續執行和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扶持措施

繼續做好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門《關於推進本市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滬府辦發〔2001〕34號),以及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六部門《關於全面落實2005年市政府養老服務實事項目,進一步推進本市養老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05〕42號)等檔案中有關扶持措施的落實工作。根據養老服務工作要求,調整和完善養老服務相關扶持措施如下:

(一)調整養老服務補貼標準。進一步拓展養老服務覆蓋面和受益面。經評估,對60周歲及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照料等級分輕度、中度和重度)的本市戶籍老人,給予人均200元/月的養老服務補貼。補貼經費由市、區縣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資1000萬元;其餘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配比。有條件的區縣可以視本區域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開展情況及財力情況,通過本級財政或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適當擴大服務補貼範圍。

(二)設立養老服務專項護理補貼。對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低保、低收入的本市戶籍老人,經評估,照料等級為中度或重度者,設立養老服務專項護理補貼。標準為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月。其中,70周歲及以上者,養老服務專項護理補貼納入相關的醫療保障專項資金;60—69周歲者,養老服務專項護理補貼由市、區縣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按1∶1比例配比。

(三)提高“萬人就業項目”中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收入待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本市萬人就業項目從業人員收入標準的通知》(滬府辦〔2006〕46號)檔案精神,對社區助老“萬人就業項目”的本市戶籍從業人員,從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有收入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提高150元/月。提高部分的經費由市失業保險基金承擔50%,其餘50%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配比。

(四)對養老服務人員培訓費予以補貼。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除具有本市戶籍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繼續享受勞動部門“萬人就業項目”政策中的培訓經費補貼外,對其他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費用,由各區縣在市財政轉移支付的外來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資金中統籌解決,具體培訓工作可由區縣政府以購買服務的形式予以落實。

(五)解決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費。居家養老服務日常運作經費、人員經費、低收入老人的評估經費等,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各級財政予以安排。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等,由區縣或街道(鄉鎮)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予以相應保障,並由區縣政府和街道(鄉鎮)落實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工作場所。

(六)完善養老床位一次性補貼機制。對於符合條件的新增公益性養老床位,由市建設財力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在現有基礎上繼續給予一定的補貼,區縣財力與市配比一般不少於1∶1,有條件的區縣應增加配比。

(七)繼續研究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的支持政策。市建設財力對列入2006年市政府實事項目的20個示範型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給予30萬元/個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區縣財力與市配比一般不少於1∶1,有條件的區縣應增加配比。在總結2006年示範型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經驗的基礎上,繼續研究老年人日間服務中心的支持政策。

(八)落實居住區養老設施建設。對新建居住區,各區縣應嚴格按照2006年《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定標準》配置,落實居住區養老設施的建設經費。由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牽頭,進一步加大對養老設施公建配套標準設定與建設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土地性質和養老設施用途。

按照規劃配置、建設的養老服務公共設施,其產權除已有明確規定之外,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規劃局等六部門關於加強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和管理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6〕2號)的規定,一律歸區縣政府所有,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管理,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範疇。

(九)擴大養老機構中的醫保附加基金段結算範圍。對本市符合一定條件、內設醫療機構管理較好的養老機構,在納入醫保聯網帳戶段、自付段結算的基礎上,擴大附加基金段結算範圍。

(十)建立和完善養老機構日常運作補貼機制。在部分區縣對社會辦養老機構實行日常運作補貼的基礎上,各區縣對符合有關規定運營的社會辦(包括公辦民營)養老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日常運作補貼機制。具體補貼辦法,由各區縣自行制定。

(十一)統籌養老護理服務資源。按照“統籌規劃、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的原則,統籌規劃老年護理醫院和養老機構的養老護理資源,將其納入全市養老總床位統計。老年護理醫院發揮醫療護理優勢,側重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服務;養老機構側重為老年人提供生活護理服務,最佳化養老護理服務的資源配置。

(十二)鼓勵中心城區老年人到郊區養老。為緩解中心城區機構養老需求量大、床位緊缺的矛盾,各中心城區應制定引導、鼓勵老年人入住郊區養老機構的補貼措施,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區域老年人入住郊區養老機構實施補貼。

三、做好養老服務工作的要求

(一)以塊為主,實行目標管理。按照“兩級政府、兩級管理”原則,對列入市政府實事項目和“十一五”規劃的養老服務指標,實施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政府作為養老服務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領導,推進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養老服務目標任務按時按質完成。

(二)加大投入,形成長效機制。與快速增長的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各級財政要逐步增加養老服務事業財力總量,形成相對穩定的財力投入長效機制。同時,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事業的持續發展。

(三)加強組織,完善工作網路。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機構,形成市、區縣、街道(鄉鎮)三個層面的居家養老服務管理網路。市、區縣層面分別成立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街道(鄉鎮)層面成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及社區助老服務社。要配備、落實居家養老服務專職的管理、評估等工作人員。

(四)實行分級評估,促進服務資源合理分配。對申請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養老服務專項護理費的老人,須按照本市《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標準》實行分級評估(具體評估辦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合理、有效地使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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