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源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關於資源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在1994.02.2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資源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4.02.21
  • 實施時間:1994.0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發布,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企業繳納的資源稅,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
二、企業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企業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後的數額,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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