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建立健全街道、鄉鎮消防安全組織,落實基層消防工作責任,2012年5月21日,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公通字〔2012〕28號印發《關於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消防安全格線劃分和工作目標、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責任、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主要工作、確保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取得實效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指導意見
  • 檔案號:公通字〔2012〕28號
  • 發布時間:2012年5月21日
  • 發布部門:中央綜治辦、公安部 等
通知公告,意見內容,

通知公告

關於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指導意見
公通字〔201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民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建立健全街道、鄉鎮消防安全組織,落實基層消防工作責任,夯實城鄉火災防控基礎,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現就在街道、鄉鎮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意見內容

消防安全格線劃分和工作目標
充分依靠基層政府和社會組織,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城市街道辦事處以社區為單元,在鄉鎮人民政府以村屯為單元,劃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格線,對格線內的單位、場所、居(村)民樓院、村組實施動態管理,構建“全覆蓋、無盲區”的消防管理網路。
各地要結合實際,逐年明確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目標任務,採取各種推進措施,力爭到2015年,全國所有街道、鄉鎮基本建立責任明晰、機制健全、運行高效的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組織和工作機制,城鄉消防安全條件明顯改善,防控火災能力顯著提高。
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責任
(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要成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綜治辦、安監辦、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突出問題。要依託綜治辦等部門設立消防辦公室,明確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街道、鄉鎮成立消防工作專門機構。
(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主任是格線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格線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負責;社區、村“兩委”委員應確定1至2名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級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日常工作,組織建立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三)居民樓院、村組責任。居民樓院(小區)、村組要建立由樓院長、村組負責人牽頭的民眾性消防安全志願組織,在居民民眾中確定消防管理員和消防宣傳員,實行“多戶聯防、區域聯防”,開展消防安全自我檢查、自我宣傳、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四)社會單位、場所責任。格線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建設達標創建活動;沿街門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場所、小單位要結合實際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訓工作,確保員工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火場逃生自救)的要求。
(五)基層有關監管部門責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治辦要組織治安巡防隊員、基層治保員等綜治力量,積極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民政所要將居(村)民委員會建設、社區建設和減災、救災等工作與消防工作有機結合,督促基層政權組織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所要結合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安監辦要結合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公安消防部門要建立健全分包聯繫機制,指導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屯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主要工作
(一)開展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每季度組織綜治辦、安監辦、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門,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和農業收穫季節要加強防火檢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每月對居民樓院(小區)、村組和沿街門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單位、小場所開展排查;居民樓院(小區)、村組要每周進行防火檢查;巡防隊員、物業管理人員、保全、社會單位管理人員要結合崗位職責,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做好登記並及時督促整改,對難以整改的,及時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處理。
(二)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
街道、鄉鎮要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假日和民俗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廣泛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要深化消防宣傳“五進”活動,在社區、村屯、居民樓院、單位、場所設定消防宣傳櫥窗(標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條件的社區、村屯要依託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建設消防教育體驗活動室,定期組織居民民眾參加消防教育和滅火逃生體驗。
(三)基層力量開展防火滅火工作。
要充分發揮基層治安防範力量在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體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強治安巡防隊員、保全人員的消防業務培訓,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提高防火檢查、消防宣傳和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治安巡防隊員在開展日常巡邏時要承擔防火巡查、撲救初起火災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能,保全隊員要結合從事門衛、巡邏、守護等工作,對社區和單位開展防火巡查。要大力培育民眾性消防志願組織,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積極投身消防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志願消防服務,引導志願者參與消防宣傳培訓、查改身邊火災隱患等活動。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戶籍化”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格線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加強監管,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報告備案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動態管理。對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公安消防部門要督促單位落實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採取針對性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確保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取得實效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要推動黨委、政府將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火災防控的重要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細化責任,全力抓好落實。要積極培育樹立工作典型,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要拓寬經費保障渠道,加大經費投入力度,推動縣級政府將鄉鎮、街道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級公安、綜治、民政、工商、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與其他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建立完善聯席會議、信息互通、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機關要科學制定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實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勢,積極推動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工作職責,指導街道、鄉鎮推進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要定期對街道鄉鎮和社區村莊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公安派出所及警務室民警、社區(村)“兩委”成員進行培訓,提高消防管理能力;要將街道、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治安巡防隊、保全等基層力量納入滅火救援指揮體系,指導開展專業訓練,定期組織綜合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協同作戰能力。綜治部門要將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平安建設重要內容。民政部門要將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納入城鄉社區建設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工商部門要嚴把登記準入關,對《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公安消防部門出具消防安全意見的,必須憑消防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方可辦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範疇,作為安全創建考核評定的重要因素。
(三)嚴格督導獎懲。
各地要提請黨委、政府將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檢查考評、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評和政務督察內容,每年組織檢查考評,推動工作落實。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適時組織考核驗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中央綜治辦 公安部 民政部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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