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5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促進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動全省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構建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現就貫徹落實《條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條例》確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頒布實施《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具體體現,是鞏固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成果,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撐。既有助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地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市場主體的內生動力,創造良好的投資興業及創業就業環境;又有利於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培育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把思想認識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來,切實承擔起《條例》規定的工作職責與任務,主動作為、合力推進,促進全省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及信用監管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推動全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實效。
二、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條例》已於10月1日正式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明確工作職責,突出工作重點,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強宣傳引導。充分依託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輿論媒介,採取政策解讀、專題報導、知識問答、案例介紹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條例》的內容、要求以及重大意義,讓市場主體、社會各界廣泛知曉。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積極擴展新聞媒體和社會參與市場監管的程度,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自律,引導市場主體自我管理、自我規範、自我淨化,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主動參與、協同推進的輿論氛圍。
(二)紮實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條例》規定的信息公示義務,及時將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及行政處罰等企業信息予以公示。抓緊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認真清理,凡與市場主體信息公示要求相牴觸或不一致的,要按照有關程式及時修訂、完善或廢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出台各類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工作規範,進一步明確年報責任主體和時限要求,細化申報流程與操作規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修復機制,引導督促市場主體按時完成信用信息公示。重點做好市場主體基本登記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行政處罰案件等項目的公示工作。及時出台全省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規範,組織開展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抽查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認真做好年度報告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及報送。市場主體要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自覺履行年報信息公示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對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三)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約束措施。要大力推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未按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或者公示企業信息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主體,依法做好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和經營異常狀態標記管理。加強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的分析與運用,把信用信息公示與綜合監管執法手段結合起來。建立健全部門聯動回響機制,促進協同監管。依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組織實施集中整治和分類動態監管,嚴厲打擊失信違法行為。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施任職限制;對誠信守法經營、社會聲譽良好的企業、企業負責人進行重點扶持和激勵,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良好風氣。
(四)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強公示信息數據質量建設,確保公示信息的準確完整。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未實現部門互聯互通前,要充分利用部門現有的公示平台及入口網站,加快整合歸集部門信息資源,及時履行公示職責。互聯互通後,要主動將企業信息全部歸集到該系統予以集中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以貫徹落實《條例》為契機,結合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主動加強與省信用辦、各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儘快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技術規範和標準,抓緊推動各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與“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的有效歸集、對接共享,努力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全面歸集,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集中展示的工作目標。
三、工作要求
貫徹落實《條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工作跟進與督辦力度,確保《條例》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條例》的具體方案與意見,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和信用聯動懲戒,並提供經費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貫徹落實《條例》的牽頭單位,具體負責企業信息公示及監管工作的推進實施。要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形成“政府主導、工商主抓、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穩步推進企業信息公示及信用監管工作。
(二)加大培訓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培訓工作力度,通過培訓使工作人員能夠熟練掌握市場主體信息公示流程和要求,能夠正確回答市場主體在公示中遇到的問題並能指導企業完成相關操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加大對市場主體的培訓服務力度,採取集中培訓、滾動輪訓、設立企業信息聯絡員、諮詢及發放操作指南等方式,指導幫助廣大市場主體正確履行公示義務,熟練操作信息公示系統,及時解決公示中遇到的問題,促進誠信、守法和規範經營。
(三)加強檢查督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通報進展情況,加強督促指導。對行動迅速、取得良好效果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負責任、推諉滯後的予以通報批評。
201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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