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年4月3日,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以公消(2014)99號印發《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加強消防基礎建設、強化火災防控措施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 類型:指導意見
  • 內容: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 時間:2014年4月3日
通知,意見,

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公消(2014)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規劃局(委),文物局,北京市農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文物局:
現將《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文物局
2014年4月3日

意見

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深刻吸取雲南獨克宗古城貴州報京侗寨火災事故教訓,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現就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一)堅持政府主導。公安機關、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和文物部門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將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有關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加強對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的消防安全保護;建立消防經費保障機制,推進消防規劃編制實施;推動名城、名鎮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建立部門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整治。對區域性重大隱患和屢禁不止、屢查不改的消防違法行為,提請政府牽頭綜合治理。
(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城鄉規劃部門牽頭編制消防規劃,推動地方政府做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建設工作,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消防站、消防通道等用地的使用性質;將消防內容實施情況作為城鄉規劃檢查督查的重要內容,會同公安消防、文物等部門對消防內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各項消防設施按規劃建設;對名城、名鎮、名村內消防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於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消防設施的設定,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執行。
(三)文物部門加強行業監管。文物部門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將消防安全列入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督促指導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對文物建築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對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現場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對火災事故加強執法督察;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本地區文物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文物、博物館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四)公安消防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名城、名鎮、名村內的社會單位和文物建築加強消防監督管理,組織火災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指導單位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推動重點單位落實“戶籍化”管理要求。對保護範圍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五)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察,並提請將督察結果納入國務院對省級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內容。各地爭取2014年底前推動省級政府制定下發指導意見貫徹實施方案,並將名城、名鎮、名村和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政府目標責任考評,每年組織對有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失職瀆職或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消防基礎建設
(一)科學編制消防規劃。城鄉規劃、文物部門將消防規劃納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文物保護規劃,作為保護規劃審批的必要條件。2017年底以前,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消防要求,將消防內容納入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性詳細規劃,細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中消防內容;文物部門根據現有消防規劃,編制完成文物建築集中分布區的區域性消防專項規劃,並報請當地政府頒布實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性詳細規劃、文物建築集中分布區的區域性消防專項規劃和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應包括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布局、消防供水、消防站(點)、消防裝備、消防車通道、防火分隔、火災危險源控制、用火用電設施改造、違法違章建築整治等內容。
(二)加強消防設施建設。推動政府將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並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20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造任務。文物部門組織實施“文物消防安全百項工程”,用3至5年時間,完成100處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核心的古城、古村寨和古建築群的消防安全工程建設。文物和公安消防部門聯合開展木結構建築阻燃防火技術研究和文物建築專用消防設施設備研發,鼓勵套用先進消防技術裝備,加快推廣電氣火災防控技術。
(三)建立多種形式消防力量。2015年底以前,推動政府按照名城、名鎮保護範圍內接到出動指令後5分鐘內到達的原則,設立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社區設消防點。100戶以上的村寨建立志願消防隊,100戶以下的村寨設消防點。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安全或建立志願消防隊,有條件的建立專職消防隊,同時依託當地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組織,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類消防隊伍結合保護對象特點,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
三、強化火災防控措施
(一)加強源頭管理。名城、名鎮、名村嚴格把控旅遊開發強度與火災防控能力的匹配程度,對核心保護範圍採取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鼓勵單位、居(村)民投保房屋財產火災保險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嚴格市場準入,對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鄉規劃、公安消防部門不得審批同意;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文物部門在項目批准前要提出消防安全保護性意見;對消防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的國有文物建築,文物部門不得同意對公眾開放或開展經營性活動;對達不到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場所,相關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照。
(二)強化隱患整治。由於規劃中消防內容不落實,導致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欠賬的,提請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設改造。文物建築消防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的,文物部門應督促管理、使用單位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積極實施技術改造,並列支專門經費予以支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嚴格依法查處,積極指導社會單位整改。公安消防、城鄉規劃、文物等部門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分析評估,對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治理;對擅自改變使用性質、非法生產經營的,提請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或取締;對於區域性火災隱患突出、消防設施嚴重缺乏的,提請政府掛牌督辦。
(三)落實主體責任。名城、名鎮、名村內的社會單位及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落實防火檢查、設施維護、宣傳培訓、消防演練、隱患整改等工作。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出租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必須明確並落實租賃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名村和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村寨應制定村民防火公約,推行“多戶聯防”制度,由村民家庭組成聯防組,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輪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協助撲救初起火災。木結構建築連片密集區要因地制宜採取設定防火隔離帶、開闢防火間距等措施,防止“火燒連營”。
(四)加強宣傳培訓。名城、名鎮、名村結合歷史和地域文化特點,將消防知識融入當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設定消防宣傳欄、櫥窗,利用各種載體開展提示性消防常識宣傳。文物建築、火災風險較大的建築張貼防火警示標識、標牌,旅遊景區向遊客宣傳防火安全須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和民俗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活動。定期對鄉鎮、街道、社區、村寨和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街道、鄉鎮依託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定期組織居(村)民參加消防教育和滅火逃生體驗,普及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逃生自救常識。
(五)提高火災撲救能力。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應結合保護特點,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強化單位預案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根據當地氣象條件,尤其是大風天氣和重要防火季節,加強值班巡邏,強化火災預警回響。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定期開展“六熟悉”,掌握建築結構、火災特點、道路狀況、水源分布等情況,並加強與志願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的聯勤聯訓,每年開展不少於2次的聯合實戰演練,提高協同作戰能力。對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和文物建築配置的室外消火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出水測試,寒冷地區消防給水管網應採取防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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